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十三 补遗第三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陈公笃 书名:公笃相法

    公笃曰。上列之图式为鱼尾交爻纹。乃余名之也。丙子之春有江西某君 。鱼尾有此纹。余考各家相法。皆无此纹。余经验二十余年。亦目所末覩。故怀疑而推论之。鱼尾为妻妾官之专部。鱼尾纹上仰者。主妻强淑而偕老。鱼尾纹平衡者。主刑妻而重配。鱼尾纹下反者。主重配而乖戾。鱼尾有十字纹者主骄悍而生离。余以原理而绳之以法。其纹印上仰。命妻当旺而贤淑。盖无生育。或刑克子女。方纳庶妻也。庶妻即有子。何有交爻纹于当中。盖因性情乖戾。意见不合。或有后家遗累。势成要挟。故有离异也。即为离异。何以再交爻。盖离此而娶彼。当有三配也。余判之如是。询之亦不谬。兹特记之。按相术要点。在理有定理。而无定用法。无定法。而有定用。此从其正义与附带而着想。又从当时潮流而推论。以定其事实。此为活法之活法。持鉴者。勿呆滞一点而为定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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