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之用,謂之天討,以其罪在所當討而不可以免于刑,而非聖人之刑之也,而可以猛雲乎哉?
蠻夷滑夏,寇賊奸宄,舜必命皋陶以明五刑。然其命之之辭曰︰「以弼五教,期于無刑。」皋陶受士師之任,固以詰奸慝、刑暴亂為事也,然其復于舜者曰「御眾以寬」,曰「罰弗及嗣」,曰「罪疑惟輕」,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于有司」。
寬猛之說古無有也,特出于左氏載子產告太叔之辭,又有「寬以濟猛,猛以濟寬」之說,而托以為夫子之言。嗚呼,是非孔子之言也。且其辭曰︰「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使人君之為政,寬而猛,猛而寬,而其為民者,慢而殘,殘而慢,則亦非人之所願矣。
《語》載夫子之形容曰「威而不猛」,《書》數羲和之罪曰「烈于猛火」,《記》載夫子之言曰「苛政猛于虎也」。故曰「猛」者惡辭也,非美辭也。是豈獨非所先而已耶?是不可一日而有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