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卷第九 ■■法第八十三

类别:子部 作者:贾思勰(北魏) 书名:齐民要术

    ■■法第八十三

    《风土记》注云(一):“俗先以二节一日(二),用菰叶裹黍米,以淳浓灰汁煮之,令烂熟,于五月五日、夏至啖之。黏黍一名‘■’,一曰‘角黍’,盖取阴阳尚相裹未分散之时象也。”

    《食经》云:“粟黍【一】法:先取稻(三),渍之使释。计二升米,以成粟【二】一斗,着竹■(四)内,米一行,粟一行,裹,以绳缚(五)。其绳相去寸所【三】一行。须釜中煮,可炊十石米间,黍熟。”

    《食次》曰:“■【四】:用秫稻米末,绢罗,水、蜜溲之,如强汤饼面。手搦之,令长尺余,广二寸余。四破,以枣、栗肉上下着之遍,与油涂竹箬裹之,烂蒸。奠二,箬不开,破去两头,解去束附。”

    (一) 《太平御览》卷六五一引《风土记》有此条,无“注”字,作风土记正文。按《风土记》晋周处撰,书已佚失,惟据刘知几《史通》卷五《补注》篇,知该书作者自作注文。该篇说《风土记》“文言美辞,列于章句;委曲叙事,存于细书。”说明正文(“章句”)辞句优美,小注(“细书”),委曲详尽。现在散见于各书引录的,其正文还保存着不少韵文风格,则本条应是注文。后查隋杜台卿《玉烛宝典》卷五所引,确是注文,并经贾氏删节,且有脱文。所引是:“《风土记》曰:仲夏端五,方伯协极。享用角黍(“享”下原有”惊”字,衍),龟鳞顺德。注云:端,始也,谓五月初五也。四仲为方伯。俗重五月五日,与夏至同。■(同“鸭”),春孚雏,到夏至月,皆任啖也。先此二节一日,又以菰叶裹黏米,杂以粟,以淳浓灰汁煮之令熟,二节日所尚啖也。……裹黏米一名‘■’(原误“■”),一名‘角黍’,盖取阴阳尚相苞裹未分散之象也。”《要术》删去正文,使“二节日”、“角黍”等颇觉突如其来,看了《玉烛宝典》所引,就很清楚。“黏黍”应作“裹黏黍”,意义才顺适。

    (二) “俗先以二节一日”,原无“一”字。这是指端午和夏至二个节日的前一日裹■,到次日的节日拿来吃,“一”字必须有,据《玉烛宝典》引《风土记》加。由于脱这“一”字,不免难得正确的解释,日译本以谷雨解释“二节日”,相差远了。“以”,可能是“此”字之误,也可能贾氏是节引,作“此”颇觉突兀,改为“以”,姑存其旧。

    (三) “稻”,指稻米,应脱“米”字。

    (四) 金抄、明抄、湖湘本作“■”,他本作“■”。按“■”音隙,是竹箩。“■”音荡,《说文》、《广韵》都解释为“大竹筒”。《玉烛宝典》卷五及《太平御览》卷八五一“■”引《续齐谐记》都说到:“屈原五月五日自投汨罗而死,楚人哀之,每至此日辄以竹筒贮米,投水祭之。”至东汉初,改用楝树叶塞住筒口,并用彩丝缠缚。后世就发展成为■。据此,最早的■,有用竹筒盛着的说法。则他本作“■”,也未始不可以解释。但联系下文“裹,以绳缚”,就讲不通。日译本采用“■”字,解释为将竹筒破开,但既用竹筒,何必破开又再用绳缚,同时“裹”仍不好解释,而且晋周处时已用菰叶裹,将《食经》推前为汉代作品,恐有未协。我们认为《食经》文多有假借字,或者“■”假借为“箬”,或者如《今释》疑为“箬”或“箬”字之误,较为合宜。姑仍金抄之旧存疑。

    (五) 明抄《津逮》本作“縳”,湖湘本、渐西本作“缚”,金抄讹作“■”,兹从湖湘本。

    【一】 这个“黍”和下文“黍熟”,都是“角黍”即■的代称,不是真正的黍。

    【二】 “成粟”,成治的粟米。

    【三】 “所”,处所;“相去寸所”,就是相隔一寸的地方。

    【四】 “■”,音噎,《广韵》:“■属。”就本条所记,则是一种竹箬裹蒸的果肉糯米粉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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