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將戈登,曾立功中國,隸李文忠麾下者十余年。後歸國,死事埃及。吾國士大夫,語及戈,以為不如華爾。然華不過一戰將,弋則具有文武才略。且其人實忠于吾國,不可沒也。其歸國時,當光緒六年,嘗上書文忠,論外交軍事甚悉,皆犖犖大端,使早從其言,何至有後來喪地失權之禍?不幸而戈所深戒者,吾事事莫不蹈之。今距戈去時,甫三十年耳。而每下愈況,遂至此極。戈登有知,應亦自嘆其言之不幸而中也。戈所陳十策,為撮其要于下︰
一、中國與外國議約,當在中國開議。按吾國與各國立約,蹈此戒者,實不可勝數。馬關一約,尚不在內。
二、與外國議約,須多用文字,少用語言。文書以簡明為貴,或先將其意暗詢別國。因各國互相猜忌,若某款吃虧,必為指出。按此策十年以前猶可用,今則均勢之局已定,協以謀我,雖此策亦無所用矣。
三、中國一日不去北京,則一日不可與人開釁。因都城距海口太近,無能阻擋,此為孤注險著。按,此條蒙頗不謂然。雖然,旅順、威海之不守,戈因先見之矣。
四、陸軍無勁旅,則水師無退步。今宜先練陸師,再練水師。
五、所購船炮,甚為失計。當時若以購船炮之款,盡購新式槍,較為有益。俟陸軍練成勁旅,再購船炮。按,此二條,今之海軍大臣听者。
六、中國有不能戰而好言戰者,皆當斬。
七、應多方幫助華商出洋,徑向制造廠購貨。
八、總稅司宜駐上海,專管稅務,不令擅越他事。若與外國公使議事,不宜令局外之洋人干預。按後來赫德權力之膨脹,孰實使之?袞袞諸公,不惟負國負民,抑且無以對戈登矣。文忠在總署時,不喜與赫德商榷國事,殆猶未忘戈登之戎歟?
九、當責成出使大臣,承辦外洋軍火,如與各國公使談論,有不諧之處,當令出使大臣,在外商辦。按,十條中惟此條無關緊要。
十、亟宜設稅務學堂,令華人習學關稅事宜,以備代替外人。薪水宜照外人例優給。按赫德總榷政以來,垂五十年矣。而此條竟無人議及者,尚何言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