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陽尊陰卑 第四十三

類別︰經部 作者︰董仲舒(漢) 書名︰春秋繁露

    天之大數,畢於十旬(1)。旬(2)天地之間,十而畢舉;旬生長之功,十而畢成。十者,天數之所止也。古之聖人,因天數之所止,以為數紀(3)。十如更始(4),民世世傳之,而不知省(5)其所起。知省其所起,則見天數之所始;見天數之所始,則知貴賤逆順所在;知貴賤逆順所在,則天地之情著,聖人之寶(6)出矣。是故陽氣以正月始出於地,生育長養於上。至其功必成(7)也,而積十月。人亦十月而生,合於天數也。是故天道十月而成,人亦十月而成,合於天道也。故陽氣出于東北,入於西北,發于孟春(8),畢于孟冬,而物莫不應是。陽始出,物亦始出;陽方盛,物亦方盛;陽初衰,物亦初衰。物隨陽而出入,數(9)隨陽而終始,三王之正(10)隨陽而更起。以此見之,貴陽而賤陰也。故數(11)日者,據晝而不據夜;數歲者,據陽而不據陰。陰不得達之義。是故《春秋》之于昏禮也,達宋公而不達紀侯之母(12),紀侯之母宜稱而不達,宋公不宜稱而達,達陽而不達陰,以天道制之也。丈夫雖賤皆為陽,婦人雖貴皆為陰。陰之中亦相為陰,陽之中亦相為陽。諸在上者皆為其下陽(13),諸在下者各為其上陰(14)。陰猶沈也。何名何有,皆並一于陽,昌力(15)而辭功。故出雲起雨,必令從之下(16),命之曰天雨。不敢有其所出,上善而下惡。惡者受之,善者不受。土若地,義之至也,是故《春秋》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于君,惡皆歸于臣。臣之義比于地(17),故為人臣者,視地之事天(18)也。為人子者,視土之事火也。雖居中央,亦歲七十二日(19)之王,傅于火(20)以調和養長,然而弗名者,皆並功於火,火得以盛,不敢與父分功

    美(21),孝之至也。是故孝子之行,忠臣之義,皆法于地也。地事天也,猶下之事上也。地,天之合也,物無合會之義。是故推天地之精,運陰陽之類,以別順逆之理。安所加以不在?在上下,在大小,在強弱,在賢不肖,在善惡。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于德,亦權之類也。雖曰權,皆在權成(22)。是故陽行于順,陰行于逆。逆行而順(23),順行而逆者,陰也。是故天以陰為權,以陽為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於盛,權用於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24)也。故曰︰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25),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于盛,陰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經而後權,貴陽而賤陰也。故陰,夏入居下,不得任歲事,冬出居上,置之空處(26)也。養長之時伏于下,遠去之(27),弗使得為陽也。無事之時起之空處,使之備次陳,守閉塞也。此皆天之近陽而遠陰,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遠天之所遠;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數右(28)陽而不右陰,務德而不務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

