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法舉其略吏制其詳

類別︰子部 作者︰宋•陳傅良 書名︰永嘉八面鋒

    古之治,任吏而不任法;後之治,任法而不任吏。古之人非廢法而不用也,法舉其略,吏制其詳。天下之利害,吾知之,吾為之,上之人不吾禁也,惟知要其成而責其效而已。故天下之事,可否廢置,皆制于吏。後之人非廢吏而不用也。吏滿天下,而以律拘之。心知其利,而不能以盡為;明見其害,而不能以盡去。尺寸違之,則事未及成,而以失律報罷聞矣。故天下之事,可否廢置,皆听于法。

    嗚呼!國之有法,猶古人之談兵也。吏之用法,猶今人之用兵也。古人之所談者,亦舉其大要雲耳。至于縱橫變生,出奇制勝,則用兵者臨事而為之應。如其以古人之所談者而拘之,則亦敗事而已。管仲之治齊,商鞅之治秦,舉一國之事,而听其施設焉。故其富國強兵之效亦有可觀。龔遂之守渤海,趙充國之降先零,舉一方之事,而從事便宜焉。故其當時便宜之政、撫御之略,皆得以濟其所欲。任吏而不任法,其效如此。有天下者,其可以無法而拘吏哉?

    選法之弊,其弊在于任法,不在任官。任法而不任官,是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胥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謂尚書、侍郎、郎官者,據案執筆、閉目而書紙尾而已。是故今之注擬于吏部,始入官則得簿尉,自簿尉而得令丞。推而上之,則得幕職。由是法也,又上至于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曰應格,雖貪者、披懦者、老耄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曰不應格者,雖其實賢能廉潔,才智皆不得也。不得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怨不愧,吾事畢矣。”如募役焉,書其產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久近,而勞逸之吁︰一吏而閱之可盡矣。賢不肖、愚智何別焉?

    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謂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曰︰“黃、散以下悉委。”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選授;則當時之為吏部者,亦豈止取夫若今之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耶?愚以為今之吏部,要當略小法而責大體。使夫小法之有所可否而無系于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亦不失夫銓選之本體,而不害夫法之大意,則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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