卷第十四 檢放災傷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容齋三筆

    水旱災傷,農民陳訴,郡縣不能體朝廷德意。或慮減放苗米,則額外加耗之入為之有虧,故往往從窄。比年以來,但有因賑濟虛數而冒賞者,至于蠲租失實,于民不便者,未嘗小懲。宣和之世,執政不能盡賢,而其所施行,蓋猶慰人心。京西運判李祜奏︰“房州民數百人,陳言災傷。知州李悝,取其為首者,杖而徇之城市,以戒妄訴,用此其州蠲稅不及一厘。”詔︰“李悝除名,簽書官皆勒停。”祜又奏︰“唐、鄧州蠲災賑乏,悉如法令,均、房州不盡減稅,致有盜賊。”詔︰“均、房州守令悉罷,唐、鄧守貳各增一官秩。”百姓見憂,出于徽宗聖意,而大臣能將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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