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荊公之政術(二)民政及財政

類別︰子部 作者︰梁啟超 書名︰王安石傳

    俗士之論荊公,大率以之與掊克聚斂之臣同視,此大謬也。公之事業,誠強半在理財。然其理財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國帑之歲入而已,實欲甦國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贏焉,以為國家政費,故發達國民經濟,實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財政,乃其第二目的也。而其所立諸法,則于此兩者皆有關系者也。故不名之曰財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財政。

    第一制置三司條例司

    制置三司條例司者,公所創立之財政機關也。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並,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後世惟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爭利,今欲理財,則當修泉府之法。

    熙寧二年二月,遂設立此司。詔曰︰

    朕以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後可為也。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財大屈,故特詔輔臣,置司于內,以革其弊。夫事顓于所習,則能明得失之原。今將權天下之財,而資之于有司,有司能習知其事,則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術也。若夫苛刻之論,剝削其下而斂怨于上者,朕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內外官,受詔後兩月,各具財用之利害以聞。

    司既立,以公及陳升之領之。時升之為宰相,公則參知政事也。今世各立憲國,往往以總理大臣兼度支大臣,蓋財務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並,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以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條例司之職在此,而後此所立之法,亦無不本此意以行。史稱公嘗與司馬溫公廷辯理財,溫公曰︰善理財者不過頭會箕斂耳。公曰︰不然,善理財者不加賦而國用足。溫公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彼設法奪民,其害乃甚于加賦。爭議不已。(史所載僅此,荊公反駁溫公之言則缺之,想更有偉論,惜不可得見矣。)夫溫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彼財貨百物,果為天地所生而終古不變者耶?抑亦人所生而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財貨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不在官者矣,則棄之于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則既可以在民,而同時亦可以在官。今世歐美諸國,其明效矣。荊公欲整理財政,而以發達國民經濟為下手之方,孔子所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也。中國自古言理財者,其識未有能及此也。

    荊公之意,以為國民經濟所以日悴者,由國民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產也。國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產者,由豪富之兼並也。國中豪富少而貧民多,而豪富又習于奢汰,不以其所得為母財,而貧民涓滴之母財又為兼並家歲月蝕盡。則一國之母財舉匱,而民之生無以復聊,于是殫精竭慮求所以拯救,其道莫急于摧抑兼並。而能摧抑兼並者誰乎?則國家而已。荊公欲舉財權悉集于國家,然後由國家的酌盈劑虛,以均諸全國之民,使各有所藉以從事于生產。其詩曰︰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其青苗、均輸、市易諸法,皆本此意也。此義也,近數十年來乃大盛于歐美兩洲,命之曰社會主義,其說以國家為大地主,為大資本家,為大企業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財,誠如公所謂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者也。彼都學者,往往夢想之以為大同太平之極軌,而識者又以為茲事體大,非易數世後,未或能致也。夫以歐美今日猶未能致者,而荊公乃欲于數百年前之中國致之,其何能淑?雖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條目非若彼之縴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極端,然其終不能全適于荊公之時與地,可斷言矣。荊公之所蔽,惟在于是。若其學識之精卓,規模之宏遠,宅心之慈仁,則真只千古而無兩也,溫公安足以知之?

    社會主義所以難行者不一端,而為國家分掌此理財機關之人,甚難其選,而集權既重,弊害易滋,此其著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會主義者,行之于立憲政體確立之後,猶以為難,而況在專制之代乎?本意欲以摧抑兼並,萬一行之不善,而國家反為兼並之魁,則民何訴焉?而盜臣之因緣以自肥,又無論也。故荊公之政策,其于財政上所收之效雖頗豐,而于國民經濟上所收之效滋嗇,良以此也。

