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所登犯之地,本墩失誤放火卓旗,遇賊流至鄰墩之下,鄰墩放火卓旗而本墩後接者,全墩軍法示眾。
—、遣下墩海邊人役失誤者,罪坐下墩海邊之人,墩上者連坐,捆打一百。
—、近賊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應失誤者,鄰墩軍法示眾。
—、舉火遲延,走報不時,因而誤事者,軍法示眾。
風汛時月,墩軍不拘正墩、鄰墩,敢有下墩回家、及雖近墩而不在墩者,無賊至,捆打一百,割兩耳;有警,軍法示眾,該管官捆打、穿耳,連坐。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欠缺一件者,墩軍捆打一百,割耳,仍罰月糧置辦。該管官連坐捆打。
—、應備前項什物軍器,雖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軍捆打四十,扣月糧改置。該管官以分數論罪,治以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