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南郡卒史 ]、刺錛佟 涫凡f拓 “廣”內“隼”]等 簿
御史 載Ъ唚甓 氯沙降僥峽ス馗 聰攏 孜緄繳w]等治所,其壬寅 益鬧危 現嗡 z。四月辛卯 有 去,五月庚午朔益鬧危 w]有 去,八月庚子朔 去, 廿八年九月甲午巳。御史下 e居它笥。今橢 骸≡唬撼躋事, 梧守灶、尉徒唯 ︰利 反,新黔首往 ,去北, 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 ,恐 !∫ 留,以 史氏,氏曰︰ 梧 反者,御史a令南郡汀Ax等鶿潰 慮 卓鄭 倨浼儔 瀋街校 T召稍恚 u恐畏,其大不安,有 南郡駝嘸 聿丁Ax等 餱淅M反 ,弗先候 ,榫 。 x等罪也,上 圓眯慮 鬃錚 T睢く轎ㄔ唬航討^ 新黔首 捕者,不得,勉力善洌 й^害 ,恐 Nㄖ^ 久矣,忘弗 ,它如 。氏曰︰劾下 攸守、丞魁治,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 新黔首往候 ,反 多,益 稹Ax死,攸又益 新黔首往 ,破,凡三 , 並主籍。其二 鴇保 捕,名籍副並居一笥中, 亡,不得,未有以e知 捕者。及屯卒□敬,卒已 去,移徙(?)逮之,皆未懟︰卯闢 有鞫,氏以檳峽ザ 橢巍! ,氏以告 ,不知 上 紜 、魁言如氏。. 氏︰氏告 曰 等鶿潰 慮 卓鄭 倨浼儔 瀋街校 T名稍恚 u恐畏,其大不安,有 南郡駝嘸 聿丁@粲氏,氏曰︰ 主新黔首籍,三 ,鴇保 圓 右惑又校 從幸 e知 捕者,逮 未砦雌遙 搬岵煌 院謂猓渴顯唬盒慮 鴇碑捕者, 後所 新默首籍並,未有以e知。 主逮未恚 z留 。 樨 睿 。 e ,不 它令等。 死,黔首 坐者多,皆u恐吏罪之,又e離居山谷中。民心畏海 指Ш鼙M偕捕,而令 。 夷峽 突睢!∫事掾 ,氏,氏即以告 ,恐其怒,以自解于 , e籍,以偕捕之,情也。o它解。. ︰ 反群 ,儋乏不 , 之有法。 格掾 , 罪人,不以法 之,而上 元裁新黔首罪,是 欲 罪人也。何解? 曰︰□等上 Z爵令戍,今新黔首不安 ,上 月,欲陛下幸沼 以岫ㄖ 桓裔 罪人,o它解。 等︰ Z爵令戍,而o法令,人臣 奏法以治。今 法而上 元裁新黔首罪,是 欲 罪人明矣。吏以 , 何以解之? 曰︰o以解之,罪。南郡屠簦 截 恚 從行慮 樁捕者名籍。 ㄔ唬毫x死,自以有罪,籍去亡,得□。 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後 ,o章, 不可知。南郡屠裟艘災喬閃鈥 T召聚城中, (?) 傅先後以e,捕 鴇閉摺*z留盈卒q,不具啵 n悟守已劾 □□□□□□□□ 及吏卒不救援 等去北者, 不具,e奏,它如 。鞫之︰ 等 餱湫慮 桌M反 ,反 x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 逮 ,髟攸, 硪 e黔首 捕者。 捕者多e 相去 ,且事 ,未有以捕章捕 , 上 元裁新黔首罪,欲 勿 ,得,。.令︰所取 新地,多群 ,吏所 群 遇, 北,以儋乏不 律 。律︰儋乏不 ,亍4鬯煒v囚,死罪囚,黥槌塹 顯煲隕夏 楣 劍 源水 。 之︰ 耐楣 健!±M。 者七人,其一人 ,六人不 。不存皆不 。
譯文︰
南郡府卒史蓋廬、摯田、代理卒史 復審攸縣令[“廣”內“隼”]等犯卷宗
御史府文書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南郡府。南郡府隨即于十九日下發到蓋廬等卒史辦公處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補益參力審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審理其他案件,而未到職。四月十七日, 本人因被起訴而離職。五月二十七日,朔、益開始參加審理此案,蓋廬因犯貲罪,而撤職。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訴離職。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底九月二十三日結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傳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數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獄
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
御史府下發的文書保存在另一公文箱。
現復審如下︰
(攸縣令)[“廣”內“隼”]供述︰“我開始審理此案時,蒼梧縣代理縣令灶、尉徒唯向我說︰‘利鄉鄉民叛亂,派往鎮壓的新黔首敗逃。應該拘捕治罪的太多,都沒有抓獲。此案很難處理,恐怕要出差錯’。我視察了獄中關押的人。訊問獄史氏。氏說︰‘這些人是蒼梧縣的叛亂者,主事者恆命令南郡府負責復審。(帶兵前去鎮壓的攸縣令史)義等人已陣亡,帶領去的士卒、新黔首怕受懲罰,便攜帶所發的武器隱藏山中。逐漸召回了一些但都懼怕受罰,很不安靜,懼怕不久南郡府復審者前來逮捕他們’。義等人帶領吏卒鎮壓叛亂的強盜,事先不偵察,因而失敗。這是義等人的罪責。特上書請制裁新黔首的罪。其他情節,見呈上的文書。”
蒼梧縣代理縣令灶、尉徒唯供述︰“曾經告誡[“廣”內“隼”],應當抓捕新黔首,如果不能捕獲,要盡力防範。並沒有說難以處理,可能會失敗。很早就告訴[“廣”內“隼”]了,他全忘了。其他情節,和[“廣”內“隼”]所說相同。”
