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听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听于朝,司寇听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闢。其喪,亦如之。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譯文]
鄉土掌理[六鄉以及]國都中(的訴訟],各掌所屬鄉的人民數並對鄉民加以糾察和禁戒,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別罪狀的輕重,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由鄉土]挑選合適的日期施刑或誅殺,(殺後]陳尸三日。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如果有大祭祀、大喪事、大的軍事行動,以及迎送來朝諸侯等事,各自掌管所屬鄉的禁令,率領下屬站在道路兩邊禁止閑人通行。三公如有國事[外出],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行人。三公有喪事時也這樣做。凡王國有大事時,就負責誅殺違犯禁令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