    宋財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極,前既言之矣。神宗即位,首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歷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及制置條例司既設,乃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所裁省冗費十之四。(以上皆錄《宋史食貨志》上之六原文。)夫財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言興利,而節費亦安得已?溫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猶顢頇其詞,曰磨以歲月驟不能減,而徒欲諉其難于君上,何其不負責任乃爾耶!且溫公所謂不能者,何荊公驟裁其十之四,而不見其有他變耶?夫以數十年相沿之歲費,而驟減其十之四,此誠天下至難之業。而制置條例司之初設,即奏此膚功,則頜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識之明敏,其魄力之毅偉,可想見矣。(當時所裁者多屬宮廷費,非神宗之賢,荊公亦不得行其也。據宋史,則神宗之命溫公義裁減,似在荊公未入相以前。二公皆為翰林學士,當同拜此命者也,而溫公以敷衍答上命也。若此神宗之不樂得此不負責任之大臣以共國事,不亦宜哉!)以視不負責任之溫公,何相反耶?而後之論荊公者,于此等偉績,沒而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稱編著定式,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豫算案也。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餘緡。省冗費以增官祿,誠整理行政之根本哉!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舉善政,或更多,史闕不可考,而此東鱗西爪,已非流俗所能及矣,《文獻通考》二十四引元興元年甦轍奏︰言熙寧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隨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至是特設帳司默磨文帳雲。前此財政機關之腐敗,可見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者,頗有類于官辦之勸業銀行,荊公惠民之政也。《宋史•食貨志》上之四載其緣起雲︰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糶,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並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並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干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余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緣起也。名曰青苗者,蓋當時陝西轉運司李參,以部內多戍兵而糧儲不足,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余糧,至是仿行之,故襲其名也。荊公之懷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詩,既有此意。(詩見第六章。)及為鄞令,復行之而有效。及其當國,乃欲舉而措之于天下也。竊嘗論之,無論何國,無論何時,彼力田之民,能終歲勤動者,苟非有水旱之災,則所入恆足以自贍。而以數年之通,則必能有所羨余,以為冠昏喪祭之計。然而往往不然者,則緣初時母財不裕。牛種之資,以及青黃不接時食指之所需,不能不稱貸于豪右,或遇偏災而又貸焉,或遇嘉凶諸禮而又貸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長,于是一歲所入,見蝕于息者泰半,及夫來年,其不能不舉債如故也。債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終歲之勤動,遂為豪右作牛馬走已耳。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國民經濟之所以日蹙也。在昔泰西之希臘、羅馬,富者往往貸金谷于貧民,其後負責日重,無以為償,則蠰身以為之奴。泰西古代奴隸之多,蓋起于此。歷數千年,此制終無由革。西紀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國政府紛紛以法律定取息之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及近世銀行制度興,此弊始稍甦,其效不能及于農民。近數十年來,有所謂勸業銀行、農工銀行、信用組合等,利漸溥矣,然猶未能盡人而蒙其澤也。故此貧富不均之問題,實為數千年來萬國所共若而卒未能解決之一宿題。而欲解決之,則非國家振其樞焉而不可得也。其圓滿之解決法,則如吾國古代之所謂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謂社會主義,使人民不得有私財是也。未能圓滿而思其次,則國家設貸之機關而自當其沖,使豪右居奇之技,無所得施,則荊公所計劃者是也。吾國之前乎荊公而為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齊,子皮之于鄭,司城子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荊公則師其意者也。

    時甦轍亦嘗著論雲︰“天下之人,無田以為農,無財以為商,禁而勿貸,不免轉死于溝壑。使富民為貸,則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脫衣避屋以為質。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周官之法,使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其貴賤,而以國服為之息。今可使郡縣盡貸,而任之以其土著之民。”按穎濱此論,正與荊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嘗聞其緒余與,抑自創見也。然穎濱後卒以攻青苗自乞罷,豈文士之言之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荊公既欲實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無資本也。由國庫撥給資本,力又有所不逮也。適有常平廣惠倉者,諸路諸州縣莫不有之,而其所儲,實棄置于無用之地,公乃變無用為有用,而利用之為資本,其用意之周詳,其眼光之銳敏,至可佩也。而司馬溫公乃言常平倉為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錢之害小,廢常平倉之害大。然常平倉之無實惠可以及民,如彼條例司原奏中所述,溫公其能為之辯護乎?則亦強辭而已。

    法既行,舉朝洶洶,起與為難,不可究詰。其人與其言,皆不備述。惟有公答司馬諫議一書,錄之可見當時議論之一斑,而公所以堅于主持之故亦見焉。(溫公致公原書三千三百餘言,雜引經傳及漢唐遺文,見集中。)

    昨日蒙教,竊以為與君實游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多異故也。雖欲強聒,終必不蒙見察,故略上報,不復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實視遇厚,于反覆不宜鹵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實或見恕也。蓋儒者所爭,尤在于名實,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生事、征利、拒諫以致天下怨謗也。某則以謂受命于人主,議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不為征利;避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諫。至于怨誹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人習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于眾為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眾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眾何為而不洶洶。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無由會晤,不任區區向往之至。