    【注釋】

    (1) 畢于十旬︰應作“畢于十”。“旬”字涉下文而衍。董仲舒《天地陰陽篇》︰“天、地、陰、陽、木、火、土、金、水九,與人而十者,天之數畢也。”由此可知本句作“畢于十”為是。  (2) 旬︰當作“【】”(zh u) ,周匝,包括,包全。  (3) 數紀︰數目的綱紀,數目的準則。紀︰準則,標準。  (4) 十如更始︰數目到十以後便重新開始。如︰同“而”。更始︰重新開始。  (5) 省(x ng)︰省察,知道。  (6) 聖人之寶︰應作“聖人之實”, “寶”與‘實”,繁體字形近而誤。實︰實情,實質。  (7) 必成︰應作“畢成”,全部成熟。  (8) 孟春︰初春。  (9) 數(shu )︰多次,屢次  (10) 三王之正︰應作“三王之政”。三王︰信夏之禹,商之湯和周之文王。政︰政令。  (11) 數(sh )︰計數,計算。  (12) 達宋公︰使宋公婚聘之命通達至國外。據記載,魯成公八年宋共公派華元到魯國行聘禮,夏天又派公孫壽去納幣。對這兩件事,《春秋》都記為“宋公使華元來聘”和“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按昏禮記事的原則,只有當婚者的父母才可“使”人去做這些事,但在宋共公的婚事上卻由宋公自己“使”人,這是不合乎《春秋》記事原則的。但宋共公這樣做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他的父母都已不在人世。所以《春秋》說︰“宋公之命達至國外。”不達紀侯之母︰紀侯之母的婚聘之命不能通達到國外。據《春秋》記載︰魯隱公二年“紀裂逆女”這樣的記載,因為紀侯有母親在。但是據《公羊傳》,“母不通也”,母命不能通到國外,所以說“不達紀侯之母。”  (13) 諸在上者皆為其下陽︰如父兄在上,子弟在下,但子弟也可變為父兄,所以說在上者父兄全都生出他們的下位者也是陽。  (14) 諸在下者皆為其上陰︰皇後、夫人號為陰,卻是滕妾之長,所以說“為其上陰”。  (15) 昌力︰盛大的力量,這里指用很大的力量。  (16) 必令從之下︰應作“必令從天下”。  (17) 比于地︰與大地相同。比︰並列,相同。  (18) 視地之事天︰服侍國君和大地服侍上天一樣。視︰和……一樣。  (19) 歲七十二日︰每年主七十二天。五行學者認為,全年三百六十日,五行主日,每一行就分主七十二日。這里的七十二日是指居中之上所主。王︰主宰。  (20) 傅于火︰靠近火。傅︰義同“附”。  (21) 不敢與父分功美︰“父”當兼指“天”和“父”。  (22) 雖曰權,皆在權成︰應作“雖曰權,皆在經成”。經︰不變的措施。  (23) 逆行而順︰應作“逆行而順者陽”。  (24) 前德而後刑︰權變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用的,所以要先經後權,先德後刑。  (25) 戾(l )︰凶暴。  (26) 置之空處︰應作“置之空虛”,繁體字形近而誤。  (27) 遠去之︰遠遠離開它。之︰這里指養成生長之物。  (28) 右︰同“佑”,保護。

