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詔聖第五十八

類別︰子部 作者︰桓寬(漢) 書名︰鹽鐵論

    【題解】“詔聖”目錄原誤作“諸聖”,今據本篇改正。詔,告。“詔聖”,就是告以所謂

    聖人之道的意思。本篇繼續就“禮治”和“法治”的問題進行辯論。文學美化“成、康之世,賞無所

    施,刑無所加”,胡說什麼“聞禮義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認為“反古而悖民心”,

    必然導致“罷民不畏刑法”,“匹夫奔萬乘”的所謂嚴重後果,堅持“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

    逾”主張。御史在駁斥文學時提出“衣弊而革才(裁),法弊而更制”的變革主張,從“時世不同,

    輕重之務異”的歷史進化觀點出發,認為“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強調執行法治,“故

    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

    御史曰︰夏後氏不倍言ヾ,殷誓,周盟,德信彌衰ゝ。無文、武之人,

    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勢,而見奪于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ゞ,法弊而

    更制。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々,權也,非撥亂反正之

    常也ぁ。其後,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あ,王道衰而《詩》

    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ぃ。夫少目之網不可以得魚,三章之法不可以為

    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畫衣冠非阿い,湯、武刻肌膚非故

    ぅ,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也。

    【注釋】

    ヾ“倍”原作“信”,形近而誤,今改。本書《世務篇》︰“宋襄公信楚而不備。”今本“信”

    誤作“倍”,這是本書二字互誤之證。《淮南子• 燮 罰骸跋暮笫喜桓貉裕 筧聳模 莧嗣恕!br />
    即此文所本。負,古音與“背”、“倍”同。

    ゝ彌︰更加。

    ゞ才︰通裁。

    々一切,原作一卒,正嘉本、攖寧齋抄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百

    家類纂》、《百子類函》作“三章”。盧文曰︰“《大典》亦作‘一卒’,未詳”。案當作“一切”,

    音相近之誤,今改。以其為“一切之令”,故雲“權也”。《復古篇》︰“扇水都尉所言,當時之權,

    一切之術也。”用法與此相似。凡權時設置之令、之法、之制,皆可謂之一切之令,一切之法,一切

    之制。《漢書•貢禹傳》︰“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闢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

    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變。”王先謙《補注》曰︰“謂權時之變法。”又《王莽傳》下︰“又下書曰︰

    “惟設此壹切之法以來,常安六鄉,巨邑之都, 南: 獵羲Э俳窀匆記行寫肆睿 《曛br />
    之,以全元元,救愚奸。”《文選》曹子建《求通親親表》︰“今臣以一切之制,永無朝覲之望。”

    《集注》︰“李善曰︰‘《漢書音義》曰︰一切,權時也。’《鈔》曰︰‘一者,非久長合于古法,

    一時間權□□。’”《文獻通考•自序》︰“雜征斂者,皆衰世一切之法也。”諸用“一切”字,

    義與此同。漢高帝約法三章,至文、景之世。

    ぁ撥亂反正︰治理亂世,使其復歸于正。《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

    諸《春秋》,即此文所本。

    あ甫刑,即《呂刑》、《尚書》篇名,周穆王巨呂侯所作,主要闡明刑法,故稱《呂刑》。後

    呂侯子孫改封于甫,故又以其子孫之國號稱為《甫刑》。見《尚書•呂刑》序傳及疏。

    ぃ《孟子•離婁下》︰“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義與此同。

    い唐、虞畫衣冠︰傳說唐堯、虞舜時人犯了法,只在衣帽上寫字或畫圖以示懲罰。阿︰偏袒。

    ぅ刻肌膚︰指肉刑。非故︰並非主觀故意如此。

    【譯文】

    御史說︰夏朝人從不違背諾言,商朝人只相信誓言,到了周朝惟有訂立盟約才能取信,原來的

    道德信義逐漸衰落。沒有像周文王、周武王那時的人,卻要推行他們那時的法律,這就是殷、周失去

    權勢,而被諸侯奪去天下的原因。所以衣服不合適了,就要改裁新衣,法制有了毛病,就要進行變法。

    高祖剛平定天下時,發號施令,施以恩德,實行一切之令,這是權宜之計,不是治亂歸正的典法。後

    來,犯法的逐漸多了,訟事不能得到正確治理。所以,隨著奸偽的事情不斷出現,就有《甫刑》產生,

    隨著王道衰落就有《詩經》中的諷刺詩出現,由于諸侯暴亂才出現《春秋》的指責。魚網的網眼不密,

    就無法捕到更多的魚,只有約法三章,不可能治理國家。所以法令不得不增加,法律條文不得不增多。

    堯舜時畫衣冠作為刑罰,並不是袒護罪犯,湯、武時用肉刑也不是故意嚴懲犯人,因為時代不同了,

    刑罰的輕重也就不一樣了。

    文學曰︰民之仰法(1),猶魚之仰水。水清則靜,濁則擾。擾則不安其居,

    靜則樂其業。樂其業則富,富則仁生,贍則爭止(2)。是以成、康之世,賞無

    所施,法無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賞而不賞,民莫不仁也。

    若斯,則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馬也(3),行則頓之,止則擊

    之。身創于,吻傷于餃(4),求其無失,何可得乎?乾之役土崩(5),梁

    氏內潰(6),嚴刑不能禁(7),峻法不能止(8)。故罷馬不畏鞭(9),罷民不

    畏刑法。雖曾而累之(10),其亡益乎(11)!

