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杖責

類別︰子部 作者︰宋•文惟簡 書名︰虜庭事實

    虜中,上自宰執、公卿,下至判司、簿尉,有罪犯者,亦不能免,杖如天朝之臣。有忤其主意者,則去衣臥地,令侍衛之人以杖□之,數足則止,名曰“御斷”。州縣官有罪,則差天使至其本家,量輕重而杖之,名曰“監斷”。有因而致死者。上下內外官,雖曾被刑責,相視不以為辱。又安知古者,刑不加大夫也。


如果你對虜庭事實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虜庭事實》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