獄史氏供述︰“劾文書下達之後,與攸縣代理縣令、縣丞魁共同審理此案。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和義征發新黔首前往偵察,看到叛亂的太多,便又征發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參戰。令史義戰死後,攸縣現再一次征發了一批新黔前往緝捕叛亂者。這一次獲得勝利。三次征發新黔首的名冊,均由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保管。前兩次參戰戰敗的新黔首應當拘捕,但他們的名冊也都存放在同一個公文箱里。[左“肆”左半部,右“左”]逃跑後沒有抓獲,沒有人分辨出哪些是應當拘捕的新黔首名冊。屯卒敬,卒已也都遣散他處,發函逮捕,都未抓獲。[左“肆”左半部,右“左”]在好 縣另有他案被關押。我認為南郡府將會來復審此案的。[“廣”內“隼”]訊問時,我已經告訴[“廣”內“隼”],不知道他上書的事。其他情節,和[“廣”內“隼”]說的相同。”
代理縣令、縣尉魁的陳述和氏說的相同。
質問氏︰“你告訴[“廣”內“隼”]說‘義等人戰死後,新黔首非常恐懼,都攜帶發給他們的武器隱藏山中,逐漸召回後,都很恐慌,不安寧,怕不久南郡府來復審將他們逮捕’。復審官員訊問時,你說︰‘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掌管新黔首的名冊,第三批和戰敗的兩批新黔首的名冊,都存放在一個竹箱里,沒有人知道哪些是應當拘捕的。沒有將[左“肆”左半部,右“左”]抓來,所以還沒逮捕’。前後說的不相同,如何解釋?”氏答道︰“新黔首戰敗應當拘捕者的名冊,和最後征發新黔首的名冊存放一塊弄混了,沒辦法分別開。[左“肆”左半部,右“左”]主管拘捕,但沒有回來。案件必須中止待[左“肆”左半部,右“左”]返回。[“廣”內“隼”]作為攸縣縣令,失職。[“廣”內“隼”]另有一套做法,和其他縣令的考慮不同。義戰死後,戰敗應當坐罪的黔首很多,都怕受到處罰,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民心畏懼,怕不能都將其捕獲,而失敗。希望南郡府來復審此案。[“廣”內“隼”]來察本縣監獄囚犯,訊問我時,我立即做了回答。怕他發怒,向他作了一些解釋。實際上必須等待[左“肆”左半部,右“左”]來區分各類名冊,偕同一起去拘捕。這是實情,沒有其他可說的。”
質問[“廣”內“隼”]︰“緝捕叛亂者,戰斗不盡力。對于這種行為如何懲罰,法律有明文規定。你審訊囚犯,也見到了罪犯,卻不按律論處,而上書呈請只懲處新黔首,企圖釋放罪犯。這作何解釋?”[“廣”內“隼”]答道︰“曾提出對罪犯剝奪爵位,令其戍邊的懲罰。現今新黔首很不安分,因而呈文奏請皇帝陛下,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撫,不敢釋放罪犯。沒有別的可說。”
質問[“廣”內“隼”]︰“你等雖提出剝奪罪犯的爵位,令其戍邊的處罰,但不符合法令規定。作為人臣應當嚴格依法辦案。現在你拋開法律規定,上書請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你釋放罪犯的企圖非常明顯。以此認定你的罪,你有什麼可說?”[“廣”內“隼”]說道︰“沒有可說的,認罪。”
驗問︰南郡府復審官吏[答]︰到達攸縣後,攸縣縣廷沒有抓獲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沒有獲得新黔首應當拘捕者的名冊。以後[左“肆”左半部,右“左”]來交代道︰“義戰死後,我認識到自己有罪,便拋棄存放名冊的公文箱逃跑了。得到公文箱後,見到獄史氏所說的名冊,都存在同一個公箱內,上面沒有寫征發先後的順序,雜亂無章不可識別。南郡府復審官吏很機智地令攸縣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查問傅籍先後,以此判斷他們各是第幾批參戰的。然後拘捕戰敗逃跑者。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斷決。蒼梧縣代理縣令已舉劾要求論處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左“肆”左半部,右“左”],以及吏卒等不營救義等而逃跑者,長期沒有結案.容另行舉奏。其他情節見狀辭。”
審定︰攸縣令史義等率領吏卒、新黔首逮捕叛賊,叛賊殺死義等人。同去的官吏、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應當拘捕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將其傳送攸縣,以便識別新黔首中應當拘捕者。但拘捕者大多離鄉逃往外地。事情還難在沒有按法令拘捕論處。攸縣
令[“廣”內“隼”]上書說只制裁新黔首,企圖釋放罪犯。現已捕獲。一切審問屬實。茲命令︰新佔領的荊地區多盜賊。官府興兵征討的士卒與盜賊相遇即潰逃,一律按“儋乏不斗”律論處。 《律》︰“儋乏不斗,斬。”“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
為鬼薪。”按此律文論處[“廣”內“隼”]的罪。斷決︰[“廣”內“隼”]耐為鬼薪。[“廣”內“隼”]在押,已審訊的共七人,其中一人拘押,六人未拘押。尚未傳訊到庭的,均未審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