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民要術卷第十 五谷、果、菜茹非中國物產者

類別︰子部 作者︰賈思勰(北魏) 書名︰齊民要術

    五谷(一)、果、菜茹非中國物產者(二)

    聊以存其名目,記其怪異耳。爰及山澤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種者,悉附于此。

    (一) “谷”,原作“■”,沿訛字。“谷”從“■”,由于和”■”形很相近,很早就有這樣寫法的。本卷內“五谷﹝一﹞”及“禾﹝三﹞”的各“谷”字,也都寫作“■”,茲一並改作正寫。

    (二) “五谷、果、菜茹非中國物產者”,本卷僅此一篇,在全書中是第九十二篇。賈氏自序稱︰“凡九十二篇,束為十卷”,這就是最後一卷的最後一篇。照以前九十一篇例,篇題下應有“第九十二”字樣,除漸西本加這四字外,他本都沒有,現在保留兩宋本的原樣不加。卷內共一四九個小標題,不能稱“篇”,我們叫它作“目”。

    所謂“非中國物產者”,指不是中國北方(主要是後魏疆域)所生產;“非人力所種”,當然是野生。但卷內所記,並不完全符合這個原則。例如卷六《養羊》篇有種芰、芡、藕等法,而本卷有“■﹝二二﹞”、“芡﹝二六﹞”二目及“菜茹﹝五0﹞”的“荷”條,既是北方原有,也不能以野生于南方來解釋。另外,即使在一四九個項目的本身,也有重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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