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陰篇 厥陰諸法 厥陰生死微甚之辨十五條

類別︰子部 作者︰清•尤在涇 書名︰傷寒貫珠集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此厥陰經自受風邪之證。脈微為邪氣少。浮為病在經。經病而邪少,故為欲愈,或始先脈不微浮。繼乃轉而為浮者,為自陰之陽之候,亦為欲愈。所謂陰病得陽脈者生是也。然必兼有發熱微汗等候。仲景不言者,以脈該證也。若不浮則邪著陰中。漫無出路,其愈正未可期,故曰不浮為未愈。

    傷寒下利。日十余行。脈反實者,死。

    傷寒下利。至日十余行。邪既未盡,而正已大憊矣,其脈當微或弱,而反實者,是邪氣有余。所謂病勝髒也,故死。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沉為里為下。弦為陰。下利脈沉弦者,陰邪在里,而盛于下,故下重也。脈大者,邪氣盛。經曰︰大則病進,故為未止。脈微弱,為邪氣微。數為陽氣復。陰寒下利。陽復而邪微,則為欲愈之候。雖復發熱,亦是陽氣內充所致,不得比于下利發熱者死之例也。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此二條亦為陰邪下注者設。微熱而渴,與脈數有微熱汗出。並陽氣內充之象,而脈弱又陰氣衰退之征,故令自愈。夫脈弱者,脈緊去而轉弱也。設復緊,則陰邪仍盛,其病豈能遽已耶。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此亦陰邪下利而陽氣已復之證。脈數而渴,與下利有微熱而渴同意。然脈不弱而數,則陽之復者已過。陰寒雖解熱氣旋增。將更傷陰而圊膿血也。

    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發熱而厥者,身發熱而手足厥。病屬陽而里適虛也。至七日。正漸復而邪欲退,則當厥先已而熱後除,乃厥熱如故,而反加下利。是正不復而里益虛矣。夫病非陰寒,則不可以辛甘溫其里,而內虛不足。復不可以苦寒堅其下,此其所以為難治也。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者,邪氣從外之內,而盛于內也。至躁不得臥,則陽氣有立亡之象,故死,此傳經之邪。陰氣先竭,而陽氣後絕者也。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發熱。下利厥逆。證與上同,而下利至甚,則陰欲亡。厥逆不止,則陽亦傷。雖不躁猶死也,此亦傳經之邪。陰先竭而陽後絕者也。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寒傷于陰,至六七日發熱者,陽復而陰解。雖下利猶當自止。所謂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也,乃傷寒六七日。本不下利,而忽熱與利俱見,此非陽復而熱也。陰內盛而陽外亡也。若其人汗出不止,則不特不能內守,亦並無為外護矣。是謂有陰無陽,其死必矣。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陰寒下利,而至厥冷無脈。陽氣將竭而死矣。灸之所以通既絕之陽,乃厥不回。脈不還而反微喘。殘陽上奔。大氣下脫,故死。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 頻率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時、周時也。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者,陰先竭而陽後絕也。是當俟其 時。經氣一周,其脈當還,其手足當溫。若脈不還,其手足亦必不溫而死矣。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六七日。陽氣當復。陰邪當解之時,乃脈不浮而微。手足不煩而厥冷。是陰氣反進,而陽氣反退也。煩躁者,陽與陰爭,而陽不能勝之也。灸厥陰,所以散陰邪而復陽氣。陽復則厥自還。設不還,則陽有絕而死耳。是故傳經之邪至厥陰者,陰氣不絕則不死。直中之邪入厥陰者,陽氣不復則不生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脈數為熱。脈遲為寒。診家之大要也。熱者清之。寒者溫之。醫家之大法也,乃傷寒脈遲。至六七日而不變,其為寒無疑矣,而反與黃芩湯。復除其熱。是以寒益寒也。于是陽氣消亡。陰寒獨勝。法當腹中冷而不能食。今反能食者,非胃氣盛也。胃中之陽。發露無余。譬之貧兒夸富。罄諸所有而暴之于外。雖炫耀目前。然其盡可立而待也,故直斷之曰,此名除中,必死。

    厥陰病欲解時,從寅至卯上。厥陰屬風木之髒,寅卯為木王之時,髒氣勝而邪氣解,亦如三陽及太少二陰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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