    此書文雖甚簡,然其任事之艱貞,自信之堅卓,躍見紙上。千載下讀之,如見公之精神焉,可以興矣。當時之制,貸青苗錢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議公者指以為聚斂之據。公有答曾公立書雲︰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興,邪人不利,一興異論,群聾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惡言利者,為利吾國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則檢之,野有餓莩則發之,是所謂政事。政事所以理財,理財乃所謂義也。一部周禮,理財居其半,周公豈為利哉?奸人者,緣名實之近而欲亂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願何?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不若與之。然不與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為其來日之不可繼也。不可繼則是惠而不知為政,非惠而不費之道也,故必貸。然而有官吏之俸,輦運之費,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廣之以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也。則無二分之息可乎?則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豈可易哉?公立更與深于道者論之,則某之所論,無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嘵嘵者不足言也。

    此書殆可謂解釋法意之理由書也。當時舉朝洶洶,除公所共事之數人外,殆無一不致難于青苗。累其劾狀,殆可隱入。而公卒不為之動,而神宗亦不為之動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堅,得君之專,而當時言者,實無一語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為掊克聚斂,損下益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適與之相反。蓋其立法之本意,實以惠民,無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條例司原奏所言,非飾詞,乃真相也。而論者乃擬之以桑孔之用心,是所謂無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目笑存之也。公之于名實之辨,非以此乎?其謂治道之興,邪人不利,而倡異論者意不在于法。嗚呼!何其一語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昔羅馬偉人格力加士為執政時,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國人民歡聲雷動,而議院幾于全數反對之,卒被叢毆以死于院中,蓋亦有不利于治道之興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荊公初政,裁冗費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費者,其不利之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並,而廷臣者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並者也。其不利之,亦固其所。當時之洶洶為難者,安保其不挾此心?即二三賢者,未必爾爾,然亦群聾之和而已。況彼之所謂賢者,皆習于苟且偷惰,以生事為大戒,不問其事之善惡利病,但有所生則駭而華之,宜乎其與公與神宗枘鑿而不相入也。而數百年以後之今日,其社會之情狀乃一如公之時,而公之言乃不啻為今而發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則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猶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縣非全國之比也。一縣者,公之所得自為也;全國者,非公之所得自為也,是故當時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謂強民使貸也。)而有司以盡數散為功,雖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災傷則有下料造納之條矣,(謂遇凶年則于次期補納所貸也。)而年歲豐凶不常,凶之數尤夥,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雖欲不至于累年積壓而不能也。此二弊者,惟韓魏公、歐陽公之奏議言之至詳,殆可稱公之義諍臣也。

    (韓、歐奏議文長不錄,此段即舉其大意也。)

    問者曰︰韓、歐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猶不寤,則雖謂之執拗,寧得為過?應之曰︰不然。當時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無弊者亦攻之,誠有如公之所雲,意不在于法也。為公之計,惟有一事不辦,偃然與彼輩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無如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則非法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參在陝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縣縣皆得如公者以為之令,則縣縣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參者以為之轉運使,而因以綜核名實之法督其縣,則亦路路皆陝也。據條例司所核定,凡全國置提舉官四十一人,以當時賢才之眾,欲求得如李參者四十一人,諒非難也。而公又非不欲與諸君子共之也,而無如諸君子者。聞有一議為公之所發,則掩耳而不听,初不問其所發為何議也,見有一詔為公所擬,則閉目而不視,初不問其所擬為何詔也。責以奉行,非挾賢挾長以抗,則投劾而去耳。諸君子既不屑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辦以自謝于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盡任天下之事,然則非于諸君子之外而別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況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撓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無弊者,而以諸君子之故,則欲其無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則已耳。

    由此言之,則吾所謂青苗法雖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見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為縣令,則誠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無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提舉,則猶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無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為執政,則于不可行中而猶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則青苗法之弊,果盡如當時諸君子之所言乎?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嘗一蒙其澤乎?曰︰是又不然。史成于謗公者之手,其旨在揚惡而隱善。凡有可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盡。雖然,固有不能盡善者。公與曾公立書,言始以為不請,而請者不可遏;終以為不納,而納者不可卻,則當時民之歡欣鼓舞可想見也。其上五事札子雲︰

