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敢 之。六月戊子 弩九 男子on,告槎嘉就停 咽苤 形吹劍 б觥 on曰︰ 夷,大男子,q出五十六 以 徭 ,不 櫫停 上“穴”下“羔”]遣on櫫停 形吹劍 б觥K 緹擰 上“穴”下“羔”]曰︰南郡尉 屯有令, 夷律不曰勿令櫫停 辭倉 恢 齬剩 on。 on︰律, 夷男子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 ,以 徭 ,非曰勿令櫫鴕玻 半m不 櫫停 上“穴”下“羔”]已遣,on即屯卒,已去亡,何解?on曰︰有君 ,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 ,以 徭 ,即鴕玻 簦 o解。,如 。鞫之︰on 夷,大男子,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 ,以 徭 ,[]遣櫫停 б觶 茫 。疑on罪,它 ,敢 之, 螅 皙z史曹 。史 ︰on 腰兀 蛟徊劃 。廷螅寒腰亍 br />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謹呈︰六月戊子日,發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憂一人,告發該犯接到都尉征發屯卒的文書後逃跑,不去指定地點報到。毋憂解釋說︰“按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每年應交納五十六錢,就免除徭役、賦稅,不應該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應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點,就逃跑了。其他情節,和發弩卒九說的相同。”都尉[]說︰“南郡都尉府征發屯卒下達有專門命令。《蠻夷律》中並沒有規定不征發已交納[原字為宗下加貝]錢者服役。于是便征調毋憂服兵役。不知道他為什麼逃跑。其他情況和毋憂所說相同。
詰問毋優︰“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可以免除徭役、賦稅,並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規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調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釋?毋憂說“有一(蠻夷)君長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免除徭役、賦稅,並不再服兵役。長官說的是事實,無可辯解。”
復問過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詞相同。
審定︰毋憂,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抵當徭役、賦稅。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現捉到案,審訊屬實。毋憂
應判何罪?請審議決定。其他問題,縣廷已作結論。呈請判決批復謂。獄史曹發文。
史擬判︰毋憂應當腰斬,或不當定罪。
廷尉斷決︰應當腰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