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鄞縣侏儒

類別︰子部 作者︰元•孔齊 書名︰至正直記

    鄞縣大松場濱海民某者,侏儒之甚,且 。娶妻有姿色,不樂與夫婦同處,遂私通于某。既不稱其淫欲,又通于某。一日,此婦語之曰︰「某者來,不能拒絕之,不若殺之可也。」後奸者即伺前奸者閑行,撲殺于海。未幾,此婦復語之曰︰「尚有親夫在,或能知之,奈何?當復殺之。」後奸者于是殺其親夫于海,然後請于里之大姓潘氏,遂為夫婦。聞者莫不以為大恨。予寓東湖,有葉氏子備言其詳,因記于此,以俟賢宰縣者至,當白之,以正其罪,戒後之為惡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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