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人事

類別︰子部 作者︰清•胡承諾 書名︰讀書說

    人事不可絕也,亦不可狎也。莊以持己,多致忤物,至于忤物,亦持己之累也。和以與眾,多致依附。至于依附,亦處群之羞也。敬以待其來,信以踐其往,來不可拒,去不必追。得正大之道,得長久之道,又得可以君人長人之道,而後不即于非僻也。無矜激苛忍之行,無鄙夷屑越之心,在吾宇下者視之如傷,眾所同好者惟恐不逮。以卑下人,以遜克己,非惡人之伎倆有以困我而故下之也,非度我之道義不能上人而故遜之也。無所避而不可陵之,則不必有所避而後下之;有所挾而不可傲之,則不必然所挾而後讓之。以人所具之性貴人為之,則無疚于人;以我所具之心向人竭之,則無憾于己。愛己廉隅,亦愛人廉隅。尊己道德,亦尊人道德。均平懇至,仁之至、義之盡也。凡人道之相接,德禮而已矣。近而攜貳者惟禮可以招之,自處以禮,人莫不敬,敬則無二心,不待相示以德而後服也。遠而聞風者,非德無以懷之。德者禮之積躬而有光華者也,積之而後盛,及之而愈遠,非一事二事合禮而遂有其名也。凡行禮者,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必從其實,必從其厚。未有其事,不可居其名。恩所當厚,義不可薄也。禮以節情,情疏則禮略,不必強為濃也。主善以內,目惡以外,非有私也,輕重親疏之別也。好不廢過,惡不去善,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不貴人以力所不勝與禮所不備。位有大小,勢有強弱,地有遠近,時有疾徐,皆所不責也。儕伍相構而尊長平之,既平之後有相犯者,即以犯義責之,不欲其相傷也,謂之敗前事而長後禍。若力不能抗,約不能堅,則于其始辭之,不可中道而棄之。有與同憂患者,必義而錄之;有仕同盟好者,必恩而錄之。先世有厚施,子孫國人傅誦以為美談,屬有事會,則加報之,此教人重義樂恩也。慶吊之事不周于用者,施者宜自責其慢,受者宜深喜其來。當事而責其施,事已而忘之,有人心者決不至此也。不信之疑不可加于所尊,不可施于所敬。以卑見曾,不宜在道路旅次之間,不宜在褻晏之所、不衣冠之時,臣子之心,其有尊榮,必與君父共之。事所難處,寧以身受過,而尊者親者之失不可顯言也。國兵之敗必諱,內難之作必避,親之過小而不可怨,皆臣子義也。雖雲制法不可隔絕細人天性之誼,在禮雖不得為,而人情可通者,則亦許之。故受役公家者不奪其喪,不奪其養,不奪其志,不奪其諱,衰而從金革之事,事已而致之,不為罪也。不可背施,不可幸災,不可貪愛,不可怒鄰。憂戚之情不可不念,義理之要不可不從。不念憂戚,是無人心也。不從義理,是無天心也。小怨可不必計,以尊貴非報怨之資也。小善可不必狃,以小善末盡大任之量也。雖有怨于其親,不可與他人謀其親;雖有怨于人之所親,不可教人叛其所親以自快也。此皆禮之所在,非計利害而為之也。吉凶之禮不可並行,雖在比鄰戚黨間,猶不可苟且也。況尊卑大小之別乎?諸侯大夫既吊晉喪,又欲求見新君,叔孫昭子以為非禮而不見听。晉人辭之,皆無辭以對,終于不能行而貽固陋之恥。鄭子皮因此以發欲敗度、縱敗禮之戒,可謂讀書無隔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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