    【譯文】

    上天最大的數目,終結在十,周全天地之間,十就可以全部概括,全部出生長成的結果,十就可以全部完成。十是上天數目終止的數。古代聖人借著上天數目終止的數,做為數字的準則。到十以後而重新開始,百姓代代相傳,卻不知道它是由何而來。知道它的由來,就可發現上天數目由何開始;發現上天數目所開始的地方,就可知道貴賤、逆順在什麼地方;知曉貴賤逆順所在之處,上天的本性就顯現出來,聖人的實質也就表現出來了。所以陽氣在正月從大地開始生出,生長養育在陽氣之上。到了結果成熟的時候,要積累十個月的時間。人也是經過十個月的蘊育才出生,與上天的規律相符合。所以上天的原則是經過十個月的養育就成熟,人也是十個月成熟,符合上天的規律。原來陽氣從東北升出,進入到西北,從孟春時節發生,結束在孟冬季,萬物沒有不和這一規律相應的。陽氣開始生出時,萬物也開始出現;陽氣正旺盛,萬物也正旺盛;陽氣開始衰弱,萬物也開始衰弱。萬物隨順陽氣而出現和進入成長期,屢次隨著陽氣而結束和開始,夏商周三王的政令也是隨著陽氣而更替出現的。由此看來,以陽氣為高貴,以陰氣為低賤。所以計算時日,根據白晝而不根據夜晚;計算年歲,根據陽氣而不根據陰氣。因為陰氣不能貫通全年的內容。因此《春秋》對待婚禮的記載,使宋公娶親之事通達至國外,而紀侯的母親迎娶一事卻不能通達到。紀侯有母親應稱其主持、迎女,但其命不能通達到國外,宋公無母,不能稱其父母主持迎親,但宋公之命卻可以到國外,這是因為陽氣可以到達國外,陰氣不能到國外,依據上天的原則規定婚禮的程序。男人即使低賤,但都屬陽,婦女即使高貴,但都屬陰。陰氣當中還是互相生出陰氣,陽氣之中也是互相生出陽氣。各個在上位的全都生出他們的下位也是陽氣,各個在下位的全都出自它的上位也是陰氣。陰氣如同陰沉。無論什麼名聲,有什麼功勞,全都歸並給一個陽氣,(陰氣)用很大的力量卻與功勞無關。所以生出烏雲,下起雨,一定讓它從屬上天的名義之下,稱之為上天下雨。(大地)不敢有自己生出的東西,在上的善而在下的惡。在下的惡者可以承受,在上的善者不承受別處的事情。土如同大地,這是最高的道義。因此《春秋》上國君沒有惡名,臣不稱善,善都歸給國君,惡全歸給臣。作臣的原則與大地相一致,所以做人臣的,事國君如同大地侍奉上天一樣。做人子的,侍奉父母如同土侍奉火一樣。土雖居于中央,也是每一歲七十二日的主宰,靠近火,以便調和生長養成,然而不出名的原因,是全把功績並到火上,火得以旺盛,不敢和天父分享功績和美名,是孝的最高標準。因此孝子的行為,忠臣的道義,完全取法于大地。大地服侍上天,如同在下位的服侍在上位的。大地,是上天的配合,事物沒有配合的標準。因此要推求天地的精華,運用陰陽的條例,來區分順逆的道理。什麼地方不可以加放這個道理?在上下,在大小,在強弱,在賢能和不賢能,在善和惡,都可用這個原則。惡之類的事物,全在陰,善之類的事物全在陽。陽屬于德,陰屬于刑罰。刑罰與德相反卻和德相順,這也是權變之類。雖然說是權變,全用經常不變的措施而實現。因此陽氣在順境中行動,陰氣在逆境中行動。逆行卻順和的是陽氣,順行而違逆的是陰氣。所以上天用陰氣作為權變,用陽氣做恆定的標準。陽氣出現就向南方,陰氣出現就向北方。恆定的標準用在旺盛時,權變標準用在沒有更好辦法時。用這種方法表現上天顯揚恆定的標準,隱沒權變的標準,要先用德,後用刑。所以說︰陽氣是天的德,陰氣是上天的刑。陽氣溫暖而陰氣寒冷,陽氣是給予,陰氣是取得,陽氣仁愛,陰氣殘暴,陽氣寬厚,陰氣急切,陽氣是喜愛,陰氣是厭惡,陽氣是生長,陰氣是衰敗。所以陽氣經常居處在充實的位置而在旺盛時實行,陰氣經常居處在空虛的位里而在沒有辦法時實行。上天喜好仁愛並接近它,討厭凶猛的權變而遠離它,是認為德偉大,認為刑渺小的意思。使恆定的經在先,使臨時變化的權在後,是使陽氣尊貴使陰氣低賤。所以陰氣,夏天隱入居于下位,不能承任年歲的事務,冬天出現居于上位,積置在空虛之處。陰氣在養成生長的時候隱伏在下位,遠遠離開它,不讓它能接近陽氣。沒有事的時候,讓陰氣由空虛之處出現,讓它處在預備的行列,守護閉塞之處。這都是上天接近陽氣,遠離陰氣,以德為大、以刑為小的表現。因此,天子要接近上天接近的事物,遠離上天遠離的事物。以上天認為偉大的為偉大,以上天認為渺小的為渺小。所以上天的原則是保護陽而不保護陰,致力于德而不致力于刑。刑罰不能以成就社會做為責任,如同陰氣不可以成就年歲做為責任。執政卻使用刑罰,叫做違逆上天,不是統治者應該用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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