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通篇 保甲章第十二

類別︰子部 作者︰清•宋恕 書名︰六字課齋卑議

    鄉設一正,列品正八〔鄉之戶數因地制其多寡.大約每縣分鄉多不過八〕,由本鄉公舉舉、貢、生員充補。百家為保,保設一正,列品正九,由本保公舉賢者充補;不拘舉、貢、生員,本鄉保無其人,听求之外鄉保。十家為甲,甲設一首,由保正自擇本甲平民;其舉、貢、生員願充者听。

    曹長、鄉保正皆許坐堂決事。民間爭訟先控于保正,保長不受理,或判不公允,乃控于鄉正;鄉正不受、不公,乃控于曹長;曹長不受、不公,乃控于知縣。

    曹長、鄉保正許議院察糾。曹長、鄉正公文往來稱"移",于知縣以上稱"申",于保正稱"札";保正于鄉正以上稱"申";甲首于保正以上稱"稟";保正以上于甲首稱"諭"。保正之俸及甲首工食由本鄉保甲酌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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