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本篇繼續就“禮治”和“法制”問題展開辯論。因為周朝實行“禮治”,秦朝實行
“法制”,所以用“周秦”作為篇名,御史堅決擁護“立法制闢”的重要措施。文學則堅持“禮治”,
繼續宣揚“禮周教明,不從者然後等之以刑”的“先禮後刑”的主張,其目的是攻擊漢武帝推行的“法
治”。
御史曰︰《春秋》罪人無名號,謂之雲盜,所以賤刑人而絕之人倫也ヾ。
故君不臣,士不友ゝ,于閭里無所容。故民恥犯之ゞ。今不軌之民々,犯公
法以相寵ぁ,舉棄其親あ,不能伏節死理ぃ,遁逃相連,自陷于罪。其被刑
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節動而知于心。故
今自關內侯以下い,比地于伍ぅ,居家相察,出入相司う,父不教子,兄不
正弟,舍是誰責乎?
【注釋】
ヾ人倫︰這里指人類。
ゝ士︰古代介于大夫和庶民之間的階層。
ゞ恥︰原作“始”,今據郭沫若校改,下文“夫何恥之有”,即承此而言。
々“今”,原作命,今據郭沫若校改。
ぁ相寵︰互相以為光榮。
あ舉︰完全。
ぃ伏節死理︰伏法認罪。
い關內侯︰漢官爵名,列第十九級,屬于列侯,有侯號而居京畿,沒有國土,故稱關內侯。
ぅ比地于伍︰古時將百姓相鄰的五家編為“一伍”,五家互相監督,如有一家犯罪,其他國家
不告發,也要受處罰。
う相司︰“司”同“伺”。相互監督。
【譯文】
御史說︰《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寫罪名名稱,都叫做“盜”,是為了鄙視犯罪受刑的人,把他
們排除在人類之外。君主不以他們為臣,士人不與他們交往,在家鄉都無藏身之處。所以百姓以犯罪
為恥辱。現在不守法規的人犯了國法反以為榮耀,完全拋棄父母妻小,不肯伏法認罪,不斷地逃竄,
連累了親人,自己陷進了罪惡的深淵。這種人受到刑罰制裁,難道不應該嗎?一家之中,父子、兄弟
之間,就像身體各個部位相連一樣,動一個關節都連著心。所以如今從關內侯以下,實行五家連坐,
各家互相窺察,出入互相監督,做父親的不教育自己的兒子,做兄長的不規勸自己的弟弟,不責備他
的父兄還責備誰呢?
文學曰︰古者,周其禮而明其教(1),禮周教明,不從者然後等之以刑。
刑罰中(2),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3)。輕重各服其誅,
刑必加而無赦,赦惟疑者。若此,則世安得不軌之人而罪之?今殺人者生,
剽攻竊盜者富(4)。故良民內解怠(5),輟耕而隕心(6)。古者,君子不近刑人,
刑人非人也(7),身放殛而辱後世(8),故無賢不肖,莫不恥也。今無行之人
(9),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禮義(10),恆于苟生(11)。何者?一日下蠶
室(12),創未瘳(13),宿衛人主(14),出入宮殿,由得受奉祿(15),食大官
享賜(16),身以尊榮,妻子獲其饒。故或載卿相之列,就刀鋸而不見閔(17),
況眾庶乎?夫何恥之有!今廢其德教(18),而責之以禮義,是虐民也。《春
秋》曰︰“子有罪,執其父。臣有罪,執其君,所失之大者也(19)。”今以
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20),什伍相連(21),若引根本之及華葉(22),
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誅及無罪(23),無罪者寡矣。臧文仲治
魯,勝其盜而自矜。子貢曰︰“民將欺,而況盜乎(24)!”故吏不以多斷為
良, 灰遠啻濤 25)。子產刑二人,殺一人,道不拾遺,而民無誣心(26)。
故為民父母,以養疾子(27),長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28),骨肉之
恩廢,而刑罪多矣(29)。父母之于子,雖有罪猶匿之,其不欲服罪爾(30)。
聞子為父隱(31),父為子隱(32),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
(33),未聞兄弟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34),疾始而誅首惡(35),未聞什
伍而相坐也(36)。老子曰︰“上無欲而民樸,上無事而民自富(37)。”君君
臣臣,父父子子(38)。比地何伍,而執政何責也?
