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本篇就“刑”和“德”的問題,實質上是關于“法治”和“禮治”的問題,展開辯
論。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則民慎,設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執法
者國之轡餃,刑法者國之維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罰對治理國家的作用。文學則反對“法治”,
堅持“禮治”,說什麼“法令眾,民不知所闢”,說刑罰只能“破其船”,“覆其車”,使國家滅亡。
主張“治民之道,務篤其教而已”,宣揚“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說這是
“百世不易之道”。這完全是復古倒退的主張。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
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ヾ,怯夫僥幸
ゝ。誅誠ゞ,跖、 不犯々。是以古者作五刑ぁ,刻肌膚而民不逾矩あ。
【注釋】
ヾ禁不必︰這里指執法不果斷。必,果斷。
ゝ“怯夫”原作“法夫”,《論勇篇》︰“怯夫有備其氣自倍。”此本書用“怯夫”之證,今
為改正。
ゞ“誠”原作“誡”,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誅誠,懲罰堅決。
々跖、 ,見《力耕篇》注釋。
ぁ五刑︰各書所言不同。《漢書•刑法志》說是指墨(臉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宮
(閹割男子的生殖器)、刖(砍足)、殺(死刑)。
あ刻肌膚︰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規矩,指犯法。
【譯文】
大夫說︰政令是用來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來監察壞人的。政令嚴明百姓就會謹慎,法律完善
壞人才能禁絕。網眼稀疏野獸就會跑掉,法律松弛罪犯就會漏網。罪犯漏網,人們就要胡作非為,輕
易犯法。所以,執法不嚴,膽怯的人也會抱著僥幸的心理去犯罪;懲罰堅決,即使像跖、 那樣的人
也不敢犯罪。正因為這樣,古代才制定了五種刑法,人們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文學曰︰道徑眾(1),人不知所由;法令眾,民不知所闢(2)。故王者之
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曠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隱遠方,析乎知
之(3),室女童婦(4),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5)。昔秦法
繁于秋荼(6),而網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7),若
救爛撲焦而不能禁(8);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
篇(9),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
而況愚民乎!律令塵蠹于棧閣(10),吏不能遍睹,而況于愚民乎!此斷獄所
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11)。“宜犴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谷(12)?”
刺刑法繁也。親服之屬甚眾(13),上殺下殺(14),而服不過五(15)。五刑之
屬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過五。故治民之道(16),務篤其教而已。
【注釋】
(1)“徑”原作“德”,《治要》作“徑”,今據改正。
(2)闢︰同“避”,躲避。
(3)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據《治要》改正,意思是通過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
斷。
(4)《治要》“室”作“愚”,義較勝。“愚女”與“童婦”對言,“童”讀如《淮南子• br />
篇》“商樸女童”的“童”。《大戴禮記•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義同,就是愚
昧無知的意思。說略本陳遵默。
(5)獄︰監獄。犴,也是監獄。《詩經•小雅•小宛•釋文》︰“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
獄。”
(6)秋荼︰一種秋天開白花的茅草,這里比喻刑法繁苛。
(7)治,原作法,今據《治要》引改。《史記》亦作“治”。
(8)《史記•酷吏傳》︰“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當是
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正義》︰“顏雲︰‘遁,避也,言
吏避于君,氓避于吏,至乎喪敗,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9)《晉書•刑法志》︰“叔孫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
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疑此文“百”上脫“三”字。
(10)棧閣︰存放文件、檔案的屋子。《漢書•刑法志》︰“及孝武即位,于是招進張湯、
趙禹之屬,條定法令,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闢四百
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義與此
同。
(11)“禁”下原無“滋多”二字,今據《治要》訂補。
(12)《詩經•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場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獄,握粟出卜,自何
能谷?”《釋文》雲︰“《韓詩》(岸)作‘犴’,雲︰‘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13)此文原作“親服之屬甚眾,上附下附,而服不過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殺下殺,而罪不過
五”,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親服︰為親屬服喪。
(14)“殺”︰差別。“上殺下殺”,指親疏關系的差別的主張。
(15)服不過五︰超不過五服。五服,封建社會規定的喪服制度,依照親疏關系,分五等孝服和
守孝時間︰斬衰,服三年喪;齊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緦麻,三月。
(16)“民”下原無“之”字,今據華氏活字本、楊沂孫校本及《治要》補。
【譯文】
文學說︰道路多了,人們不知該走哪條;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樣避免犯法。因此,實行王道
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樣明亮,百姓就不會迷惘;像大路一樣寬廣,百姓就不會疑惑。即使是
