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大體立則不恤小弊

類別︰子部 作者︰宋•陳傅良 書名︰永嘉八面鋒

    合抱之木,不能無數寸之朽;徑寸之珠,不能無微嘀嫌。良法之在天下,吾固知其不能無小弊也。惟其大體既正,則小弊有所不足慮矣。是故夏(道)﹝人﹞尊命,商人尊神,周人尊禮,而當時不文之弊,三代卒不以是而廢其所尊;夏政尚忠,商政尚質,周政尚文,而當時以野以鬼以之弊,三代亦不以是而變其所尚。誠以其大體既正,則微疵小害雖時有之,亦勢之所不免也。

    漢文帝除肉刑,定笞法,而或者議其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是不知文帝之大體也。宣帝樞機周密,綜合名實,而或者議其王成之賞、趙蓋楊韓之誅。是不知宣帝之大體也。天之春溫而秋凜。春豈無一日之寒,秋豈無一日之熱哉!亦不失四進之體擊已。傳曰︰“本必先顛,而後枝葉從之。”管仲曰︰“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韓子曰︰“紀綱者,脈也。脈不病,雖瘠不害;脈病而肥者死矣。”左氏之所謂本,管仲之所謂維,韓氏之所謂脈,吾之所謂體也。固其本,張其維,壽其脈,大體立矣。區區之小弊,不足深慮也。

    唐世之法,大抵嚴于治人臣,而簡于人主之身;遍于四境,而不及乎其家。州、閭、鄉、井斷斷然施之實政,而宗廟朝廷之上所謂禮樂者,皆虛文也。當是時坊團有伍,而閨門無政。古人制度,宜不如此。上下以相維,而父子夫婦不足保。古人紀綱,宜不如此。

    周人之大,不若邾、莒,存于戰國相吞噬之間,殆數百年。獨立于既弱之後,雖秦、楚、三晉之強,猶有所畏而不敢動。秦之強加于吳、越,不二世而匹夫荷梃奪之,曾不若周人既弱之後。

    唐贊曰︰“高祖之興亦何異?因時而起者歟!雖其有治有亂,或絕或微,然其有天下,年幾三百。可謂盛哉!豈非人厭隋亂而蒙德澤?繼之以太宗之治。制度紀綱之法,後世有以憑借扶持,而能永其天命歟!”

    漢承秦後,民始息肩。蕭何作畫一之法,曹參載清淨之說。後之議者,謂參幸當與民更始之際,不能立法度、興禮樂、為漢建長久之計。不知秦鼎沸亂,息薪為策;秦病煩熱,安形為務。

    漢治之大體,正在于清淨不擾。撫摩其痛癢,勞來其呻吟,與之相生養之具,假其歲月,以極其涵養之功,而返忠厚渾樸之氣。如斯而已。必欲從事于區區之弊,如漢儒所謂改正朔、易服色、定歷數、協音律、作《詩》《書》、建封禪,果足以救當時之瘡痍凋瘵、輕浮鍥薄之習乎?

    以文帝之聖,豈不足于建立?奏更法令,循于苟且;請興禮樂,謙遜未遑。方且鎮之以淵默,示之以敦樸,守之以木強敦厚之吏。雖稽古禮文之事缺然,亦略不以為意。豈不曰漢家制度?雖雲未具,而大體不可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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