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法廢則人得肆其情

類別︰子部 作者︰宋•陳傅良 書名︰永嘉八面鋒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孔子以為不可。齊宣王欲毀明堂,孟子以為不可。夫具餼羊而不存夫禮,則不如無餼羊;有明堂而不知其政,則不如無明堂。古之人何眷眷于此而獨以為不可耶?予嘗論之曰︰“彼其不知其禮其政,然猶有先王之物存焉,則肆其情者猶將有所礙也。苟取餼羊而去之,取明堂而毀之,其所以礙人之情者既不復存,則蕩然無所限制,縱意肆欲,將何所顧忌耶?”今夫法之設,以跡絕私也。事私行于無形,而人莫得見其情。故聖人設法以為寓公之具。寓公者有具,則戾公者有形矣。

    春秋之世,諸侯相與削去周書之籍。夫何仇而為此?直惡夫行私之有形耳。後之君子不知夫法可以礙行私者之情,以為任法不若任人,于是取天下之法而罷之。為用刑之說,則曰無為刑闢,議事以制可也。為用人之說,則曰毋拘定制,見賢而用可也。夫使朝廷常清明,大官常得人,則法之所在,循之可也,立之亦可也。不幸而有縱情以行私者出焉,前無所顧,後無所忌,喜怒予奪,惟我所欲,則典刑之壞,必于是焉始矣。蓋昔者裴光庭之設循資格,而張九齡極論其弊。及其為相,一切罷之。其意蓋以獎拔人才、激厲士氣,且使不得執法以徼其上,而權之出于朝廷也。吁!孰知是法之廢,而朝廷始無所守,蕩然得以肆其情耶!

    嘗觀明皇開元之初,資格未廢之際,以甦廷碩之能,明皇欲大用,必問宰相︰“有自工部侍郎而拜中書,其果宜乎?”宰相以為︰“惟賢是用,何資之計?”明皇乃敢從之。李元之才,公卿交薦籍甚,明皇欲自天官侍郎擢拜尚書。斯未為驟進也,然宰相以其資薄,止拜侍郎。夫以甦廷碩、李元卒為宰相。雖使當時擢自眾人,以管機政,未為過也。又況一自工部而拜中書,一自侍郎而拜尚書,非躐等也。然必問大臣,許而後授之,不許則不敢也。蓋其法度,人臣哮顯謨謐矢瘢而不敢忽也。及其惑林甫之奸,欲相牛仙客,則自河湟使典擢班尚書。遂不復計資。而九齡雖哮暇 遙援故事而且不听矣。明皇即政之初,其資格雖毫厘必計;而其終也,雖尊卑疏戚,顛倒易置,而有所不恤。豈非資格一廢,彼固得以肆其情而無所礙耶?本朝李定以資淺入台,事最細也。若未害治也,而宋敏求不奉詔,甦頌又不奉詔。夫亦審諸此而已耳。

    用人以資,則盛德尊行、魁奇俊偉之士,或拘格而遲回焉。張釋之十年不得調,揚子雲官不過執戟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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