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李曰公,農人也。家雖不裕,而衣食不缺。年及立而無子,遂養異姓之子為己子,因名曰義。時年十四,令入外塾讀。甫二年,義曰︰“吾天資愚魯,不能讀書,願作生意。”李以義年幼,不以為可。義曰︰“先用十數千作本,無利則止。”李許之,遂給以本資二十千。義入市墟,視物價之低昂,賤則積之,貴則蠰之,二十年間,家業較昔大數倍矣。
初,李得義為子之後五年,親生一子,以利名之。利漸長,不齒義,恆擯義不同食;義貿易買來食物,利不食。李囑義勿買,義不听,利亦暗食之。利完婚後,利妻役嫂若婢,義妻毫無慍色。李嘗安慰之,義夫婦同曰︰“吾弟夫婦年輕,理合兒等多操作,即靡室勞、靡有朝,父不與聞可也。”李聞之甚喜。忽利欲與義各爨,李試之曰︰“家業悉汝兄掙來,宜與之均分。”利怒曰︰“渠非吾兄,何得與吾平分?略分家財,吾不禁,已待之極厚矣!”李不言。自此李不市業產,義勸之亦不听,義亦不知其父有何深意。利常言與義各居,李支吾至六七年。利漸仇視義,勢難同居。李不得已,遂謂義曰︰“汝弟欲與汝分居。”義曰︰“吾弟欲之,亦可。”李欲言復止者三。義窺知父意,言難出口,曰︰“分則分耳,產業等等吾分毫不要,自幼慣作生意,當不至餓殍。但乞吾弟給吾住處,使妻子不至露地宿,已不勝銘感矣!”言之不禁酸楚。李言︰“不必傷悲,吾自有以處之。”謂利曰︰“給汝兄住宅一所,財物若干,猶不足十分之一也,汝願之乎?”利尚有吝意而勉應之。李復曰︰“家財既不平分,吾生養死葬之事,悉與汝兄無與乎?”曰︰“渠非吾兄,何用渠?”李即使之各居。及數日,李見義閑居,遂特造義所。義竭力供奉,歡若平素。李曰︰“利不弟,皆吾溺愛所致,得勿有怨心乎?”義曰︰“娶妻生子,恩同昊天,怨何敢有?”曰︰“汝連日家居,無本作生意乎?”曰︰“兒朋友尚多,可通假而理生意。”李曰︰“雖然,亦需資本。吾連年不值產業,積白鏹若干,可敵汝弟家產三分之一,寄埋在此,俟夜靜無人可取而用之。”遂指示其處。李酒後泣曰︰“利不肖,漸肆飲賭,吾死後必不能守成。可念吾養育之恩,無令轉乎溝壑,死亦瞑目矣!”義慨然曰︰“父即無是囑,斷不能視弟如路人。”于是李約五六日輒詣義家,後直五六日一歸利所。
未幾,李以病故。利見義生意興隆,攀令平攤殯資,義從之。殯後,利資無著,兼有酒博之債,乃偽貨地于義,得價而不與成契,曰︰“俟後加利奉還。”義亦不與理較,曰︰“吾知此而故為者,不敢預以無信待吾弟也。”利游惰不事事,兼且大肆飲賭,復欲出地于義。義曰︰“非某作中不可。”蓋某者利之所畏,而實義之相好者也。未十年,除住宅外,利之產業蕩然無所存,而歸于義者十之八九。一日,義妻謂義曰︰“利弟家一日一餐難,可少恤之。”義可之,遂以為常。利以此時至義家代理家務,井井有條,義亦甚喜。義欲佣一飯嫗,利曰︰“弟婦其可。”于是利夫婦代義操作若僕嫗焉。及數年,時值陰雨,兄弟借酒談衷曲。義曰︰“設令產業如昔,弟仍不能老守田園?”利曰︰“彼一時,此一時也。今弟有十分之一,自能存活矣。”義曰︰“若然,弟之產業貨于吾者悉在。今收成在即,汝夫婦可即歸,預備收獲。農器牲畜可暫取用于此,從容漸置可也。且吾有此心久矣,有其心而無其事者,蓋恐弟性未定耳。今既定矣,勿庸疑議。”利復舊業,循分度日,依然成安樂之家。今聞義、利悉卒,其子佷怡怡如胞焉。
虛白道人曰︰奇哉!義也。于養育之父,而厚恤其子,為奇;以異父之弟,前曾刻薄相待,乃舉所貨弟產業如數讓給之,更奇。然豈過分哉,惟仁人君子能之耳。
讀之令人感嘆不置。 汪雪馬風
李公可謂義利分明。 黃琴軒
《五代史》有《義兒傳》,義而不義,負義之名者多矣。為李義者,完得義字分量;記李義者,寫出義字胸懷。有此事不可無此文。 馬竹吾
義自義,利自利,亦已各行其是矣。卒之謀利之利,竟成為向義之利,是則義之以義為利,而不以利為利所致也。義利之分,如是如是。 秦次山
維系綱常,主持名教,有功世道之文,可作宋儒語錄讀。竹吾馬先生評尤允。 上元李瑜謹注
養子勝兒,義兄恤弟,諷世何深焉。 漁樵散人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