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詔聖”目錄原誤作“諸聖”,今據本篇改正。詔,告。“詔聖”,就是告以所謂
聖人之道的意思。本篇繼續就“禮治”和“法治”的問題進行辯論。文學美化“成、康之世,賞無所
施,刑無所加”,胡說什麼“聞禮義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認為“反古而悖民心”,
必然導致“罷民不畏刑法”,“匹夫奔萬乘”的所謂嚴重後果,堅持“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
逾”主張。御史在駁斥文學時提出“衣弊而革才(裁),法弊而更制”的變革主張,從“時世不同,
輕重之務異”的歷史進化觀點出發,認為“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強調執行法治,“故
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
御史曰︰夏後氏不倍言ヾ,殷誓,周盟,德信彌衰ゝ。無文、武之人,
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勢,而見奪于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ゞ,法弊而
更制。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々,權也,非撥亂反正之
常也ぁ。其後,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あ,王道衰而《詩》
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ぃ。夫少目之網不可以得魚,三章之法不可以為
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畫衣冠非阿い,湯、武刻肌膚非故
ぅ,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也。
【注釋】
ヾ“倍”原作“信”,形近而誤,今改。本書《世務篇》︰“宋襄公信楚而不備。”今本“信”
誤作“倍”,這是本書二字互誤之證。《淮南子• 燮 罰骸跋暮笫喜桓貉裕 筧聳模 莧嗣恕! br />
即此文所本。負,古音與“背”、“倍”同。
ゝ彌︰更加。
ゞ才︰通裁。
々一切,原作一卒,正嘉本、攖寧齋抄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百
家類纂》、《百子類函》作“三章”。盧文曰︰“《大典》亦作‘一卒’,未詳”。案當作“一切”,
音相近之誤,今改。以其為“一切之令”,故雲“權也”。《復古篇》︰“扇水都尉所言,當時之權,
一切之術也。”用法與此相似。凡權時設置之令、之法、之制,皆可謂之一切之令,一切之法,一切
之制。《漢書•貢禹傳》︰“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闢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
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變。”王先謙《補注》曰︰“謂權時之變法。”又《王莽傳》下︰“又下書曰︰
“惟設此壹切之法以來,常安六鄉,巨邑之都, 南: 獵羲Э俳窀匆記行寫肆睿 《 曛 br />
之,以全元元,救愚奸。”《文選》曹子建《求通親親表》︰“今臣以一切之制,永無朝覲之望。”
《集注》︰“李善曰︰‘《漢書音義》曰︰一切,權時也。’《鈔》曰︰‘一者,非久長合于古法,
一時間權□□。’”《文獻通考•自序》︰“雜征斂者,皆衰世一切之法也。”諸用“一切”字,
義與此同。漢高帝約法三章,至文、景之世。
ぁ撥亂反正︰治理亂世,使其復歸于正。《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
諸《春秋》,即此文所本。
あ甫刑,即《呂刑》、《尚書》篇名,周穆王巨呂侯所作,主要闡明刑法,故稱《呂刑》。後
呂侯子孫改封于甫,故又以其子孫之國號稱為《甫刑》。見《尚書•呂刑》序傳及疏。
ぃ《孟子•離婁下》︰“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義與此同。
い唐、虞畫衣冠︰傳說唐堯、虞舜時人犯了法,只在衣帽上寫字或畫圖以示懲罰。阿︰偏袒。
ぅ刻肌膚︰指肉刑。非故︰並非主觀故意如此。
【譯文】
御史說︰夏朝人從不違背諾言,商朝人只相信誓言,到了周朝惟有訂立盟約才能取信,原來的
道德信義逐漸衰落。沒有像周文王、周武王那時的人,卻要推行他們那時的法律,這就是殷、周失去
權勢,而被諸侯奪去天下的原因。所以衣服不合適了,就要改裁新衣,法制有了毛病,就要進行變法。
高祖剛平定天下時,發號施令,施以恩德,實行一切之令,這是權宜之計,不是治亂歸正的典法。後
來,犯法的逐漸多了,訟事不能得到正確治理。所以,隨著奸偽的事情不斷出現,就有《甫刑》產生,
隨著王道衰落就有《詩經》中的諷刺詩出現,由于諸侯暴亂才出現《春秋》的指責。魚網的網眼不密,
就無法捕到更多的魚,只有約法三章,不可能治理國家。所以法令不得不增加,法律條文不得不增多。
堯舜時畫衣冠作為刑罰,並不是袒護罪犯,湯、武時用肉刑也不是故意嚴懲犯人,因為時代不同了,
刑罰的輕重也就不一樣了。
文學曰︰民之仰法(1),猶魚之仰水。水清則靜,濁則擾。擾則不安其居,
靜則樂其業。樂其業則富,富則仁生,贍則爭止(2)。是以成、康之世,賞無
所施,法無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賞而不賞,民莫不仁也。
若斯,則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馬也(3),行則頓之,止則擊
之。身創于 ,吻傷于餃(4),求其無失,何可得乎?乾 之役土崩(5),梁
氏內潰(6),嚴刑不能禁(7),峻法不能止(8)。故罷馬不畏鞭 (9),罷民不
畏刑法。雖曾而累之(10),其亡益乎(11)!