    【注釋】

    (1)仰︰依賴。

    (2)“贍”原作“澹”,《治要》作“贍”,今據改正。本書《授時篇》︰“富則仁生,贍則爭

    止。”字正作“贍”。贍︰滿足的意思。

    (3)若拙御之御馬也,原作若拙御馬,今據《治要》改。《漢書•王褒傳》︰“《聖主得賢巨頌》︰

    ‘庸人之御駑馬,亦傷吻敝策,而不進于行,匈喘膚汗,人極馬倦。”王褒所謂“庸人”,即此文“拙

    御”之意。

    (4)吻︰嘴角。

    (5)乾︰春秋時楚國地名,在今安徽省毫縣東南。《淮南子•泰族篇》︰“楚靈王作章華之台,

    發乾之役,外內騷動,百姓罷敝,棄疾乘民之怨而立公子比,百姓放臂而去之,餓于乾,食莽飲

    水,枕塊而死。”

    (6)梁︰春秋時國名,在今陝西省韓城市南。氏︰古代帝王對貴族的稱呼。如夏後氏、範中行氏

    等。《左傳•僖公十九年》︰“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

    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滅梁。”

    (7)“嚴刑”二字原無,據郭沫若校補。案後文“嚴刑峻法”即承此而言,下既雲“峻法不能止”,

    則上必是“嚴刑不能禁”,郭補“嚴刑”二字是。

    (8)“能”字原闕,今據盧文校補。

    (9)罷(pi)︰同“疲”,困倦已極。

    (10)曾︰同“增”

    (11)亡︰同“無”。

    【譯文】

    文學說︰老百姓依賴法律,就像魚依賴水一樣。水清,就生活得安靜,水混,就要受到驚擾。

    同樣,社會秩序混亂,百姓就不能安居,社會穩定,百姓就安居樂業。安居樂業就富裕,富裕了就會

    講仁義,人們的欲望滿足了就會停止爭奪。所以,周朝成、康時代,沒有什麼賞賜,也沒有什麼刑罰

    施加。並不是應當判刑的沒有判刑,而是百姓沒有犯法的;也不是應當獎賞的沒有獎賞,而是百姓沒

    有不講仁義的。如果像這樣,則官吏還有什麼事情可干呢?今天的官吏,像一個愚蠢的趕車人駕馭馬

    車一樣,馬在行走,卻要它停下,馬停下了又要鞭打它。馬身上被鞭子打傷,嘴角被馬嚼子勒破,還

    要求它不出錯,怎麼可能呢?楚靈王因修建乾之台,使國家土崩瓦解;梁國內部自行崩潰,嚴刑峻

    法也不能制止。疲乏的馬不怕鞭打,累垮了的人不怕刑罰,即使加重刑罰來束縛他們,對于挽救國家

    的滅亡又有什麼益處呢?

    御史曰︰嚴牆三刃ヾ,樓季難之;山高于雲,牧豎登之ゝ。故峻則樓季

    難三刃ゞ,陵夷則牧豎易山巔々。夫鑠金在爐ぁ,莊不顧;錢刀在路,匹

    婦掇之あ。非匹歸貪而莊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

    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詩》雲︰“不可暴虎,不敢馮河ぃ。”為其

    無益也。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い。燕噲好讓而有子之之亂ぅ。禮讓不足禁

    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注釋】

    ヾ嚴牆︰即岩牆,也就是高峻的牆。說本陳遵默。刃,同仞,見《復古篇》注釋。

    ゝ牧豎︰牧童。

    ゞ“季”下原脫“難”字,今據明初本,攖寧齋抄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補。楊沂

    孫曰︰“‘季’下當有‘難’字。

    々陵夷︰山坡緩平。上述這段文字又分見《荀子•宥坐篇》、《韓非子•五蠹篇》、《史記•李

    斯傳》,而字句各有不同。蓋法家學派通用理論。

    ぁ鑠︰熔化。

    あ掇︰拾取。這段話也分見于《韓非子•五蠹篇》和《吏記•李斯傳》,字句不同,而意義則

    完全一樣。

    ぃ《詩經•小雅•小F》文。原文“可”作“敢”。暴︰空手搏斗。馮︰同“憑”。馮河,徒

    涉,無舟而渡。

    い《孟子•告子下》︰“魯繆公之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淮

    南子•齊俗篇》︰“魯國服儒者之禮,行孔子之術,地削名卑,不能親近來遠魯治禮而削,知

    禮而不知體也。”