偏遠地區的人,通過判斷也能了解法令,愚昧無知的婦女兒童,也都知道怎樣避免犯法。這樣,沒人
犯法,監獄也就沒有用處了。從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還多,法網比凝結的油脂還細密,然而
上下互相包庇,奸詐虛偽的事層出不窮,即使官吏產加懲處,也像去救已經腐爛和燒焦的東西一樣,
是不能制止的;這並不是法律松弛,罪犯漏網造成的,而是廢棄禮義,亂用刑法的結果。現在制定的
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瑣,罪名眾多,就是各郡施行起來,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時或者輕
或者重,就連通曉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何況無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閣樓上,
塵封蟲蛀,連官吏都不能全部過目,又何況無知的百性呢!這就造成要決斷的案件越來越多,百姓犯
法也日益增多了。《詩經》上說︰“家里有人入監,親人拿糧算卦,怎樣才能平安?”這就是諷刺刑
法繁苛的。穿喪服的親屬很多,但按親疏關系上下推算,也不會超出五服。五刑的條例多達三千條,
但上下比較歸類,也不過五種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過是專心專意地進行禮義教化罷了。
大夫曰︰文學言王者立法,曠若大路。今馳道不小也ヾ,而民公犯之,
以其罰罪之輕也。千仞之高ゝ,人不輕凌,千鈞之重ゞ,人不輕舉。商君刑
棄灰于道々,而秦民治。故盜馬者死,盜牛者加ぁ,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
也。武兵名食あ,所以佐邊而重武備也。盜傷與殺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責其
意也。猶魯以楚師伐齊,而《春秋》惡之ぃ。故輕之為重,淺之為深,有緣
而然。法之微者い,固非眾人之所知也。
【注釋】
ヾ馳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于秦。《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
治馳道。”據《漢書•賈山傳》︰“秦為馳道于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濱海
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故曰“不小”。
ゝ仞,解見《復古篇》注釋。
ゞ鈞︰古代的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
々商君︰商鞅,見《非鞅篇》注釋。刑棄灰于道︰即把爐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罰,乃殷時舊
法,見《韓非子•內儲說上》。此雲商君之法,當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張輕罪重罰。
《史記•李斯傳》李斯也有這話。
ぁ加︰同“枷”,舊時一種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あ武兵名食︰是說邊防軍士兵的威武、糧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軍”。名,大的意見。
ぃ《公羊傳•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公至自伐齊。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
未得乎取谷也。曷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注︰“魯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
故雖得意,猶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惡之”,即指“內虛而外乞師以犯強齊”而言。
い微︰精微。
【譯文】
大夫說︰文學說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樣寬廣。現在的法令也像馳道一樣並不狹窄,可是
人們卻公然犯法,就是因為對犯罪行為懲罰太輕了。萬丈的高山,人們並不輕易去攀登,幾萬斤的重
物,人們也不敢輕易去推舉。正因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為一條罪,所以才把秦國的百姓治理得很
好。盜馬的人處死,盜牛的人判枷刑,是為了重視農業而杜絕輕易毀壞耕畜的行為。邊防軍的士兵威
武、糧秣大盛,是為了加強邊防重視戰備。因偷東西而傷了人與殺人同罪,是為了使犯罪的人從內心
感到害怕,並對他的邪念加以譴責。這就像魯國借用楚國的軍隊去討伐齊國,而被《春秋》所憎惡一
樣。所以輕罪重判,罪淺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來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
文學曰︰《詩》雲︰“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
小人所視。”言其明也(1)。故德明而易從,法約而易行。今馳道經營陵陸(2),
紆周天下(3),是以萬里為民阱也(4)。 羅張而縣其谷(5),闢陷設而當其蹊
(6), 戈飾而加其上(7),能勿離乎(8)?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9),
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損府庫之金,盜宗廟之器,豈特千仞之
高,千鈞之重哉!《管子》曰︰“四維不張,雖皋陶不能為士(10)。”故德
教廢而詐偽行,禮義壞而奸邪興,言無仁義也。仁者,愛之效也;義者,事
之宜也。故君子愛仁以及物(11),治近以及遠。《傳》曰︰“凡生之物,莫
貴于人(12);人主之所貴,莫重于人。”故天之生萬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
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養人,未聞以所養害人者也(13)。魯廄焚,孔子罷朝,
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14)。今盜馬者死,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
中(15),吏舉苛而不止(16),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其刀劍而亡,
亦可謂盜武庫兵而殺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而輕主約乎
(17)?深之可以死,輕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
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18)。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
而合于法者誅。今傷人未有所害(19),志不甚惡而合于法者,謂盜而傷人者
耶?將執法者過耶?何于人心不厭也(20)!古者,傷人有創者刑(21),盜有
臧者罰(22),殺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得無非其至意與?