【注釋】
(1)周︰周密,周全。明︰宣揚。
(2)中︰適合,恰當。
(3)《孟子•萬章上》︰“舜流共工于幽州,放 兜于崇山,殺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
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
(4)剽攻︰搶劫,掠奪。
(5)解怠︰同懈怠,松懈。
(6)隕心︰喪失信心,灰心喪氣。
(7)《公羊傳•襄公二十九年》︰“刑人則曷謂之閽?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
輕死之道也。”
(8)放︰流放。殛︰殺死。
(9)無行︰品行不好。
(10)捐︰拋棄。
(11)恆︰經常,長久。苟生︰苟且偷生。
(12)蠶室︰古代受宮刑(割去生殖器)者所居溫暖的囚房。
(13)瘳︰痊愈。
(14)宿衛︰舊時在宮殿里值夜守衛。
(15)由得,原作“得由”,今據上下文意乙正。“由”通作“猶”。說本陳遵默。
(16)大,讀如“泰”。秦漢時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事宜,屬少府。
(17)刀鋸︰古代刑具。刀用于割刑,鋸用于刖刑。閔︰同“憫”。
(18)“今”字原無,今據《治要》補。
(19)這是《公羊傳•成公十六年》文,今本“臣有罪執其君”句在“子有罪執其父”句上。听︰
這里是判決案件的意思。
(20)“相”字原作“小”,今據《治要》引改正。下文“未聞父子相坐也”,“未聞兄弟相坐
也”,兩個“相”字,都承此而言。親戚︰這里指父子和兄弟之間。
(21)什伍︰古代五家為“伍”,兩伍為“什”。
(22)華︰同“花”。
(23)誅及,原作反誅,正嘉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誅及”,今據
改正。
(24)“況”下原有“民”字,盧文曰︰“下‘民’字疑衍。”案攖寧齋抄本正無此“民”字,
今據刪。《困學紀聞》十引此文與今本同,並雲︰“文仲、子貢不同時,斯言誤矣。”盧文曰︰“子
貢與臧文仲不同時,或從後論之。”案《韓詩外傳》三︰“季孫子之治魯也,眾殺人而必當其罪,多
罰人而必當其過,子貢曰︰‘暴哉治乎!’.又曰︰‘以身勝人謂之責,責者失身’雲雲。”這里的
“臧文仲”或是“季孫子”錯了的。
(25) 和 耙健薄 br />
(26)誣心︰欺騙的念頭。
(27)疾子︰有病的兒子。
(28)首匿︰首謀藏匿罪人。漢時有首匿連坐的法令。武帝時執行最嚴。
《漢書•宣帝紀》︰“地節四年(公元前66 年)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29)“多”下原無“矣”字,《急就篇補注》引同,今據《治要》引補。
(30)“其”,原作豈,今據《治要》引改正。《公羊傳•文公十五年》︰“父母之于子,雖有
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此文所本。
(31)“聞”字原錯在上文“而刑罪多”句下,今據陳遵默說校正。
(32)《論語•子路篇》︰“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通典》六九引董仲舒《春
秋決獄》︰“《春秋》之義,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33)語本《公羊傳•閔公二年》。《公羊傳》、《谷梁傳》“免”皆作“逸”。《漢書•鄒陽
傳》︰“陽見王長君曰︰“慶父親殺閔公,季子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即用《公
羊傳•閔公二年》語,字亦作“免”,與此同。
(34)《公羊傳•昭公二十年》,“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其人”、“其身”,字異義
同。
(35)《公羊傳•僖公十七年》︰“君子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
(36)“而”原作“之”,“也”字原無,今並據《治要》引訂補。
(37)《老子•德經》第五十七章︰“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文選•東京賦》
注引《老子》“樸”上亦有“自”字。
(38)語見《論語•顏淵篇》。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規定周全的禮義,宣揚教化,禮義完備,教化嚴明,不服從的人再按其輕重
不同程度,處以不同的刑罰。刑罰恰當,百姓沒有怨言。所以舜懲辦了四個壞人,天下都信服,這是
因為懲辦的是不仁的人。根據罪行的輕重,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應受刑罰的決不寬赦,寬赦的只是
嫌疑犯。這樣做,世間哪能找到不守法規的人來判罪呢?現在殺人犯反而活著,搶劫盜竊的人成了富
翁,所以善良的百姓內心松懈,停止耕種,喪失信心。古時候,君子不接近受過刑的人,受過刑的人
不被當作人,自身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後代也蒙受恥辱,所以不論賢或不賢的人,都以犯法為恥。現
在品行不好的人因貪利而犯了罪,蒙受刑罰的恥辱,拋棄了禮義,還能長期地苟且偷生。為什麼呢?
