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二)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敢之。三月己巳大夫曰︰六年二月中婢媚士五所,r六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殞盡C腦唬汗庶c婢,楚r去亡,降h,不擔 c得媚,佔玩久模 u所,自不褪苕荊 慈б觶 緄。曰︰媚故婢,楚r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擔 湊擔 u所,它如、媚。媚︰媚故婢,楚r去亡,降h,不擔 c得,佔得模 殞荊 u媚也。去亡,何解?媚曰︰楚r亡,乃以h,玩荊 u媚,自不殞荊 慈б觶o它解。媚︰年四十q,它如。鞫之︰媚故婢,楚r亡,降h,不擔 c得,佔擔玩荊 u所,媚去亡,年四十q,得,皆。疑媚罪,它,敢之,螅 鶉X。吏︰黥媚,畀,或曰槭恕br />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縣丞驁呈請審議。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狀辭︰“六年二月中,在士伍點住處買婢女媚,身價一萬六千錢。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獲她後,她說︰自己不應當是奴婢。”  

    媚申辯道︰“我以前是點的婢女,楚時期就逃脫了。到了漢朝,沒有上戶籍。點逮住我後,仍將我作為奴婢,報了戶口,賣給。我認為自己不應該還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況,和所說的相同。”點說︰“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時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沒有戶口,給她報了戶口,賣給了。”其他情節,和、媚所說相同。

    詰問媚︰“你以前是點的奴婢。雖然楚時逃跑了,可是到漢朝後,並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你後,仍將你作為奴婢報了戶口,將你賣與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為什麼逃跑?”媚答︰“楚時候我已經逃跑,點認為到了漢朝後我仍是他的奴婢,。賣了。我認為自己不應當還是奴婢,就逃跑了。沒有其他可說的。”

    復問時,媚答現年四十歲。陳述的其他情節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審定︰媚原是點的奴婢,楚時逃亡,到了漢朝後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戶籍,並將她賣給,後又逃跑抓獲。現年四十歲。經審訊,均屬實。應該判媚何種罪?其他問題,縣廷已有定論。請審議斷決、批復。

    如X簽發。

    縣廷屬吏擬論︰黥媚,還給。或判為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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