    ぅ燕王噲讓國于子之一事,詳見《史記•燕召公世家》。

    【譯文】

    御史說︰兩丈多高的高峻的牆,善于登高的樓季也難上去;高聳入雲的山峰,牧童卻能爬上去。

    所以,筆直高牆雖然只有兩丈多高,樓季也覺得為難,山路平緩,牧童就能輕易地爬上山頂。爐內熔

    化的金子,連莊也都不顧;而錢幣扔在路上,一般婦女也會拾取。這不是婦女貪財而莊廉潔,而

    是法律輕重不同,而利害分明啊。所以法律可以依賴而不可違反,可以遵循而不可以觸犯。《詩經》

    上說︰“不可赤手斗虎,不敢無舟渡河。”因為這樣沒有處好。魯國崇尚禮義,卻有季孫、孟孫等三

    分公室的事變,燕王噲好禮讓,卻發生了子之之亂。所以禮讓不足以禁止邪惡,而刑法卻能制止暴亂。

    聖明的君主憑借法治,才能長期統治眾民,永久地保住政權。

    文學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1);不教而殺,是虐民也(2)。

    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

    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3),嚴刑峻法(4),不可久也。二世信趙高之計,

    渫篤責而任誅斷(5),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為患,厲民悉者為能(6)。

    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7),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8),

    父不得于子;無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窮鼠嚙狸(9),匹夫奔萬乘

    (10),舍人折弓(11),陳勝、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12),四面而

    攻秦(13),聞不一期而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14),而久守其國也?

    御史默然不對。

    【注釋】

    (1)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原作使民不逾上乎(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乎

    上”。)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今據《治要》改。《百家類纂》、《百子類函》改作“使民不逾,

    逾則刑之,不教而殺,是以虐也”。

    (2)《論語•堯曰篇》︰“不教而殺謂之虐。”虐︰殘害。

    (3)也,原作矣,今據《治要》改。《韓詩外傳》二︰“高牆豐上激下,未必崩也,降雨興,流

    潦至,則崩必先矣。”又見《說苑•建本篇》。

    (4)嚴刑峻法,原作嚴法峻刑,今據《治要》引改。陳遵默曰︰“按上文‘峻法不能止’即此所

    出。”

    (5)《治要》“渫”作“深”;“篤”作“督”。篤,“督”古字通。“渫”字不誤,“渫”有

    繁重意。《呂氏春秋•觀表篇》︰“今侯渫我而不辭。”高誘注︰“重過為渫過。”《史記•匈奴傳》︰

    “今聞渫惡民,貪降其進取之利。”渫惡,謂常常作惡。渫字義與此同。《淮南子•本經篇》︰“積

    牒施石以純修。”高注︰“牒,累也。”《後漢書•王符傳》注︰“牒即今疊布也。《史記•張釋

    之傳》︰“諜諜多言。”《索隱》︰“諜音牒。”《漢書•張釋之傳》作“喋喋多言。”《方言》三、

    《廣雅•釋詁》俱雲︰“葉,聚也。”《廣雅•釋詁》︰“揲,積也。”則凡從葉得聲之字,都有累

    積,重疊之意,亦可為證。

    (6)《孟子•滕文公上》︰“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趙岐注︰“是為厲病其民以自奉養。”即

    此文所本。厲︰虐害。悉︰全,盡。

    (7)黔(qian)︰黑色。秦始皇更名老百姓為黔首,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8)任,原作往,今據《治要》、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校改。《戰國策•秦策下》︰“故

    過任之事,父不得于子;無已之求,君不得于臣。”即此文所本,過任,超過了自己的能力。

    (9)狸︰即狸貓。

    (10)奔︰投向,頂頭而上,猶言拼命。萬乘︰謂天子。

    (11)舍人︰官名。戰國秦漢時王公貴官家都有舍人,和門客一樣,如李斯為呂不韋舍人,就是

    一例。舍人折弓事,《呂氏春秋•適威篇》︰“子陽極也,好嚴,有過而折弓者,恐必死,遂應狗

    而弒子陽。”又見《淮南子• 燮 貳br />
    (12)天下俱起,原作天下期俱起,“期”字涉文“一期”而衍,今刪。

    (13)四面,原作方面,四字草書與方字形近而誤,今改。《漢書•賈山傳》︰“天下四面而攻

    之。”又《董仲舒傳》︰“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視效,遠方之所四面而內望也。”又《嚴助傳》︰

    “一方有急,四面皆從。”皆作“四面”之證。

    (14)“長”字原脫,今據《治要》補。案此承上文“故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而反法之,

