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少陽全篇(合病並病附) 少陽證治第四

類別︰子部 作者︰清•錢潢 書名︰傷寒溯源集

    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干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壞病說。已見太陽壞病條下。此一節。乃少陽經之壞病也。以下誤治諸條。皆犯少陽禁例。致生變證。皆壞病也。

    以其不循本經治法。妄施汗下。因而生變。乃醫壞之也。故稱壞病。但變證已生。本證已壞。非復柴胡之舊矣。

    故于臨癥之時。當審其情勢。察其變端。知犯何經何絡。何髒何腑。何虛何實。何故變逆。然後以法治之也。法者。

    即下條諸治逆之法也。

    此條言本太陽受邪而不解。遂致轉入少陽也。脅下硬滿。干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即首條往來寒熱。胸脅苦滿。默默不欲食。心煩喜嘔。脅下痞硬之柴胡湯證也。邪傳少陽。汗吐下三法。俱在所禁。若尚未吐下。則治不為逆。脈雖沉緊。似乎寒邪已入于里。而其往來寒熱。脅下硬滿之半表證尚在。是脈雖沉緊。而邪氣猶在少陽。未入于里也。故當仍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而致邪陷入里。胃實譫語者。是邪不在少陽。而柴胡證已罷矣。

    此為醫所壞也。察之而知其所犯何逆。而以下文諸法治之也。

    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柴胡湯證。即前往來寒熱。胸脅硬滿。默默不欲食。心煩喜嘔。或渴或不渴等證也。凡見此證。

    不必悉具。皆當以小柴胡和解其邪。不宜用汗下等法。若見此證而誤下之。幸無他變。柴胡證不罷而仍在者。此雖誤下而未至變逆。邪氣尚在少陽也。當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蒸蒸者。熱氣從內達外。

    如蒸炊之狀也。邪在半里。不易達表。必得氣蒸膚潤。振戰鼓栗。而後發熱汗出而解也。然服小柴胡湯而和解者多矣。未必皆蒸蒸而振也。此因誤下之後。元氣已虛。雖得柴胡和解之後。當邪氣已衰。正氣將復之際。但元氣已虛。一時正難勝邪。必至邪正相搏。陰陽相持。振戰寒栗。而後發熱汗出而解也。

    若正氣未虛者。不必至振戰而後解也。若正氣大虛。雖戰無汗者。是真元已敗。不能作汗也。危矣。殆矣。

    傷寒五六日。嘔而發熱者。柴胡湯證具。而以他藥下之。柴胡證仍在者。復與柴胡湯。此雖已下之不為逆。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若心下滿而硬痛者。此為結胸也。大陷胸湯主之。但滿而不痛者。此為痞。柴胡湯不中與之。宜半夏瀉心湯。

    此解已見痞癥條下。因本是少陽變證。故復見于少陽本篇。其上半截。是承上文語。言誤下之而不變逆者。

    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若誤下之後。心下滿而硬痛者為結胸。但滿而不痛者為痞。二者雖有陰陽虛 實之分。皆以誤下變逆。非復少陽本證。皆壞病也。故曰柴胡不中與之。結胸為陽經熱入之邪。故以大陷胸湯攻之。其陰經虛痞之邪。則以半夏瀉心湯開之。所謂知犯何逆。以法治之之義也。詳見痞結條中。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溫。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脅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

    小便難者。與柴胡湯。後必下重。本渴而飲水嘔者。柴胡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此言誤下之後。已成壞病。不可仍用柴胡湯再誤也。六七日。六經傳遍之後。入里傳陰之時也。脈遲。

    非寒邪入里。及邪中三陰之遲也。浮弱。即太陽中風陽浮陰弱也。言風邪在衛。脈但陽浮而陰弱。尚未郁而為里熱。未見數脈。故雲遲也。惡風寒者。即太陽上編嗇嗇惡寒。淅淅惡風。乃陽浮陰弱之見證也。

