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類 衙役騙 故擬重罪釋犯人

類別︰子部 作者︰明•張應俞 書名︰騙經

    富民元植者,家溫行謹,奕世良善,偶與鄉權貴有隙。鄉貴素善葉推官,乃吹毛求疵,砌元植之惡十餘件。葉推官為之送訪,按院即批與葉審。葉提元植,諭之曰︰“汝之惡跡,我已備曉,罪在有定。只汝家殷富,不許央關節。若有關節,罪有加無減。且收入監,候拘到被害,即听審定罪。”葉推官素廉正,從來不納分上。今元植既承面誡,越不敢展轉,只惶懼待罪耳。

    適眷親易鄉官,素與植相善,知其事屬仇陷,默地代訴于太府,托轉釋于四尊。太府乘間緩頰及之。葉四尊大怒,歸取元植,責之曰︰“我叫你不得投分上,反央太爺來講。這樣刁惡人,定要擬你謫戍!”元植茫不知來歷,叩頭曰︰“老爺素不納關節,一府通知;又蒙鈞旨面諭,怎敢央太爺?實不知事從何來。”葉爺曰︰“且入監去,定是軍罪。”元植出查,方知事出易鄉官,自以己意代釋,並不使植知也。植思無處可解,尋其用事凌書手,密商曰︰“能為我減軍入徒,當以厚禮謝。”凌書曰︰“能出百金,為汝計之。”植許曰︰“可。”以銀封訖。

    葉爺果喚凌書手作招曰︰“須尋一軍律擬來。”凌書故以絞罪擬上。葉爺命改招,只可擬軍。凌書過一日再以絞罪擬曰︰“訪單中惟謀死親弟一件最重,正合絞罪。餘某條某條,只是徒罪,並無合軍律者。”葉爺尋思︰“有對頭之狀,尚不輕入人絞,況是拿訪,而可絞人?”曰︰“造化了他,只擬徒罷。”後擬上三年徒。元植欣然納贖,凌書遂安受百金之賄。在葉爺,寧知其外受金而內擬人重罪乎?故衙役之欺官,雖神君不及察也。

    按︰善有旌獎,惡有拿訪,此朝廷激勸一大機權也。今旌者多由攢刺之巧,訪者或由權貴之嗾,其虛實益相半耳。然猶幸有拿訪一途,可以少惕刁頑,稍為良民吐氣。特被訪者出入于問官之心,高下于權書之手,其情得罪當者亦少矣。當官持權者,或遇大故重情,必虛心詳審,明察沉斷,庶可杜奸欺之一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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