    “治要”是。

    【譯文】

    文學說︰古時候,以仁義約束百姓,使百姓不違犯禮義;如果不進行教育而犯罪就殺,就是殘

    害百姓。與其制訂刑法使百姓不敢觸犯,不如提倡禮義使百姓不敢違反。只听說推行禮義,刑罰就能

    運用得恰當,沒有所說過施行刑罰,孝悌之風就能興起的。在狹窄的地基上建築高牆,是不能建成的。

    用嚴刑峻法治理國家,是不能長久的。秦二世听信趙高的計謀,用繁重的刑罰任意殺人,路上行人一

    半是囚徒,被處死的人日益增多。官吏以多殺百姓為忠,以欺凌搜刮百姓為能。百姓(豪民)受不了

    他們的苛求,平民受不了他們的刑罰,使天下的人憂愁而無法生活。所以父親不能要求兒子做他辦不

    到的事情;君主不能對臣子提出無止境的要求。如果到了死不復生的地步,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老鼠也

    敢于咬狸貓,普通老百姓也敢和天子拼命,舍人也敢殺主人,陳勝、吳廣就是這樣的。在那個時候,

    天下的人同時起來,從四面攻打秦朝,听說不到一年的時間,秦國就滅亡了,哪里還能長期統治民眾

    而永久保住政權呢?

    御史默然不答。

    大夫曰︰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ヾ,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議ゝ。夫善言

    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ゞ。令何為施?法何為加?湯、武全肌膚而殷、

    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々,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亂。

    《春秋》原罪ぁ,《甫刑》制獄あ。今願聞治亂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注釋】

    ヾ瞽師︰古時樂人都讓瞎子充當,故稱瞽師。

    ゝ訾︰誹謗,詆毀。

    ゞ《黃帝內經•素問》︰“善言古者合于今,善言天者合于人。”《荀子•性惡篇》︰“故善

    言古者,必有節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陸賈《新語•術事篇》︰“善言古者,合之于今,

    能言遠者,考之于近。”《漢書•董仲舒傳》︰“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驗于今。”

    這一定是古時通行諺語,故各家都喜歡引用它。

    々二尺四寸︰指寫律的竹簡長度。《漢書•杜周傳》叫“三尺法”,《朱博傳》叫“三尺律”。

    《隋書•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話。但《後漢書•曹褒傳》則雲︰“褒撰次禮制,寫以二尺四

    寸簡。”又《周磐傳》亦雲︰“編二尺四寸簡,寫《堯典》一篇。”“二尺四寸”當是實際長度,“三

    尺”乃舉成數而言。故所言不同。

    ぁ原罪︰根據動機好壞來定罪,即《刑德篇》“論心定罪”之意。《漢書•薛宣傳》︰《春秋》

    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義與此同。

    あ制獄︰哀憐折獄,即憐憫受刑的人。

    【譯文】

    大夫說︰瞎眼的樂師不知黑白,但善于辨別聲音;儒生們不懂得治理國家的道理,卻誹謗朝廷。

    善于談論天理的人應能合乎人間的事情,善于談論古代的人應能考察現今的實際。政令為什麼要施行?

    法律怎樣算增加呢?商湯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國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

    就制定法律來說,古今是一樣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卻亂了。《春秋》主張按動機來定罪,《甫刑》

    上憐憫罪人。現在願听听治和亂的根本原因,周、秦為什麼不同呢?

    文學曰︰春夏生長,聖人象而為令ヾ。秋冬殺藏ゝ,聖人則而為法。故

    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

    之效也,在上所任。湯、武經禮、義ゞ,明好惡,以道其民々,刑罪未有所

    加,而民自行義,殷、周所以治也。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剔鼻

    盈ぁ,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

    非二尺四寸之律異,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あ。

    【注釋】

    ヾ象︰依照,效法。

    ゝ殺藏︰肅殺,收藏。

    ゞ經禮義︰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

    々道︰同“導”,開導。

    ぁ︰盛土的竹籠。

    あ悖︰背離,違背。

    【譯文】

    文學說︰春夏萬物生長,聖人效法這種現象制定政令。秋冬萬物肅殺收藏,聖人模仿它施行法

    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導百姓;法律就是刑罰,用以禁止強暴。二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有

    使國家存亡的效果,但在于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湯王、周武王以禮義為治理國家的綱領,分明善惡,

    以開導百姓,沒有施加什麼刑罰,而百姓都自覺地按照禮義去做,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緣故。上

    邊不用仁德教化,下邊沒有法則,濫用刑罰,厲行誅殺,割下的鼻子裝滿了土筐,砍下的腳裝滿了車,

    以至黃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夠容納天下的犯人,終于導致國家滅亡,秦始皇就是這樣的。不是法律不一

    樣,而是所作所為違反了古人的作法,背離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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