    手足溫。非系在太陰之脈。浮緩而手足自溫之溫。亦非少陰手足溫者可治之溫。並非厥陰 時脈還之手足溫也。此所謂手足溫者。言脈雖遲而惡寒。其手足則溫。病已六七日。而其邪猶在太陽。非若三陰之脈沉遲則手足厥冷也。俗醫不知脈遲浮弱而惡風寒。為表邪未解。但拘日數之多。而于脈癥不加察焉。

    意謂六七日之久。邪必在里。遂二三次下之。致里虛邪陷。由少陽而內入陽明之里。故有不能食而脅下滿痛之少陽證。面目及身黃之陽明里癥。即陽明篇所謂瘀熱在里也。邪雖內陷。究竟頸項仍強。則太陽陽明之表證猶在。然何以知其為兩經之表證乎。蓋頸在身之前而屬陽明。項在身之後而屬太陽故也。

    又因里熱內瘀。腸胃之傳化失常。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故小便難。若小便利。則不能發黃矣。如此之表里有邪。三陽俱病。而與柴胡湯。不惟不足以和解少陽之邪。而太陽陽明未散之表邪。及陽明發黃之瘀熱在里。得湯中人參甘草之滯補而愈固。所以濕熱下墜。後必下重也。後。謂大便也。下重者。非下體沉重。

    即大便後重。皆濕熱壅滯。欲大便而後重不得出也。瘀熱在胃。故本渴。渴而飲水。胃中之實邪壅塞。則不能容受。胃氣不行。

    則小腸亦不能傳送。故小便不利。膀胱不瀉。腸胃不通。大氣不得流行。所以上逆而嘔也。若此者。非少陽一經獨病。故曰柴胡湯不中與也。然則何以治之。仲景不雲乎。知犯何逆。以法治之。所謂法者。如此條未下以前之證。不過脈遲浮弱而惡風寒。前太陽中風之治。即法也。二三下之後。致不能食而脅下滿痛。

    則小柴胡。一法也。至面目及身黃。則為陽明里證。柴胡湯即不中與之矣。茵陳蒿湯。一法也。中風之頸項強。

    乃太陽陽明之表證。桂枝加葛根湯。一法也。傷寒之頸項強。有麻黃之葛根湯。又一法也。太陽之小便不利。

    五苓散。一法也。陽明之小便不利。豬苓湯。一法也。若少陽陽明兼證之胃實者。則有表里兩解之大柴胡湯。

    一法也。若少陽陽明兼證而正虛里實者。則柴胡芒硝湯。又一法也。此等諸法。不可枚舉。論中無不具載。

    但貴臨證施治。審證察脈。詳辨經絡。分別虛實。何重何輕。何主何客。何先何後。應用何法。應服何方。

    或一方加減。或兩方合用。量時度勢。以定取舍。真所謂圓融活變。觸類旁通。經雲。審察病機。無失氣宜者是也。至于食谷者噦。以不能食而脅下滿痛。身黃小便不利。而又有下重渴嘔之證。若再誤犯谷氣。

    必至噦而不治矣。噦者。即呃逆也。靈樞雲。平人之噦者。谷入于胃。氣注于肺。有故寒氣。與新谷氣。

    俱還入于胃。新故相亂。真邪相攻。氣並相逆。復出于胃。故為噦。若病深而噦。乃胃敗而中氣將絕也。

    故素問寶命全角論雲。鹽之味咸者。其氣令器津泄。弦絕者其音嘶敗。病深者其聲噦。人有此三者。是為壞腑。

    毒藥無治。短針無取。此皆絕皮傷肉。血氣爭黑。所以仲景陽明中風。即有加噦者不治之語。其原文與此條亦大同小異。乃成氏以為食谷者物聚而噦。方氏謂過飽則亦當噦噫。豈有病至如此之劇。尚能過飽乎。

