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杖責
類別︰子部 作者︰宋•文惟簡 書名︰
虜庭事實
虜中,上自宰執、公卿,下至判司、簿尉,有罪犯者,亦不能免,杖如天朝之臣。有忤其主意者,則去衣臥地,令侍衛之人以杖□之,數足則止,名曰“御斷”。州縣官有罪,則差天使至其本家,量輕重而杖之,名曰“監斷”。有因而致死者。上下內外官,雖曾被刑責,相視不以為辱。又安知古者,刑不加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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