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尊一事附)
漢宣帝時,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將分離,爭子興訟。丞相黃霸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遂戮三男,以子還母。舊不著出處。
按︰元帝時,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陽令事。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詬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顏師古說︰“歐陽尚書有造獄事,謂非常刑名,造殺戮之法。”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懸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是亦以禽獸處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