    觀其以噦噫並言。是以呃逆與噯食氣同論矣。輕重不分。吉凶不辨。

    毫不知其為不治之證。所以疑其為末後尚有脫落。不知仲景以不治之證作結。彼竟茫然不知。何哉尚論並棄而不載。又不知何意。前輩用心。終莫知其意指也。

    傷寒五六日。已發汗而復下之。胸脅滿。微結。小便不利。渴而不嘔。但頭汗出。往來寒熱。心煩者。

    此為未解也。柴胡桂枝干姜湯主之。

    傷寒發汗。固所宜然。雖五六日。若表證未除。非必當攻下之期也。必察其汗後表證盡去。里邪已實。

    然後方可議下。汗下得宜。自無他變矣。今已發汗而復下之。致胸脅滿而微結。是必汗不徹而表邪未盡。

    因下早而外邪內陷也。胸脅滿者。邪入少陽也。少陽之脈下頸合缺盆。下胸中。循脅里故也。微結者。邪之所結者小。不似結胸之大且甚也。小便不利而渴者。汗下兩竭其津液之所致。雖為太陽之邪入里而犯膀胱。

    然亦少陽之兼證也。不嘔者。邪未盡入少陽也。但頭汗出。則知邪在陽經。未入于陰也。邪氣既不全在于表。

    又未全入于里。而在半表半里之間。少陽之分。故往來寒熱也。心煩。邪在胸膈也。凡此者。皆太少兩經之外證未解。小柴胡湯不中與也。故以柴胡桂枝干姜湯主之。

    x柴胡桂枝干姜湯方 x 柴胡(半斤) 桂枝(三兩) 干姜(三兩) 栝蔞根(四兩) 黃芩(三兩) 牡蠣(三兩) 甘草(二兩)

    上七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取三升。溫服一升。日三服。初服微煩。後服汗出便愈。

    名曰柴胡桂枝干姜湯。實小柴胡湯加減方也。小柴胡湯後加減法雲。若胸中煩而不嘔。去半夏人參加栝蔞根。蓋胸中煩則邪熱入里。以有邪氣者不為虛。故去人參。恐其固邪氣也。加栝蔞根。所以召津液而止渴潤燥也。

    不嘔則胃無邪氣。痰飲不積。又以渴故。所以不用半夏之辛溫也。若脅下痞硬。去大棗加牡蠣。今胸脅滿而微結。故去大棗之甘緩。牡蠣咸寒。能治傷寒寒熱。脅下痞熱。故加入也。若不渴。外有微熱者。

    去人參加桂枝。溫覆取微汗。今既不渴。而又往來寒熱。以但頭汗出。太陽之邪未去。故去人參也。加桂枝所以解肌而除太陽未去之邪也。誤下之後。胃陽已傷。邪氣已結。加入干姜。辛以開結。溫以守中。

    同黃芩則寒熱相因。調劑之功成矣。

    傷寒六七日。發熱微惡寒。肢節煩疼。微嘔。心下支結。外證未去者。柴胡桂枝湯主之。

    此條雖非誤治。然亦失治之證也。傷寒至六七日。經盡傳里之候也。發熱微惡寒。支節煩疼。即傷寒首條發熱惡寒。骨節疼痛之表癥猶未解也。微嘔而心下支結。則邪犯胸膈矣。胸雖太陽部分。然足少陽之脈。

    下頸入缺盆。下胸中。故寒熱而嘔。又為少陽癥也。其邪氣支結于心下。已為半里之癥。發熱惡寒。

    支節煩疼。又為在表之邪。是邪氣半在表半在里也。以外證未去。固當解表。而少陽又禁汗。故不用麻黃而以柴胡為主。加入桂枝湯。以和解太少二陽之邪也。

    辨誤 成氏雲。支。散也。王肯堂雲。支結。支撐而結也。若訓作散。則不能結矣。方注雲。支結。言支飲摶聚而結也。喻氏雲。心下支結。邪結于心下偏旁。不中正也。若謂支飲結于心下。夢語喃喃。吾不識支飲為何物也。諸說紛紛。略無定論。愚謂成氏以散字訓之固誤。而方氏以支飲摶聚為解。亦未中 。尚論謂邪結于心下偏旁而不中正。若果如其說。則仲景不謂之心下矣。諸說之中。當以支撐之解為近是。後更有支飲懸飲之支。義頗相同。然疑惑未悉。不敢穿鑿。姑留以俟智者之辨。

    x柴胡加桂枝湯方 x 柴胡(四兩) 桂枝(一兩半) 人參(一兩半) 甘草(一兩) 半夏(二合半) 黃芩(一兩半)