【注釋】
(1)仰︰依賴。
(2)“贍”原作“澹”,《治要》作“贍”,今據改正。本書《授時篇》︰“富則仁生,贍則爭
止。”字正作“贍”。贍︰滿足的意思。
(3)若拙御之御馬也,原作若拙御馬,今據《治要》改。《漢書•王褒傳》︰“《聖主得賢巨頌》︰
‘庸人之御駑馬,亦傷吻敝策,而不進于行,匈喘膚汗,人極馬倦。”王褒所謂“庸人”,即此文“拙
御”之意。
(4)吻︰嘴角。
(5)乾 ︰春秋時楚國地名,在今安徽省毫縣東南。《淮南子•泰族篇》︰“楚靈王作章華之台,
發乾 之役,外內騷動,百姓罷敝,棄疾乘民之怨而立公子比,百姓放臂而去之,餓于乾 ,食莽飲
水,枕塊而死。”
(6)梁︰春秋時國名,在今陝西省韓城市南。氏︰古代帝王對貴族的稱呼。如夏後氏、範中行氏
等。《左傳•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
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滅梁。”
(7)“嚴刑”二字原無,據郭沫若校補。案後文“嚴刑峻法”即承此而言,下既雲“峻法不能止”,
則上必是“嚴刑不能禁”,郭補“嚴刑”二字是。
(8)“能”字原闕,今據盧文校補。
(9)罷(pi)︰同“疲”,困倦已極。
(10)曾︰同“增”
(11)亡︰同“無”。
【譯文】
文學說︰老百姓依賴法律,就像魚依賴水一樣。水清,就生活得安靜,水混,就要受到驚擾。
同樣,社會秩序混亂,百姓就不能安居,社會穩定,百姓就安居樂業。安居樂業就富裕,富裕了就會
講仁義,人們的欲望滿足了就會停止爭奪。所以,周朝成、康時代,沒有什麼賞賜,也沒有什麼刑罰
施加。並不是應當判刑的沒有判刑,而是百姓沒有犯法的;也不是應當獎賞的沒有獎賞,而是百姓沒
有不講仁義的。如果像這樣,則官吏還有什麼事情可干呢?今天的官吏,像一個愚蠢的趕車人駕馭馬
車一樣,馬在行走,卻要它停下,馬停下了又要鞭打它。馬身上被鞭子打傷,嘴角被馬嚼子勒破,還
要求它不出錯,怎麼可能呢?楚靈王因修建乾 之台,使國家土崩瓦解;梁國內部自行崩潰,嚴刑峻
法也不能制止。疲乏的馬不怕鞭打,累垮了的人不怕刑罰,即使加重刑罰來束縛他們,對于挽救國家
的滅亡又有什麼益處呢?
