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一)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敢之。六月戊子弩九男子on,告槎嘉就停 咽苤 形吹劍 б觥on曰︰夷,大男子,q出五十六以徭,不櫫停 上“穴”下“羔”]遣on櫫停 形吹劍 б觥K緹擰上“穴”下“羔”]曰︰南郡尉屯有令,夷律不曰勿令櫫停 辭倉  恢 齬剩 on。on︰律,夷男子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以徭,非曰勿令櫫鴕玻 半m不櫫停上“穴”下“羔”]已遣,on即屯卒,已去亡,何解?on曰︰有君,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以徭,即鴕玻  簦o解。,如。鞫之︰on夷,大男子,q出[原字為宗下加貝],以徭,[]遣櫫停 б觶 茫 。疑on罪,它,敢之,螅 皙z史曹。史︰on腰兀 蛟徊劃。廷螅寒腰亍br />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謹呈︰六月戊子日,發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憂一人,告發該犯接到都尉征發屯卒的文書後逃跑,不去指定地點報到。毋憂解釋說︰“按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每年應交納五十六錢,就免除徭役、賦稅,不應該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應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點,就逃跑了。其他情節,和發弩卒九說的相同。”都尉[]說︰“南郡都尉府征發屯卒下達有專門命令。《蠻夷律》中並沒有規定不征發已交納[原字為宗下加貝]錢者服役。于是便征調毋憂服兵役。不知道他為什麼逃跑。其他情況和毋憂所說相同。

    詰問毋優︰“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可以免除徭役、賦稅,並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規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調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釋?毋憂說“有一(蠻夷)君長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免除徭役、賦稅,並不再服兵役。長官說的是事實,無可辯解。”

    復問過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詞相同。

    審定︰毋憂,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抵當徭役、賦稅。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現捉到案,審訊屬實。毋憂

    應判何罪?請審議決定。其他問題,縣廷已作結論。呈請判決批復謂。獄史曹發文。

    史擬判︰毋憂應當腰斬,或不當定罪。

    廷尉斷決︰應當腰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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