    芍藥(一兩半) 生姜(一兩半) 大棗(六枚)

    上九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分溫服一升。

    小柴胡及桂枝湯之義。各見本方論中矣。此因太少兼證。故用兩方合治之法。然邪自太陽陷入而結于心下。

    則必由陽明少陽之經。假道而入矣。但用柴胡桂枝而不及陽明者。以陽明里證居多。無解肌發表之專藥。

    且無陽明見癥故也。太陽陽明證中。雖有葛根湯。亦必借麻黃桂枝兩方。加入葛根以解其邪耳。然既曰傷寒。不用麻黃而但用桂枝者。豈桂枝湯非太陽傷寒之禁劑邪。蓋以邪入少陽。即以少陽為主。即前所謂傷寒中風。有柴胡證。

    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之義也。邪在少陽。又在禁汗禁下之例。故但以桂枝合柴胡。並解太少之邪也。以兩方各用原方之半。合作一劑同用。故謂之柴胡加桂枝湯也。然表邪尚盛之傷寒。參芍非所宜用。當于臨證時去取可也。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八九日。經盡當解之時也。下之。誤下之也。胸滿。誤下里虛。邪氣陷入也。煩者。熱邪在膈而煩悶也。驚者。

    邪氣犯肝。肝主驚駭也。小便不利。邪自少陽而入里。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津液不流也。譫語。邪氣入里。胃熱神昏也。一身盡重。靈樞謂脾所生病也。不可轉側。足少陽膽病也。言傷寒八九日。經盡當解之時而不解。因誤下之後。

    使太陽之經邪。傳至少陽而入里也。然何以別其為少陽乎。少陽篇雲。少陽中風。胸中滿而煩。及胸中煩而不嘔。或心煩喜嘔。

    或小便不利者是也。靈樞經脈篇雲。足少陽之脈。其支者下頸合缺盆。下胸中。貫膈絡肝屬膽。循脅里。是動則病心脅痛。不可轉側。至真要大論雲。陽明司天在泉。燥淫所勝。肝木受邪。民病左 脅痛。不可反側者。蓋膽附于肝。少陽厥陰相為表里。仲景所謂髒腑相連也。經脈篇雲。足太陰之脈。屬脾絡胃。是動則病身體皆重。故厥陰在泉。風淫所勝。濕土受克。則身體皆重也。蓋以邪氣入胃。胃病而脾亦病也。太陰陽明論雲。脾胃以膜相連耳。皆因誤下而陽虛陰盛。故一身盡重而不可轉側也。所以脈解篇有雲。所謂不可反側者。陰氣藏物也。物藏則不動。故不可反側也。然此條經絡糾紛。變癥雜出。未可以尋常治療也。故以小柴胡為主。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x柴胡加龍骨牡蠣湯方 x 柴胡(四兩) 半夏(二合洗) 龍骨(一兩半) 牡蠣(一兩半) 人參(一兩半) 茯苓(一兩半)

    鉛丹(一兩半) 桂枝(一兩半) 大黃(二兩) 生姜(一兩半) 大棗(六枚擘)

    上十一味。以水八升。煮取四升。內大黃切如棋子。更煮一二沸。去滓。溫服一升。

    邪入少陽。故以小柴胡之半劑為主。以和解少陽之邪。人參以補益下後之虛。半夏以滑利胸膈之氣。姜以宣達其陽氣。棗以和潤其津液也。去甘草者。恐助胸滿也。去黃芩者。陽虛陰盛。避寒涼也。桂枝辛溫。助陽和衛。合姜棗而為桂枝去芍藥湯。可以汗解太陽之余邪。而成太少兩解之劑。其去芍藥者。恐其益陰收斂也。

