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八十三
《風土記》注雲(一)︰“俗先以二節一日(二),用菰葉裹黍米,以淳濃灰汁煮之,令爛熟,于五月五日、夏至啖之。黏黍一名‘■’,一曰‘角黍’,蓋取陰陽尚相裹未分散之時象也。”
《食經》雲︰“粟黍【一】法︰先取稻(三),漬之使釋。計二升米,以成粟【二】一斗,著竹■(四)內,米一行,粟一行,裹,以繩縛(五)。其繩相去寸所【三】一行。須釜中煮,可炊十石米間,黍熟。”
《食次》曰︰“■【四】︰用秫稻米末,絹羅,水、蜜溲之,如強湯餅面。手搦之,令長尺余,廣二寸余。四破,以棗、栗肉上下著之遍,與油涂竹箬裹之,爛蒸。奠二,箬不開,破去兩頭,解去束附。”
(一) 《太平御覽》卷六五一引《風土記》有此條,無“注”字,作風土記正文。按《風土記》晉周處撰,書已佚失,惟據劉知幾《史通》卷五《補注》篇,知該書作者自作注文。該篇說《風土記》“文言美辭,列于章句;委曲敘事,存于細書。”說明正文(“章句”)辭句優美,小注(“細書”),委曲詳盡。現在散見于各書引錄的,其正文還保存著不少韻文風格,則本條應是注文。後查隋杜台卿《玉燭寶典》卷五所引,確是注文,並經賈氏刪節,且有脫文。所引是︰“《風土記》曰︰仲夏端五,方伯協極。享用角黍(“享”下原有”驚”字,衍),龜鱗順德。注雲︰端,始也,謂五月初五也。四仲為方伯。俗重五月五日,與夏至同。■(同“鴨”),春孚雛,到夏至月,皆任啖也。先此二節一日,又以菰葉裹黏米,雜以粟,以淳濃灰汁煮之令熟,二節日所尚啖也。……裹黏米一名‘■’(原誤“■”),一名‘角黍’,蓋取陰陽尚相苞裹未分散之象也。”《要術》刪去正文,使“二節日”、“角黍”等頗覺突如其來,看了《玉燭寶典》所引,就很清楚。“黏黍”應作“裹黏黍”,意義才順適。
(二) “俗先以二節一日”,原無“一”字。這是指端午和夏至二個節日的前一日裹■,到次日的節日拿來吃,“一”字必須有,據《玉燭寶典》引《風土記》加。由于脫這“一”字,不免難得正確的解釋,日譯本以谷雨解釋“二節日”,相差遠了。“以”,可能是“此”字之誤,也可能賈氏是節引,作“此”頗覺突兀,改為“以”,姑存其舊。
(三) “稻”,指稻米,應脫“米”字。
(四) 金抄、明抄、湖湘本作“■”,他本作“■”。按“■”音隙,是竹籮。“■”音蕩,《說文》、《廣韻》都解釋為“大竹筒”。《玉燭寶典》卷五及《太平御覽》卷八五一“■”引《續齊諧記》都說到︰“屈原五月五日自投汨羅而死,楚人哀之,每至此日輒以竹筒貯米,投水祭之。”至東漢初,改用楝樹葉塞住筒口,並用彩絲纏縛。後世就發展成為■。據此,最早的■,有用竹筒盛著的說法。則他本作“■”,也未始不可以解釋。但聯系下文“裹,以繩縛”,就講不通。日譯本采用“■”字,解釋為將竹筒破開,但既用竹筒,何必破開又再用繩縛,同時“裹”仍不好解釋,而且晉周處時已用菰葉裹,將《食經》推前為漢代作品,恐有未協。我們認為《食經》文多有假借字,或者“■”假借為“箬”,或者如《今釋》疑為“箬”或“箬”字之誤,較為合宜。姑仍金抄之舊存疑。
(五) 明抄《津逮》本作“ ”,湖湘本、漸西本作“縛”,金抄訛作“■”,茲從湖湘本。
【一】 這個“黍”和下文“黍熟”,都是“角黍”即■的代稱,不是真正的黍。
【二】 “成粟”,成治的粟米。
【三】 “所”,處所;“相去寸所”,就是相隔一寸的地方。
【四】 “■”,音噎,《廣韻》︰“■屬。”就本條所記,則是一種竹箬裹蒸的果肉糯米粉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