因為有的人受了宮刑,傷未痊愈,卻成為皇帝的宿衛,出入宮殿,還領到俸祿,得到大官的膳食享受,
自己本身尊貴榮耀,妻室兒女也獲得富裕的生活。有的人位在卿相之列,雖受刀鋸之刑而不見有傷心
的表現,何況普通的百姓呢?哪有什麼羞恥!現在廢除了仁德教化,而卻要求百姓懂得禮義,這是殘
害老百姓啊。《春秋》上說︰“兒子犯罪,抓他的父親。臣犯了罪,追究他的國君。這樣處理案件的
人錯誤就太大了。”現在因兒子犯了罪,制裁父親,因弟弟犯了罪,懲辦兄長,親戚和鄰居也都牽連
有罪,好比拔樹根連及花和葉子,傷一小指牽連四肢一樣。像這樣因為一人犯罪而懲辦那些無罪的人,
無罪的人就太少了。臧文仲在魯國執政時,制裁了魯國的強盜,自以為有功而自夸。子貢就說︰“百
姓都要欺騙你了,更何況盜賊呢?”所以做官的不以多懲罰人而高明,醫生不以多動針為本領。子產
治理鄭國,只處罰二人,殺掉一人,于是出現了道不拾遺的景象,百姓也沒有邪念了。所以做官的人
對待百姓就像父母對待自己有病的孩子一樣,多多施恩惠罷了。自從施行首匿相坐之法以後,骨肉之
情就沒有了,而刑罰和罪名也增多了。父母對于兒子,雖然犯了罪還要替他隱瞞,就是不願服連坐之
罪罷了。只听說過兒子為父親隱瞞罪惡,父親為兒子隱瞞罪惡的事,從來沒听說過父子互相連坐的事
情。只听說過兄弟之間不要逼迫太緊,以免互相傷害的事,從來沒听說過兄弟互相連坐的道理。只听
說憎恨壞人,只恨壞人本人,痛恨帶頭作惡的人而懲辦那些首惡,從沒有听說十家連保、五家相坐。
老子說︰“做君主的不貪欲,老百姓自然儉樸,做君主的不好事,百姓自然富裕。”做君主的要像個
做君主的樣子,做臣子的要像個做臣子的樣子,做父親的要像個做父親的樣子,做兒子的也要像個做
兒子的樣子。如果能這樣,鄰居何必要編為什、伍?而執政的官員又何必責令什、伍相互監督呢?
御史曰︰“夫負千鈞之重,以登無極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臨不測之
淵,雖有慶忌之捷ヾ,賁、育之勇ゝ,莫不震懾悼栗者ゞ,知墜則身首肝腦
涂山石也。故未嘗灼而不敢握火者,見其有灼也。未嘗傷而不敢握刃者,見
其有傷也々。彼以知為非ぁ,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懼而為善。故立法
制闢あ,若臨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則民畏忌,而無敢犯禁矣。慈母有敗子,
小不忍也,嚴家無悍虜,篤責急也ぃ。今不立嚴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
所以敗子,則惑矣い。
【注釋】
ヾ捷,原作“健”,今據張敦仁說校改。慶忌︰春秋時吳王僚之子,以勇聞。為公子光勇士要
離所殺。
ゝ賁、育︰孟賁、夏育,見《論勇篇》注釋。
ゞ震懾悼栗︰膽戰心驚。
々《淮南子• 燮 罰骸骯飾闖 貧 桓椅棧鷲擼 漵興 找玻晃闖か碩 桓椅杖姓擼 br />
其有所害也。”
ぁ以,同已。
あ闢,法律。制闢︰也就是立法。
ぃ《韓非子•顯學篇》︰“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
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史記•李斯傳》︰“故韓子曰︰‘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者何也?則能
罰之加焉必也。’”《索隱》︰“格,強悍。奴,奴隸也。”篤責︰即督責,管教。
い《史記•李斯列傳》︰“今不務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敗子也,則亦不察于聖人之論矣。”
【譯文】
御史說︰背著千鈞重物,去登極高的山峰,站在懸崖峭壁上,面對看不到底的深淵,雖然有慶
忌那樣的敏捷,孟賁、夏育那樣的勇敢,也沒有不膽戰心驚的,因為他們知道如果掉落下去,必然粉
身碎骨,肝腦涂地。所以沒有被火燒傷過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為看到過有被燒傷的。沒有被刀
子傷過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為看到過有被割傷的。那些人已經知道做了壞事,一定要受到懲罰,
而且要連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學好。所以,制訂法律,就好似面臨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
