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棺槨之制

類別︰子部 作者︰元•孔齊 書名︰至正直記

    先人與楊親翁楊待制嘗論棺槨之制。文公《家禮》所謂棺僅使容身,槨僅可容棺。其言信矣。後世皆不曉此義,惟務高大,殊為不根。嘗見鄉中荒歲盜古冢者,得棺木改造水車冀桶之類,不知幾百年也。蓋郴州之巨木,狀如老杉,富貴之家,半先競價以買之,高者萬貫,下者千貫,以為美飾;否則譏誚之,可謂愚惑之甚。今不若止用老杉木,或楠木為之,高不過四尺,厚亦不過三寸,庶免殉埋他物之患,且不廣開土穴,以泄地氣。槨惟用磚或柏木足矣。此論甚善。至正乙未以後,盜賊經過之所,凡遠近墓冢,無不被其發者,喪不如速朽之為愈也,因記為戒。自天歷己巳年旱歉後,諸處發冢之盜,公行不禁,不預凶事,禮也。然近世皆預備棺木,謂之壽函,亦必年近六十然後可作,此亦無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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