大夫俯仰未應對。
【注釋】
(1)這是《詩經•小雅•大東》文。砥︰磨刀石,這里是平坦的意思。履︰實行。
(2)經營︰往來規度的意思。陵陸,見《本議篇》注釋。
(3)紆︰彎曲,迂回。周︰環繞。紆周,即布滿。
(4)阱︰陷阱。
(5) 羅︰羅網。縣︰同“懸”。
(6)闢陷︰陷阱。
(7) 弋,原作矯弋,今據孫詒讓說校改。 ,射鳥的一種短箭。 弋︰即系著繩子的箭。飾︰
裝設。
(8)離︰通“罹”,遭害。
(9)陵遲︰衰敗。
(10)今本《管子》有“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語,此是以意引用。四維︰指禮、義、廉、恥。
(11)仁,古通“人”。
(12)《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十一年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語本《孝經•聖治章》。
(13)《孟子•梁惠王下》︰“吾聞之也︰君子不以其所養人者害人。”《呂氏春秋•審為篇》︰
“吾聞之︰不以所養害所養。”又見《淮南子•說林篇》、《列子•說符篇》。
(14)《論語•鄉黨篇》︰“廄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
(15)行馳,原作馳行,今據張敦仁、楊沂孫說乙正。
(16)苛︰同“呵”,禁止。
(17)“而”原作“面”,今據楊沂孫說校改。
(18)論心定罪︰乃公羊家的主張。《春秋繁露•精華篇》︰“《春秋》之听獄也,必本其事而
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漢書•薛宣傳》︰“《春秋》之義,原
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這完全是強調動機,否認效果
的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思想的具體表現。
(19)此句原作“念傷民未有所害”,與上下文不貫;以前後文意求之,“念”為“今”字形近
之誤,“民”與“人”為轉寫之誤,今輒為訂正。
(20)不厭︰不服。
(21)創︰創傷,傷痕。
(22)藏︰即“贓”,贓物。
【譯文】
文學說︰《詩經》上說︰“大路像磨刀石一樣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樣筆直。”意思是說周禮易
于遵行。又說︰“君子走在大路上,小人看得清清楚楚。”意思是說周禮明顯易懂。听以道德標準明
確,人們就容易遵從,法律簡要人們就容易實行。現在馳道通達丘陵平地,遍布天下,這是等于把萬
里河山當做了百姓的陷阱。張開的羅網吊掛在山谷里,隱蔽的陷阱設在路當中,帶繩的箭飛在頭頂上,
百姓能不遭殃嗎?你們滿足了人們的私欲,為他們謀取財利大開門路,而仁義日益衰敗,百性能不犯
法嗎?所以最後百姓起來造反,攻打城鎮,搶奪國庫里的金銀財物,盜竊宗廟里的祭器,豈止是去攀
登萬丈高山,去推舉萬斤重的東西呢?《管子》上說︰“不提倡禮、義、廉、恥,即使皋陶也當不了
法官。”所以道德教化廢棄了,欺詐虛偽就要風行,禮義破壞了,奸猾邪惡就要流行,這是說因為沒
有了仁義啊!仁,就是愛的體現;義,就是辦事合乎禮。因此君子總是從愛人推及到愛物,從治理近
處推廣到遠處。《春秋》上說︰“所有生物中沒有比人更寶貴的,所以帝王所珍視的莫過于人了。”
天生萬物是為了養活人,帝王愛人是順從天意的,我們只听說用各種家禽、家畜供人役使和食用,從
來沒听說過飼養家禽、家畜是用來害人的。過去,魯國的馬棚失火了,孔子退朝後,只問傷人沒有,
卻不問馬怎麼樣,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馬。現在偷馬的人要判處死刑,偷牛的人加重處罰。有人騎馬、
乘車在官道上走,官吏喝令他停車,他不停下就認為是偷馬的,同偷馬的一樣判處死刑。如今要是有
一個傷害別人的人,拿著他傷人的刀劍逃走了,你也可以說他是偷了武庫里的兵器而把他殺掉嗎?君
主定的法律而百姓違犯了,你也可以說他是目無君主有意造反嗎?從嚴可以處死,從寬可以赦免,這
不是法律禁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據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設下罪名去坑害人的。所以依照《春秋》
的要求來審理案件,是根據罪人內心動機的好壞定罪。動機好的雖然犯了法可以免罪,動機壞的雖然
沒有犯法也要處以刑罰。想傷人而沒有傷人,動機不太壞而又沒有犯法的人,能說他是強盜而傷人了
嗎?這樣定罪豈不是執法者太過分了嗎?對此,人心是多麼不服啊!古時候傷人有傷痕的要受刑,偷
盜有贓物的要受罰,殺了人的處死。而現在卻把為了自己奪取對方武器時傷了對方的人,看成和殺人
同罪,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吧?
