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三)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丞[上“喜”下“心”]敢之。劾曰︰史令女子南冠冠,佯病中,大夫虞鰨 躁@出。今曰︰南,逄鍤希 閭安,送行,娶櫧蓿 c偕w,未出得,它如劾。南言如劾及。︰非得娶南櫧摶玻  櫧蓿 c偕w,是碚T及奸,南亡之侯,匿之也,何解?曰︰硭湍隙櫧蓿 碚T也。吏以榧榧澳淠希 錚o解。︰律所以禁鬧T侯碚T者,令它o得娶它艘病j@不故恚 h民之 鬧T侯碚T也,何解?曰︰罪,o解。,如。鞫︰送南,娶以櫧蓿 c偕w,未出,得,。疑罪,,它,敢之。人婢清助邯城,已即亡,男眾w地,以亡之侯。今硭歪閼擼 湊T南。吏︰清同,以鬧T侯碚T。或曰︰以奸及匿黥舂罪。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W不害行廷尉事,清胡莘蜃史,固有,廷以,黥槌塹  緶閃睢br />
    譯文︰

    (漢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縣縣令狀、縣丞[上“喜”下“心”]敬請審議。茲舉劾︰“臨淄獄史闌令女子南頭戴繳冠,偽裝病人睡在車中,盜用大夫虞的通行證件,企圖蒙混出關。”

    今闌說︰“南是齊國田氏家族的人,依法遷往長安居住,我負責遣送。其間,娶她為妻,然後攜帶她返回臨淄,還未出關就被抓獲。”其他情節與劾狀說的相同。南的陳述和劾狀與闌的供詞相同。

    詰問闌︰“你不應當娶南為妻。娶為妻後又攜她返回臨淄,你犯了引誘和奸詐罪。南逃回諸侯國後,你將其隱藏起來,是不是這樣?”闌回答道︰  “我是遣送她的過程中而娶她為妻的,不是有意引誘她。審判官認為我是以奸詐行為隱匿南,這是犯罪,我不辯解。”又質問闌︰“法律所以要規定禁止從諸侯國來的引誘者,就是禁止一國的人不許娶另一國婦女為妻。你雖然不是故意來引誘,但實質上是引誘漢民到齊國。這就是從諸侯國來引誘。你怎麼解釋?”闌答道︰“我有罪,沒什麼可說的”。

    問︰回答與上述供詞相同。  

    審定︰闌負責遣送女子南去長安,其問娶南為妻。非法攜帶南返回臨淄。倘未出關即被查獲。經審訊屬實。應當判定闌何種罪?該犯已拘押。其他有關問題,縣廷已作處理,呈請審議。茲有一案例抄錄如下,可參考。有一奴婢清幫助其兄逃到趙國邯鄲,之後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長到了趙國。該案是以逃亡諸侯國定的罪。現今是闌來遣送遷徙者南,其間就引誘她。本案審訊官認為︰闌和清所犯罪的性質相同。應當以從諸侯國來引誘婦女罪論處。或者按以奸猾詐偽方法隱匿黥舂罪論處。

    十年八月四日,太僕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審定︰胡縣嗇夫呈報的獄史闌一案,請求審議原來的斷處,本廷已知悉。茲決定判處闌黥城旦刑。其他問題按有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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