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通論 條約

類別︰子部 作者︰清•鄭觀應 書名︰盛世危言

    各國初定通商條約,措辭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實皆利已以損人也。驟觀之幾莫能辨。惟強與強遇,則熟審兩國所獲之利益足以相當而後允準,否則不從。

    若一強一弱,則利必歸強,而害則歸弱。甚至有不諳他國強弱之勢而誤以弱為強、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務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務尤必兼明商務,蓋條約中交涉商務者為多。

    我國昔與外國所立條約,受害甚深,事事悉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總署與英法更修條約,各節所論“洋貨入內地稅單”一事,只能保單內所開之貨由通商口岸至單內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稅厘。若已到單內所指之地後,該貨即與無單之貨無異。“厘捐”一事,中國既為自主之國,其如何征收,應听自便,如他國前來干預阻礙,實不能謂之公允。“管轄”一事,條約內不歸管轄之條,非準由洋人將華民應遵之章任意違背。至于領事官既有審鞫之權,則應委派實受官員充當此職,不應以商人代充。“均沾”一節,此國情沾彼國所得之益,則應同彼國所遵之章。“教務”一節,中國界內只有中國官可以管理中國百姓,而中國百姓入教與否,均應遵守中國法紀。

    按總署所論五端,事屬平常。乃如進口各物,凡有奪我民生計者,不準免稅,而彼不計也。煙酒害我民者也,即使重征其稅,彼應無辭,而今不然也。我國之貨到彼國則任彼國重征,我國之人到彼國則任彼抽稅。較之日本與外國更修條約,誠有天淵之隔。而彼尚雲︰“萬難照允。”往來辯論,久無成說。誠如崔星使所論︰“兩強相遇,其國勢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隱有區別。如果彼則不得不讓利于彼,而歸害于我。一時讓而時時如斯,一事讓而事事如斯。以後他國立約,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約遂無平允之日。”

    蓋泰西各國不諱言利,所以競競相持者,恐利源之耗于外國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稅之物皆本國所急需,故以此招徠,非有所加惠于他國也。

    若酒若煙,非民生之所示以養者,則重其稅,使食之者寡,則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國所來雜物,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麥面,歲至中國數十萬包,概不征稅。煙酒兩項,在外國且加以極重之稅,而今亦免之,則藉口于食用所必需者也。而美廷則于中國之白米、藥材、衣服……凡入美國口者,其征稅過于成本。

    類此者甚多。不平之事令人氣塞!已于《交涉》《稅則》篇中論之詳矣。

    嘗聞西人雲︰通商交涉之事膠擾雖多,一言以蔽之,曰︰“抵制而已’。

    通商之約,必曰兩國均益。今益于人而損于我,則我亦以損人益我者報之。

    其人如願,則我以抵制者,增我國所收于人之稅;其人如不願,則我亦以抵制者,裁彼國所收于我之稅。必使持平,方不至�K我而肥彼也。各國交涉無時不有者,我國宜加意也。

    近閱崔星使所譯去年西報,紀日本下議院呈遞日廷奏章所陳條約四端,確中亞洲之弊,今錄之,以備參考。

    其略雲︰為請旨議改條約四端,以圖振興、收利權事。竊查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至十九年大權旁落,外侮沓來,遂致有城下之盟,立此不公條約。

    藩王逞雄海內,強鄰逼迫境中。明治初年,是以有兵戎之舉。所可惜者,前與外國所立不公之約未能改換耳。

    查我國有自主之權,凡外人,庇宇下,自應歸我管轄。稅務亦應在我權衡,今為條約所限,不可措手,殊失國威。臣等每一思維,欷�[欲絕。外人在我國旅居,不隸我國治下,只受彼國公使領事所轄,一如在日本;然我日人往彼國,何以須遵彼之管束?至稅務又格于條約,不得我行我法。我國貨物至彼入口則任彼重稅。是我有權,彼則奪之;是彼重征,我則依之。此我商務技藝之難以振興,國庫之所以日削者,職是故也。雖皇上深宮�鹵眩  賈危 轡從燒穹 印M破涑跤臚夤┬跡 簧盥怯諶蘸螅 棟燦諛殼啊br />
    想當日秉鈞大員未深諳外國情形,率爾立約,致有此掣肘之患。臣等請嗣後遇換約之期,宜為彌縫補苴之計。所有牽掣我國之款,亟圖更改。謹將議就四端,為我皇上陳之。

    一、請外人在日本居住者,必須由日國管轄。二、稅務如何征收,皆系我朝自立主意,外國不得預聞,條約不能限制。三、有約之國通商口岸,我國均沾其利,不得畸輕畸重。四、我國政治,外人不得干預。以上四款,伏求皇上睿智如神,俯加俞允,他年條約更換之期,望將四款增入雲。

    聞日本均與各國商允矣。按中國受病之重,豈止四款?亦望我國變法自強,亟宜盡力修改,以保利源。國體幸甚!生民幸甚!

    崔星使日記雲︰中美兩國稅,則美收中國入口米稅每包二角二分,每年五十萬包,計稅銀已百余萬兩,而美之面粉入中國口者,竟不納稅。我之油,彼按成本抽稅百之廿五,而煤油入中國,按成本僅納百之五。絲綢,美收百之五十,美之綢布入中國仍納百之五。兩相比較,已少收十之九。煙酒,美收稅極重,而中國不收稅。外國藥材,如屈臣氏、德記各號,分布各省,每年所售出之藥計已數百萬兩,一概無稅,而中國藥材僅供華人所用者,其數甚微,金山入口收稅極重。

    中國入口衣服煙酒蜜餞,始以為洋人自用,不納稅;今則各洋行出售,亦無稅。中國之衣入金山口者,無不納稅,且華人附體之衣過五層者,仍納稅。何其錙銖必較,一至于斯!雅片一物,美國計兩收稅銀一兩,中國仿之,則每年收稅有一萬萬兩矣!

    昔年風氣未開,通商條約粗具,所定各貨稅,則我國大受其損,豈可因仍隱忍,虛與委蛇?是宜由各海關聘深明各國稅章、灼知洋貨價值之人,並由商務大臣通飭商務局董,各將稅則詳細考究,何者我虧?何者彼利?何者應加?何者應改?一一核定,草本呈上,總署集議酌定。俟屆修約之期,照會各國,指明應改條約,彼此各派洞明商務之使臣,會議妥訂,以期彼此有益,而交誼可以永久。

    然必當講求于平日,非可取用于臨時。若平日絕不講求,臨時任通商大臣,派一二親信私人訂立,則遺漏掛誤之處必多,一經修定,後悔何及!

    將年復一年,坐受虧耗,利權不可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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