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 敢 之。三月己巳大夫 曰︰六年二月中 婢媚士五 所,r 六千, 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 殞盡C腦唬汗庶c婢,楚r去亡,降 h,不 擔 c得媚,佔 玩久模 u 所,自 不 褪苕荊 慈б觶 緄。 曰︰媚故 婢,楚r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擔 湊 擔 u 所,它如 、媚。 媚︰媚故 婢, 楚r去亡,降 h,不 擔 c得,佔得模 殞荊 u媚 也。去亡,何解?媚曰︰楚r亡, 乃以 h,玩荊 u媚,自 不 殞荊 慈б觶 o它解。媚︰年四十q,它如 。鞫之︰媚故 婢,楚r亡,降 h,不 擔 c得,佔擔 玩荊 u 所,媚去亡,年四十q,得,皆。疑媚罪,它 ,敢 之, 螅 鶉 X 。吏 ︰黥媚 ,畀 ,或曰 槭 恕 br />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縣丞驁呈請審議。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狀辭︰“六年二月中,在士伍點住處買婢女媚,身價一萬六千錢。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獲她後,她說︰自己不應當是奴婢。”
媚申辯道︰“我以前是點的婢女,楚時期就逃脫了。到了漢朝,沒有上戶籍。點逮住我後,仍將我作為奴婢,報了戶口,賣給 。我認為自己不應該還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況,和 所說的相同。”點說︰“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時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沒有戶口,給她報了戶口,賣給了 。”其他情節,和 、媚所說相同。
詰問媚︰“你以前是點的奴婢。雖然楚時逃跑了,可是到漢朝後,並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你後,仍將你作為奴婢報了戶口,將你賣與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為什麼逃跑?”媚答︰“楚時候我已經逃跑,點認為到了漢朝後我仍是他的奴婢,。賣了。我認為自己不應當還是奴婢,就逃跑了。沒有其他可說的。”
復問時,媚答現年四十歲。陳述的其他情節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審定︰媚原是點的奴婢,楚時逃亡,到了漢朝後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戶籍,並將她賣給 ,後又逃跑抓獲。現年四十歲。經審訊,均屬實。應該判媚何種罪?其他問題,縣廷已有定論。請審議斷決、批復。
如X簽發。
縣廷屬吏擬論︰黥媚 ,還給 。或判為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