大夫一會兒低下頭,一會兒抬起頭,沒有回答。
御史曰ヾ︰執法者國之轡餃ゝ,刑罰者國之維楫也ゞ。故轡餃不飭,雖
王良不能以致遠々;維楫不設,雖良工不能以絕水。韓子疾有國者不能明其
法勢ぁ,御其臣下,富國強兵,以制敵御難,惑于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之
謀,舉浮淫之蠹,加之功實之上,而欲國之治,猶釋階而欲登高,無餃橛而
御捍馬也あ。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
【注釋】
ヾ“御史”原作“御史大夫”,盧文曰︰“‘大夫’二字疑衍。”今案盧說是,據刪。前《遵
道篇》︰“大夫曰︰‘御史!’御史未應。”大夫才轉而“謂丞相史”,丞相史把話題接過去了。這
里,因“大夫俯仰未應對”,故御史得間進言耳。以下往返,凡八舉問答之詞,御史始“默然不對”,
而大夫乃繼續發言也。
ゝ轡︰駕駛馬的韁繩。餃︰馬嚼子。
ゞ維︰系船的繩子。楫︰船槳。
々王良︰春秋時晉國人,善于駕駛車馬。
ぁ韓子︰即韓非。戰國時韓國公子,與李斯俱從學于荀卿,數以書干韓王,不用,乃退而著書。
後李斯主滅韓,韓非主存韓,為韓王使秦,欲改變李斯計劃,斗爭甚烈。卒死于秦。著有《韓非子》
五十五篇。此句原作“韓子曰疾有固者”,張敦仁曰︰“‘曰’字當衍。”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
蟠本“固”作“國”今據刪改。此下所舉,皆概見《韓非子》書中。法勢︰韓非法治理論的內容,“法”,
法制;“勢”,權勢。
あ橛︰馬餃。捍︰《韓非子•五蠹篇》作“ ”,《淮南子• 燮 紛鰲膀A”,都是
“悍”字之借。凶暴不馴的意思。
【譯文】
御史說︰執行法令對于國家就像馭馬要有韁繩和馬嚼子一樣重要,使用刑罰對于國家就像駕船
要有纜繩和槳一樣必不可少。所以韁繩嚼子不齊備,即使是最好的御手王良也不能使馬跑遠路;沒有
纜繩和槳,就是再好的船工也無法駕船渡河。韓非曾感慨有的國君不明了法制和權勢,不能用法律治
理他的臣民,做到富國強兵,克敵制勝,抵御外患,反而被愚蠢儒生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懷疑賢人的
計謀,抬舉了輕浮陰險像蛀蟲一樣的壞人,甚至給了他們超過其功勞和真實本事的權力,用這種辦法,
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好像撤掉梯子登高,不用馬嚼子而駕馭烈馬一樣,是根本辦不到的。現在刑法完
備人們尚且犯法,何況沒有法律呢?那樣國家就必然混亂了。
文學曰︰轡餃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調。法勢者,治之具也,得賢人
而化。執轡非其人,則馬奔馳。執軸非其人ヾ,則船覆傷。昔吳使宰撼種 br />
而破其船ゝ,秦使趙高執轡而覆其車ゞ。今廢仁義之術,而任刑名之徒々,
則復吳、秦之事也。夫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此百
世不易之道也。韓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從,卒蹈陷阱ぁ,身幽囚,
客死于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辯あ,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注釋】
ヾ軸︰古通“舳”,即船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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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受越賄,陰謀殺伍子胥,卒以滅吳。見《史記•吳越世家》。
ゞ趙高,見《復古篇》注釋。
々刑名之徒︰指法家學派而言。《史記•老莊申韓列傳》︰“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
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又說︰“韓非者喜刑名法術之學。”《漢書•元帝紀》︰“見宣帝
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顏師古注︰“劉向《別錄》雲︰‘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
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就是“綜核名實信賞必罰”的意思。
ぁ卒蹈,原作舉陷,攖寧齋抄本、倪邦彥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卒
陷”,今據校正。
あ“夫”上原有“秦”字,《百家類纂》無“秦字,今據刪。
【譯文】
文學說︰韁繩和馬嚼子是駕馭車馬的用具,只有善于駕馬的人才能很好地使用它。法律和權勢
是治理國家的工具,只有賢人才能很好地運用它。駕馭馬匹的人不是騎手,馬就會狂奔亂跑。掌舵的
人不是船夫,船就會毀壞沉沒。從前,吳國讓伯赫貧媯ㄈ 盜舜 ㄍ雋斯 G毓 謎願 br />
駕車,結果翻了車(秦朝滅亡)。現在廢棄以仁義治國的方法,而任用那些主張嚴刑峻法的人,這是
重蹈吳、秦滅亡的覆轍啊。所以做皇帝的要效法夏禹、商湯、文王、武王,當丞相的要效法周公,研
究、推行治國方法的要效法孔子,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韓非詆毀先王之道而不遵從,舍棄正統的法
令而不用,最後終于掉進陷阱,身被囚禁,死在異鄉秦國。所以不懂得治國的大道理,只知道異端邪
說,這只能危害自己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