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四)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原文︰

    胡丞[上“喜”下“心”]敢之,十二月壬申大夫[上“耤角U“所”]女子符,告亡。符曰︰亡,自以槲從忻擔 粵鈄哉擔櫬蠓蠣麟`,明嫁符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解曰︰符有名得魎 庖o恢人也,娶以櫧蓿 恢 巴觶 艘槊麟`,它如符。解︰符有名得魎 亡人也。律︰娶亡人櫧蓿 槌塹  й  怯p也。解弗知,以娶亡人櫧拚。何解?解曰︰罪,o解。明言如符、解。解故黥劓,它如。鞫︰符亡,白佔擔 餿櫧蓿 恢 渫觶。疑解罪,,它,敢之。吏︰符有得魎 骷榻餛蓿 獠恢 渫觶 劃。或曰︰符已擔亡人也。解不知其情,以娶亡人櫧拚,刈籩槌塹 M笤唬喝∪く鋈櫧拚之,律白,不。

    譯文︰

    胡縣縣丞[上“喜”下“心”]呈請審議斷決。十二月壬申日,大夫[上“耤角U“所”]送來一符的女子,告她逃亡。女子符說︰“我是逃跑,並謊稱自己戶籍,依照法令的規定去報了戶口,成為大夫明的奴隸。我嫁給在隱官服役的解為妻,但沒有告訴他我逃跑的事。情況和[上“耤角U“所”]說的相同。”解說︰“符在明家有戶口。我認為她沒有什麼特殊之處,不知她從前曾逃跑過,而懷疑她是明的奴婢,其他情節與符所說相同。”

    詰問解︰“雖然符在明家有戶籍,而實際上是一個逃亡的人。法律規定︰‘娶亡人為妻,黥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你雖然不知道,仍應該按照娶逃亡者為妻論處。你有什麼可以辯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沒有什麼可說的。”明的供詞和符、解相同。

    驗問︰解回答“我以前曾受過黥劓刑罰”。對于其他問題的陳述,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吏議定︰符在明的住所有戶籍。明將符嫁為解妻。解不知她是一個逃亡的人,因而不應該論罪。或者按另一意見處理︰符雖然謊報上戶籍,實際上是一名逃亡者。雖然解不知道這件事,仍應該按娶逃亡者為妻論罪,斬左趾為城旦。

    廷尉斷決︰按娶逃亡者為妻論處。法律有明文規定,不應當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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