    且桂枝全湯為傷寒之禁劑者。亦惡芍藥之酸收也。下編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中之去芍藥。亦此義也。牡蠣者。小柴胡本方加減法中。原有脅下痞硬者。去大棗加牡蠣四兩之法。觀其但用之于脅下痞硬。而不用之于心下痞硬。則知非但咸以 堅。抑且可以平木氣而伐肝邪矣。李時珍雲。龍者。東方之神。故其骨與角齒。皆主肝病。許叔微雲。肝藏魂。

    魂游不定者。以此治之。則亦非但前人所謂重澀而已。總之一身皆重。不可轉側。皆少陽肝膽之邪。偏著于脅耳。

    二物之用。既能平肝木之邪。又以重鎮之性。兼治其煩驚也。若曰載神之舟楫。則枯骨朽殼。豈能載虛靈之生氣乎。吾恐未必然也。至于鉛丹一味。皆以為重鎮心髒之驚。余細閱論中。並無心髒受病之文。若必以驚為心病。則仲景胡不以丹砂鎮之。而偏以鉛丹為重。蓋心固主驚。而肝髒亦主驚駭。是故。鉛丹之為物也。

    非惟金能制木。重可鎮驚。況鉛本北方之黑。因制煉之功。化而為南方之赤。則坎離一交。水火既濟。以之治肝木之邪。有三家相見之奇。五行攢簇之妙矣。大黃乃蕩滌之藥。熱邪在胃。譫語神昏。非此不療。但因下後之虛。

    故切如棋子。僅煮一二沸。使性味不全。則不成峻下矣。同人參則補瀉兼施。佐茯苓則滲利並用。此所以為非常之治也。殫心思。竭智力。其所以為立法之聖歟。

    太陽病。過經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煩。

    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邪入太陽。循經而行。六日而經盡。六日以後。第七日為一經。至十余日而太陽之邪不解。謂之過經不解。

    即太陽總證中所謂再作經也。以太陽之邪。久而未解。當仍以汗解為是。而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而柴胡證仍在者。

    則知雖屢經誤下。而外邪猶未全入于里。尚在少陽半表半里之間。故先與小柴胡湯。服湯後而嘔不止。則少陽半表半里之邪。猶未解也。心下急。則邪已入陽明之里。胃邪實而脹滿矣。熱邪在里故郁煩也。表里俱未解。邪不獨在少陽一 經。小柴胡不中與也。當以表里兩解之大柴胡湯下之。則愈矣。

    x大柴胡湯方 x 柴胡(半斤) 黃芩(三兩) 芍藥(三兩) 半夏(半斤) 枳實(四枚) 大黃(二兩)

    生姜(五兩切) 大棗(十二枚擘)

    上八味。以水一斗二升。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溫服一升。日三服。

    大柴胡湯者。以小柴胡為主治而增減以大其用也。蓋小柴胡為少陽一經之專劑者。以不出不納之膽腑。

    以氣為用之三焦。邪入其經。不過虛無偏勝。邪正不和之氣耳。故以柴胡黃芩生姜半夏以解散其邪。人參甘草以補其正。大棗之甘緩以和其性。所謂和解之劑也。至邪既內入。已歸陽明之里。乃有形之實邪。則當以承氣湯攻下之矣。此以少陽未罷。陽明里實。若但用和解之小柴胡。不惟不足以解散少陽半表之客邪。而人參甘草。反足以助陽明胃家之實熱。故于小柴胡中。去人參甘草之補。增入小承氣之半。以泄胃中之實熱也。

    用芍藥者。以參甘既去。故用之以扶土斂陰。兼平少陽木氣之邪。李時珍謂芍藥能于土中瀉木者是也。兩方合用。則二陽並治。表里兼施。故為兩解之劑雲。

    太陽病。過經十余日。心下溫溫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此辨癥似少陽而實非柴胡癥也。言邪在太陽。過一候而至十余日。已過經矣。而有心下溫溫欲吐。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之證。若先此未有諸癥之時。已自極其吐下之者。則知胃氣為誤吐誤下所傷。致溫溫欲吐而大便反溏。邪氣乘虛入里。故胸中痛而腹微滿。熱邪在里。所以郁郁微煩。乃邪氣內陷。胃實之癥也。

