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詐為瑞應

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思任 書名︰弈律

    凡詐為瑞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搖人心者,各笞五十。

    【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雲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自賀。詐悲者,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那,同“挪”。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則亡而或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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