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
經曰︰「改葬緦」。《春秋谷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于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余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雲「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于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涌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嚙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于堂,則謂之殯;瘞于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古異,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于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殯至于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
【譯文】
經書上說︰“改葬,喪服紹麻。”公春秋谷梁傳》 上也說︰“改葬的禮儀,喪服緣麻。舉了喪服中最下等的一種,因為相隔年代遠了。”這都是說子對于父母應服的喪服,其他的親族都不服喪服。怎麼知道一定這樣認識呢?經書上喪服分五等,小功下面,方才著明改葬的制度,更沒有寫輕重的差別。從這一點可以知道只記錄了最親近人的喪服,其他的不服喪服,就不記錄了。假如主人應當服斬衰,其他的親族各人應當服各人的喪服,那末經書上也須講到它,不應當只說服緣麻了。《 谷梁傳》 ︰舉了下等例子,因為緬的關系。“緬”同“遠”, “下”指喪服中最輕的一等。因為相隔年代遠了,所以喪服就輕。江熙說︰喪禮的規定,天子諸侯改變服色而後葬,因為和神明交接,不可以著純粹的凶服,何況時間久遠的呢?所以改葬的禮,喪服最輕。從這一點說,也就明白了。
衛國的司徒文子改葬叔父,向子思請教喪服。子思說︰“禮文規定,父母改葬,喪服紹麻。改葬完畢就除去喪服。這樣做,是不忍心不著喪服送至親改葬。不是父母就不服喪服,不服喪服就在吊服上加麻線。”這又是顯著的例子。文子又問︰“喪服己經除去,以後埋葬,那麼喪服應該服哪一等的?”子思回答說︰“三年的服喪期,沒有埋葬,喪服不會改變,哪有除去喪服的呢?”這樣就可以知道改葬和沒有埋葬,喪服是有不同的。
古時候,諸侯死後五個月埋葬,大夫死後三個月埋葬,士死後過一個月埋葬,無特殊原因不能超過期限不埋葬的。超過期限而不埋葬就叫做沒有埋葬,《 春秋》 進行了譴責。如果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埋葬,即使期限超過三年,子的喪服也不會改變。這是孝子之所以表達他的哀情,先王之所以限定葬期的道理了。雖然有了這樣的明文,但沒有著錄那樣做的人,因此知道超過期限不埋葬是極少的。改葬的人,是因為山崩水涌,毀壞他的墳墓,以及埋葬時葬禮不完備的緣故。例如文王改葬王季,因為大水侵蝕王季的墳墓;魯隱公改葬惠公,因為以前埋葬時有宋國軍隊侵犯,太子年少,葬禮因而網失等一類,就是這樣。
舉辦喪事,樞車只有前進而沒有後退的,喪服有重服改為輕服而沒有輕服改成重服的。收鹼尸體入棺放在堂上,就稱為殯;埋葬于野外,就稱為葬。近代以來,喪葬和古代不同。有的出游,有的做官,遠離家鄉,在千里之外,死後,有的因為妻弱子幼,不能將棺樞從外地運返故鄉,更有的拘泥于陰陽忌諱不吉利,就埋葬在死的地方。等到運回故鄉埋葬,與死亡年代相隔,遠的有達幾十年的,近的也超出三年。死者的親族除去喪服,改著吉服從事工作年代也已經長久了,又怎麼可以拿沒有埋葬不改變喪服做例子,反而著重孝的喪服呢?在服喪期內,’當埋葬時,還將重孝的喪服改成輕服,何況年代相隔久遠,反而著純粹的凶服來改葬嗎?假使真的著重孝的喪服,就是所說的不可以除服而除服,不應當著重孝的喪服而更重了。
有人說︰“喪事,與其輕率,寧可悲戚,即使服重孝的喪服,不是也可以嗎?”我說︰“不是這樣!輕率與悲戚比較,那末,輕率的確不如悲戚;即使這樣,也沒有像合乎喪禮那樣美好。節儉與奢侈相比,那末,節儉的確好于奢華;即使這樣,也沒有像合乎喪禮那樣美好。事情做得過頭,就如做得不夠,都不合宜,不就是指的這一類說法嗎?"
有人說︰“經書上稱,‘改葬服紹麻’,而不著明月數,意思似乎是為期三月後除服。而子思回答文子,就說‘埋葬完畢後除服。’現在應該怎樣?”我說︰“從開始改葬到改葬完畢已滿三月,就除服;不滿三月,就服滿三月。”又有人問︰“妻為丈夫怎樣服喪?”我說︰“像子為父服喪服。”又問︰“沒有吊服而加麻,是怎麼樣的?”我說︰“當今的吊服,就如古代的吊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