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問罪卷十

類別︰經部 作者︰來俊臣 書名︰羅織經

    【原文】

    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不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定矣。

    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惟招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難為亦為也。

    【譯文】

    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而在執行。刑罰的根本,不是為了懲罰有罪之人,而是要讓人明白什麼是犯罪。

    誰都可以被定罪,要加罪于人必須先確定對象。罪行不會自動招認,秘密舉報罪行就會顯現出來。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犯人為自己辯解是正常的,審訊的時候不憐憫,懲罰的時候不從輕,就沒有不招認的。可能有犯人因為拒不認罪被刑訊致死,可以用畏罪自殺來開脫。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個人定罪可以揭發他的同伙。供狀必須完整,供狀可以精心修改,但不要違反常理。事情做到這一步,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與人不同,思想也有差異。選擇薄弱之處進行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

    處境相同的人,所害怕的東西也一樣,用最他害怕的來處罰,他肯定會屈服。憐憫之心不能有,懷有憐憫之心的人就不能證明自己的忠誠。對朋友應該從重懲罰,援助朋友的人只會能給自己招來禍害。加罪于別人可能會讓你免于被人加罪,這樣的事情即使再難辦也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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