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井田不可行

類別︰子部 作者︰明•燧 書名︰千百年眼

    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眾寡所當周知也。農民每戶授田百畝,其家眾男有余夫,年十六則別受二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畝,則其民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自公、侯、伯、子、男以至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又如邾、莒、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小國寡民,法制易立。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富家,以祖父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其豐凶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以少壯之所習聞,雖無俟乎考核,而奸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凡七,而ど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廣,人愈眾,井田之法雖未全廢,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雲︰"令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育妻子。"又雲︰"暴君污吏,慢其經界。"可見當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考核難施,故法制廢弛、奸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隨其所佔之地以致賦。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壞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夫曰靜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蓋守令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授其奸弊無窮。雖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于其政,則豈能悉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 則不過受成于吏手,安保其無弊 後世蓋有爭田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 是以晉太康時,雖有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其還受之法。未幾五胡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圮亂。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听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徽而後,則兼並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九百余年,其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才三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余年而不變也 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封建廢而欲復井田,不其難乎!況夫井田之制,溝澮洫涂甚備,凡為此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含、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于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十年專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使其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而又為民作屋廬于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遷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自非至愚,孰肯以數十年無用之精神,行萬分不一成之事乎 知時變者,可以思矣。[漢中郎區博諫王莽日︰"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區博之言,可謂至論。宋儒張橫渠必欲行井田,且曰"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嗚呼,何言之易也!朱子猶惜其有志未就而卒,智不如區博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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