御史曰︰嚴牆三刃ヾ,樓季難之;山高于雲,牧豎登之ゝ。故峻則樓季
難三刃ゞ,陵夷則牧豎易山巔々。夫鑠金在爐ぁ,莊 不顧;錢刀在路,匹
婦掇之あ。非匹歸貪而莊 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
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詩》雲︰“不可暴虎,不敢馮河ぃ。”為其
無益也。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い。燕噲好讓而有子之之亂ぅ。禮讓不足禁
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注釋】
ヾ嚴牆︰即岩牆,也就是高峻的牆。說本陳遵默。刃,同仞,見《復古篇》注釋。
ゝ牧豎︰牧童。
ゞ“季”下原脫“難”字,今據明初本,攖寧齋抄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補。楊沂
孫曰︰“‘季’下當有‘難’字。
々陵夷︰山坡緩平。上述這段文字又分見《荀子•宥坐篇》、《韓非子•五蠹篇》、《史記•李
斯傳》,而字句各有不同。蓋法家學派通用理論。
ぁ鑠︰熔化。
あ掇︰拾取。這段話也分見于《韓非子•五蠹篇》和《吏記•李斯傳》,字句不同,而意義則
完全一樣。
ぃ《詩經•小雅•小F》文。原文“可”作“敢”。暴︰空手搏斗。馮︰同“憑”。馮河,徒
涉,無舟而渡。
い《孟子•告子下》︰“魯繆公之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淮
南子•齊俗篇》︰“魯國服儒者之禮,行孔子之術,地削名卑,不能親近來遠魯治禮而削,知
禮而不知體也。”
ぅ燕王噲讓國于子之一事,詳見《史記•燕召公世家》。
【譯文】
御史說︰兩丈多高的高峻的牆,善于登高的樓季也難上去;高聳入雲的山峰,牧童卻能爬上去。
所以,筆直高牆雖然只有兩丈多高,樓季也覺得為難,山路平緩,牧童就能輕易地爬上山頂。爐內熔
化的金子,連莊 也都不顧;而錢幣扔在路上,一般婦女也會拾取。這不是婦女貪財而莊 廉潔,而
是法律輕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賴而不可違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觸犯。《詩經》
上說︰“不可赤手斗虎,不敢無舟渡河。”因為這樣沒有處好。魯國崇尚禮義,卻有季孫、孟孫等三
分公室的事變,燕王噲好禮讓,卻發生了子之之亂。所以禮讓不足以禁止邪惡,而刑法卻能制止暴亂。
聖明的君主憑借法治,才能長期統治眾民,永久地保住政權。
文學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殺,是虐民也(2)。
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
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3),嚴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趙高之計,
渫篤責而任誅斷(5),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為患,厲民悉者為能(6)。
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7),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8),
父不得于子;無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窮鼠嚙狸(9),匹夫奔萬乘
(10),舍人折弓(11),陳勝、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12),四面而
攻秦(13),聞不一期而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14),而久守其國也?
御史默然不對。
【注釋】
(1)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乎
上”。)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今據《治要》改。《百家類纂》、《百子類函》改作“使民不逾,
逾則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
(2)《論語•堯曰篇》︰“不教而殺謂之虐。”虐︰殘害。
(3)也,原作矣,今據《治要》改。《韓詩外傳》二︰“高牆豐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興,流
潦至,則崩必先矣。”又見《說苑•建本篇》。
(4)嚴刑峻法,原作嚴法峻刑,今據《治要》引改。陳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
出。”
(5)《治要》“渫”作“深”;“篤”作“督”。篤,“督”古字通。“渫”字不誤,“渫”有
繁重意。《呂氏春秋•觀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辭。”高誘注︰“重過為渫過。”《史記•匈奴傳》︰
“今聞渫惡民,貪降其進取之利。”渫惡,謂常常作惡。渫字義與此同。《淮南子•本經篇》︰“積
牒施石以純修 。”高注︰“牒,累也。”《後漢書•王符傳》注︰“牒即今疊布也。《史記•張釋
之傳》︰“諜諜多言。”《索隱》︰“諜音牒。”《漢書•張釋之傳》作“喋喋多言。”《方言》三、
《廣雅•釋詁》俱雲︰“葉,聚也。”《廣雅•釋詁》︰“揲,積也。”則凡從葉得聲之字,都有累
積,重疊之意,亦可為證。
(6)《孟子•滕文公上》︰“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趙岐注︰“是為厲病其民以自奉養。”即
此文所本。厲︰虐害。悉︰全,盡。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為黔首,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8)任,原作往,今據《治要》、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校改。《戰國策•秦策下》︰“故
過任之事,父不得于子;無已之求,君不得于臣。”即此文所本,過任,超過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貓。
(10)奔︰投向,頂頭而上,猶言拼命。萬乘︰謂天子。
(11)舍人︰官名。戰國秦漢時王公貴官家都有舍人,和門客一樣,如李斯為呂不韋舍人,就是
一例。舍人折弓事,《呂氏春秋•適威篇》︰“子陽極也,好嚴,有過而折弓者,恐必死,遂應 狗
而弒子陽。”又見《淮南子• 燮 貳 br />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刪。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書與方字形近而誤,今改。《漢書•賈山傳》︰“天下四面而攻
之。”又《董仲舒傳》︰“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視效,遠方之所四面而內望也。”又《嚴助傳》︰
“一方有急,四面皆從。”皆作“四面”之證。
(14)“長”字原脫,今據《治要》補。案此承上文“故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而反法之,
“治要”是。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以仁義約束百姓,使百姓不違犯禮義;如果不進行教育而犯罪就殺,就是殘
害百姓。與其制訂刑法使百姓不敢觸犯,不如提倡禮義使百姓不敢違反。只听說推行禮義,刑罰就能
運用得恰當,沒有所說過施行刑罰,孝悌之風就能興起的。在狹窄的地基上建築高牆,是不能建成的。
用嚴刑峻法治理國家,是不能長久的。秦二世听信趙高的計謀,用繁重的刑罰任意殺人,路上行人一
半是囚徒,被處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殺百姓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
他們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們的刑罰,使天下的人憂愁而無法生活。所以父親不能要求兒子做他辦不
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對臣子提出無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復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老鼠也
敢于咬狸貓,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拼命,舍人也敢殺主人,陳勝、吳廣就是這樣的。在那個時候,
天下的人同時起來,從四面攻打秦朝,听說不到一年的時間,秦國就滅亡了,哪里還能長期統治民眾
而永久保住政權呢?
