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賢篇 六○、竊人之美古人所恥

類別︰子部 作者︰顏之推(南北朝) 書名︰顏氏家訓

    用其言,棄其身,古人所恥。凡有一言一行,取于人者,皆顯稱之,不

    可竊人之美,以為己力;雖輕雖賤者,必歸功焉。竊人之財,刑ヾ闢之所處;

    竊人之美,鬼神之所責。

    【譯文】

    采用了某人的意見卻拋棄了這個人,這種行為被古人認為是可恥的。凡

    采納一個建議、辦理一件事情,是得到別人的幫助,應該贊揚人家,不該竊

    取他人成果,當成自己的功勞。即使是地位低下的人,也一定要肯定他的功

    勞。竊取別人的錢財,會遭到刑罰的處置;竊取別人的成果,會遭到鬼神的

    譴責。

    【注釋】

    ヾ刑闢(bi 閉)︰刑法;刑律。

    【評語】

    受人滴水之恩,當以涌泉相報,這是為人處世應遵循的起碼準則,豈能

    不思進取,不發奮努力,靠竊取他人成果來滿足私欲。這與竊取他人錢財一

    樣,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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