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士掌都家,听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于國,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听獄訟者。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譯文]
方土掌理采邑[的訴訟],听察他們的訟辭,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三個月而後把案件上報王朝。大司寇在外朝審理方士的評斷意見,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而由方士]記暴所判的罪刑以及參與審判案件的官吏。凡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眾,就各掌有關本方民眾的禁令。 按四季貫徹施行縣法,到了[夏歷]年終就檢查縣法的執行情況,而[對采邑的官吏]進行獎懲。凡都士、家士所上報的有疑難的案件,就負責初審[而後上報大司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