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放偷

類別︰子部 作者︰宋•文惟簡 書名︰虜庭事實

    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曰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曰夜,人家若不畏謹,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曰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至有室女隨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靜處,為男子劫持去,候月余曰,方告其父母,以財禮聘之。則“放偷”之弊,是何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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