    胃實則當用攻下之法。以胃氣既為吐下所虛。不宜峻下。唯當和其胃氣而已。故與調胃承氣湯。陽明篇所謂胃和則愈也。若不爾者。謂先此時未曾極吐下也。若未因吐下而見此諸癥者。此非由邪陷所致。蓋胸為太陽之分。邪在胸膈。故溫溫欲吐而胸中痛也。大便反溏。熱邪未結于里也。腹滿郁煩。邪將入里而煩滿也。

    若此者。邪氣猶在太陽。為將次入里之征。若以承氣湯下之。必致邪熱陷入而為結胸矣。故曰不可與也。

    但前所謂欲嘔胸中痛微溏者。雖有似乎少陽之心煩喜嘔。胸脅苦滿腹中痛之證。然此非柴胡癥也。更何以知其為先此時極吐下乎。以欲嘔乃胃氣受傷之見證。故知極吐下也。

    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十日已去。言十日已過也。傷寒之脈浮緊。浮則邪氣在表。緊則寒邪固閉。至十日已去而脈見浮細。浮則按之無力。細則邪解正虛也。同一浮脈。浮緊則為寒邪在表。以浮而緊也。緊則有力。故為邪氣實。浮細則為邪退正虛者。以浮而細也。細則弱小。故為正氣虛。仲景所謂浮為在表。浮則為虛之別也。且嗜臥則正虛而倦怠。邪退而安靜矣。故為外已解也。設或胸滿脅痛者。是太陽雖罷。而邪已轉入少陽矣。故與小柴胡湯以和解半表半里之邪。若其脈但浮而不細。又無胸滿脅痛之少陽見證。則是寒邪獨在太陽之表。故當以麻黃湯發汗也。

    辨誤 成氏謂脈浮細而嗜臥。表已罷也。病雖已。和解之。並不言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之義。豈太陽病雖已。

    無故而又以治少陽之小柴胡湯和之。是毫不知太少之傳變。病情之進退。方法之各殊而混解之。其何以闡發仲景立法之旨乎。方氏雲。脈浮細而嗜臥。大邪已退。胸滿脅痛。則少陽未除。試問十日已去。脈未浮細之前。

    少陽證安在。而曰未除邪。又雲。脈但浮則邪但在表。故與麻黃湯。不知仲景之意。雲脈若不細而但浮。

    為邪氣但在太陽。故與麻黃湯。非已傳少陽而又還表也。未達其旨而解之。其為注也。不亦難乎。

    傷寒十三日。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下之。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傷寒邪氣。六日而遍行于六經之表。七日經盡當衰。素問熱論篇所謂七日巨陽病衰是也。十三日。則已再經矣。而邪猶未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者。何也。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則邪傳少陽矣。日晡所發潮熱。邪氣又入陽明矣。已而微利者。因誤下而胃虛邪陷所致也。此等胸脅滿而嘔者。本柴胡證。因少陽半表之邪未解。邪持表里之間。故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庸醫不察表里。以丸藥下之耳。蓋丸藥但能攻里而不能解表故也。以兩經兼證。舍少陽之半表不治。而僅攻陽明之里邪。致胃氣一虛。少陽之邪。並陷入里而反下利。非其治也。

    前所謂潮熱者。胃實也。胃邪雖實。奈少陽半表之邪未去。當先用小柴胡湯以解外邪。然後再以柴胡湯加入芒硝下之。

    則胃中之熱邪亦解。所謂胃和則愈也。然有潮熱胃實之證。仍留人參而不去者。以少陽本屬虛邪。又以十三日之久。

    元氣自耗。更因誤下之虛。故雖加瀉實之芒硝。而人參不去也。

    x柴胡加芒硝湯方 x 于小柴胡湯方內。加芒硝六兩。余根據前法。服不解。更服。


如果你對傷寒溯源集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傷寒溯源集》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