御史默然不答。
大夫曰︰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ヾ,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議ゝ。夫善言
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ゞ。令何為施?法何為加?湯、武全肌膚而殷、
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々,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亂。
《春秋》原罪ぁ,《甫刑》制獄あ。今願聞治亂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注釋】
ヾ瞽師︰古時樂人都讓瞎子充當,故稱瞽師。
ゝ訾︰誹謗,詆毀。
ゞ《黃帝內經•素問》︰“善言古者合于今,善言天者合于人。”《荀子•性惡篇》︰“故善
言古者,必有節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陸賈《新語•術事篇》︰“善言古者,合之于今,
能言遠者,考之于近。”《漢書•董仲舒傳》︰“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驗于今。”
這一定是古時通行諺語,故各家都喜歡引用它。
々二尺四寸︰指寫律的竹簡長度。《漢書•杜周傳》叫“三尺法”,《朱博傳》叫“三尺律”。
《隋書•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話。但《後漢書•曹褒傳》則雲︰“褒撰次禮制,寫以二尺四
寸簡。”又《周磐傳》亦雲︰“編二尺四寸簡,寫《堯典》一篇。”“二尺四寸”當是實際長度,“三
尺”乃舉成數而言。故所言不同。
ぁ原罪︰根據動機好壞來定罪,即《刑德篇》“論心定罪”之意。《漢書•薛宣傳》︰《春秋》
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義與此同。
あ制獄︰哀憐折獄,即憐憫受刑的人。
【譯文】
大夫說︰瞎眼的樂師不知黑白,但善于辨別聲音;儒生們不懂得治理國家的道理,卻誹謗朝廷。
善于談論天理的人應能合乎人間的事情,善于談論古代的人應能考察現今的實際。政令為什麼要施行?
法律怎樣算增加呢?商湯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國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
就制定法律來說,古今是一樣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卻亂了。《春秋》主張按動機來定罪,《甫刑》
上憐憫罪人。現在願听听治和亂的根本原因,周、秦為什麼不同呢?
文學曰︰春夏生長,聖人象而為令ヾ。秋冬殺藏ゝ,聖人則而為法。故
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
之效也,在上所任。湯、武經禮、義ゞ,明好惡,以道其民々,刑罪未有所
加,而民自行義,殷、周所以治也。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剔鼻
盈 ぁ,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
非二尺四寸之律異,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あ。
【注釋】
ヾ象︰依照,效法。
ゝ殺藏︰肅殺,收藏。
ゞ經禮義︰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
々道︰同“導”,開導。
ぁ ︰盛土的竹籠。
あ悖︰背離,違背。
【譯文】
文學說︰春夏萬物生長,聖人效法這種現象制定政令。秋冬萬物肅殺收藏,聖人模仿它施行法
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導百姓;法律就是刑罰,用以禁止強暴。二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有
使國家存亡的效果,但在于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湯王、周武王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分明善惡,
以開導百姓,沒有施加什麼刑罰,而百姓都自覺地按照禮義去做,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緣故。上
邊不用仁德教化,下邊沒有法則,濫用刑罰,厲行誅殺,割下的鼻子裝滿了土筐,砍下的腳裝滿了車,
以至黃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夠容納天下的犯人,終于導致國家滅亡,秦始皇就是這樣的。不是法律不一
樣,而是所作所為違反了古人的作法,背離了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