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諍之徒,以正人君之失爾,必在得言ヾ之地,當盡匡贊之規,不容苟
免偷安,垂頭塞耳;至于就養ゝ有方,思不出位ゞ,干非其任,斯則罪人。
故《表記》々雲︰“事君遠而諫,則諂也;近而不諫,則尸利ぁ也”《論語》
曰︰
“未信而諫,人以為謗己也”。
【譯文】
從不諫淨的人,在于糾正國君的過失的,一定要處在能夠講話的位置,
盡其在匡正輔佐之責,不容許苟且偷安,裝聾作啞。至于侍奉國君,應各司
其職,考慮問題不要超出自己的職務範圍,如果超越自己的職位去冒犯國君,
那就會成為朝廷的罪人。所以《禮記、表記》上說,“侍奉國君,關系疏遠
卻去進諫,那就形同諂媚了;關系密切卻不去進諫,那就是無功受祿。”《論
語、子張》上說;“沒有取得國君的信任就去進諫,國君就會以為你在誹謗
他。”
【注解】
ヾ得言︰猶當言。
ゝ就養︰這里指侍奉國君。
ゞ思不出位;此句意思是說思考問題不超出自己的職務範圍。
々表記《禮記》篇名。
ぁ尸利︰如尸之只受享祭而無所事事,比喻受祿而不盡職責。
【評語】
為人處事,既竭力而為,又思不出位,可說是入世的行為準則,苟且偷
安,則不尺其職,無功受祿,則問心有愧,越權行事,則會觸犯他人,自招
其禍。當為之事,盡力而為;難為之事,免為其難,實為明智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