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十三 補遺第三

類別︰子部 作者︰民國•陳公篤 書名︰公篤相法

    公篤曰。上列之圖式為魚尾交爻紋。乃余名之也。丙子之春有江西某君 。魚尾有此紋。余考各家相法。皆無此紋。余經驗二十余年。亦目所末。故懷疑而推論之。魚尾為妻妾官之專部。魚尾紋上仰者。主妻強淑而偕老。魚尾紋平衡者。主刑妻而重配。魚尾紋下反者。主重配而乖戾。魚尾有十字紋者主驕悍而生離。余以原理而繩之以法。其紋印上仰。命妻當旺而賢淑。蓋無生育。或刑克子女。方納庶妻也。庶妻即有子。何有交爻紋于當中。蓋因性情乖戾。意見不合。或有後家遺累。勢成要挾。故有離異也。即為離異。何以再交爻。蓋離此而娶彼。當有三配也。余判之如是。詢之亦不謬。茲特記之。按相術要點。在理有定理。而無定用法。無定法。而有定用。此從其正義與附帶而著想。又從當時潮流而推論。以定其事實。此為活法之活法。持鑒者。勿呆滯一點而為定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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