腳去踩刀刃一樣,老百姓就會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親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兒子,是因為小的
差錯總不忍心管教。嚴厲的家庭中沒有蠻橫的奴僕,是因為管教得緊。現在如果不提倡像嚴厲的家庭
那樣管制下面人的辦法,而去學慈母那樣遷就不成器的兒子,那就糊涂了。
文學曰︰紂為炮烙之刑(1),而秦有收帑之法(2)。趙高以峻文決罪于內
(3),百官以峭法斷割于外(4)。死者相枕席(5),刑者相望,百姓側目重足(6),
不寒而栗。《詩》雲︰“謂天蓋高?不敢不局。謂地蓋厚,不敢不 。哀今
之人,胡為虺蜥(7)!”方此之時,豈特冒火蹈刃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
(8),至于骨肉根殘,上下相殺。非輕刑而罰不必,令太嚴而仁恩不施也。故
政寬則下親其上(10),政嚴則民謀其主(11)。晉厲以幽(12),二世見殺(13)。
惡在峻法之不犯(14),嚴家之無悍虜也?聖人知之,是以務和而不務威(15)。
故高皇帝約秦苛法(16),以慰怨毒之民(17),而長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
德之薄也。是以恩施無窮(18),澤流後世。商鞅、吳起以秦、楚之法為輕而
累之(19),上危其主,下沒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注釋】
(1)炮烙之刑︰傳說是商紂的一種酷刑,將犯人綁在燒紅的銅柱上。
(2)帑︰古通“孥”,妻和子。《史記•商君傳》︰“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3)峻文︰苛刻的法律條文。內︰指朝廷。
(4)峭法︰嚴厲的法律。外︰指各郡縣。
(5)枕席,同枕藉,交錯地倒或躺在一起。死者相枕席︰形容尸體堆積之多。
(6)側目︰不敢正視。重足︰疊足而立,不敢前進。形容害怕得很。《漢書•汲黯傳》︰“今天
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視矣。”顏師古注︰“重累其足,言懼甚也。仄,古側字也。”
(7)這是《詩經•小雅•正月》文。蓋︰同“盍”,即何的意思。局︰曲,彎腰。 ︰小
步,形容走路的人小心。虺︰毒蛇。蜥︰蜥蜴,又叫四腳蛇。“虺蜥”,見人躲避,這
里借以形容膽小。
(8)慢︰輕侮,冷淡。
(9)“也”字原無,今據《治要》引補。
(10)“其”字據《治要》引補。
(11)“其”字據《治要》引補。
(12)晉厲︰即晉厲公,春秋時晉景公子,名壽曼。曾西敗秦,南敗楚,威震諸侯,後被大夫欒
書和中行偃二人捉捕囚禁而死。幽︰囚禁。
(13)二世見殺︰指秦二世胡亥被趙高所殺。
(14)惡︰同“烏”,疑問詞,怎麼,哪里。
(15)和,原作知,今據明初本,《治要》引改。下文“長和睦之心”,即承此而言。
(16)約︰簡化。
(17)“以”字原無,今據《治要》引補。怨毒︰怨恨,憎惡。
(18)“恩施”原作“施恩”,今據《治要》引補。
(19)累︰增加,加重。
【譯文】
文學說︰商紂王設有炮烙的刑罰,秦國立有收孥的法律,趙高在朝廷之內以苛刻的法律判決罪
人,百官們在各郡縣以嚴酷的刑法懲治罪犯。死尸縱橫,受刑的人一個接著一個,百姓不敢正眼相看,
害怕得連腳都不敢移動,真是不寒而栗。《詩經》上說︰“誰說上天很高?人們不敢伸軀。誰說大地
很厚?人們不敢動移。哀嘆世上人們,怎能不成蛇蜥!”在那時候,人們怎麼敢抓火踩刀刃呢?但是
父子互相背棄,兄弟之間關系冷淡,以至骨肉之間互相殘害,上下之間互相殘殺。不是刑罰輕和該懲
罰而沒有懲罰,而是法令太嚴不施仁德和恩惠的緣故。所以刑法寬百姓就親近君主;法律苛刻百姓就
謀害君主。正是因此,晉厲公被囚禁而死,秦二世被殺。怎麼說在嚴峻的刑法之下就沒有犯罪的人,
嚴厲的家庭就沒有蠻橫的奴僕呢?聖人懂得這個道理,所以致力于教化,而不用刑罰威脅。過去高祖
簡化了秦國的苛刻刑法,安慰那些怨恨秦朝的百姓,培養大家與朝廷和睦的感情,唯恐刑罰太重而恩
德太薄。所以恩德無窮,流傳後代。商鞅、吳起認為秦國和楚國的刑法太輕,而加重了刑法,結果不
僅害了他的君主,把自己的性命也斷送了。或許不只是慈母不教育孩子而造成的後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