    (熙寧五年)昔之貧者,舉息之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數年而有成效也。其謝賜元豐令格式表雲︰創法于群幾之先,收功于異論之後,則是公罷相後而其效益著也。然猶得曰公自言之未可為信,也請徵諸旁觀之言。河北轉運司王廣廉入奏,則謂民皆歡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師,李常見之,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如何?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常曰︰舉朝方共爭此事,君勿為此言。定曰︰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是一時輿論所在,有欲捫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猶得曰是依附公以希寵者言之,未可為信也。請更徵諸反對黨之口。朱子金華社倉記雲︰以予觀于前賢之論,而以今日之事論之,則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子程子嘗論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年知其攻難青苗之為誤,而朱子且歌誦之矣。甦子瞻與滕達道書雲︰吾儕新法之初,輒守偏見,至有同異之論,雖此心耿耿,歸于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今聖德日新,眾化大成,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懺悔,而咸嘆于眾化之大成。其言與公所謂收功于異論之後者蓋吻合。所謂眾化者,蓋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甦二人為當時反對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確有成效,而能得耶?以此度之,與程甦同心而其言不傳于後者,當更何限?不寧惟是,元興初政,盡芟新法。元年二月,罷青苗。三月,範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矣。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惟當禁抑配矣。是皆形諸奏牘載諸正史者。夫司馬君實範堯夫非當時首攻青苗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為于十八年之後,乃復津津樂道之如此?由此觀之,則知當時之青苗法,實卓著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澤者既久,雖欲強沒有美而有所不可得也。然則前此之嘵嘵,果何為也哉?語曰︰凡民不可與慮始而可以樂成,然則諸君子者,毋亦凡民而已矣。夫以吾儕居今日以論之,而猶覺青苗法之難行也如彼,而荊公當日行之,雖其弊非所能免,其效抑已章章。吾于是益嘆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詆當時奉行新法皆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論之,青苗法者,不過一銀行之業耳,欲恃之以摧抑兼並,其效蓋至為微末。而銀行之為業,其性質乃宜于民辦而不宜于官辦。但使國家為之詳定條例,使貸者與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國家復設一中央銀行,以為各私立銀行之樞紐,而不必直接與人民相貸,則其道得之矣。荊公之為此,所謂代大匠易傷其手也。雖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當時,人民既無有設立銀行之能力,而舉國中無一金融機關,而百業坐是雕敝。荊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創此法以救治之,非有過人之識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國人知金融機關為國民經濟之命脈者,自古迄今,荊公一人而已。

    後此有陰竊青苗法之實而陽避其名者,則朱子之社倉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與青苗何異?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猶荊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夫朱子平日固痛詆荊公,謂其汲汲財利,使天下囂然喪其樂生之心者也。及倡社倉議,有詰之者,則奮然曰︰介甫獨散青苗一事是耳。(俱見《朱子語類》。)夫介甫果汲汲財利耶?介甫之是者,果獨青苗一事耶?毋亦是其所謂是而已。

    第三均輸法

    均輸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亦一種惠民之政也。熙寧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雲︰(按此文為荊公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多刪去其精要語,今據本集全錄之。)

    竊觀先王之法,自畿之內,賦入精粗,以百里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又為經用通財之法以懋遷之,其治市之貨財,則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貨之滯于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夫以義理天下之財,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今天下之財用,窘急無余,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內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贏;年儉物貴,難于供備,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蠰。三司轉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于其間。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刷,殆無余藏。諸司財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產,責于非時。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茶鹽礬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糶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徒貴就賤,用近易遠;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

    《宋史•食貨志》記均輸法施行之始末略雲︰

    書既上,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于是闢是劉恍、衛琪、孫冕、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有司,從之。其後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裹行錢豈頁、條例司檢詳文字甦轍、知諫院範純仁、諫官李常等屢疏言其不便,且劾向,帝皆不听,且下詔獎薛向。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均輸之法,始于漢桑宏羊,至唐劉晏而益完密。荊公實師其制,非創作也。古代貨幣之用未周,民以實物為市,其國家之徵租稅,亦以實物。故緣道里之遠近,而輸送之勞佚有所不均。緣年歲之豐歉,而供求之相劑有所不調。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誠有如條例司原奏所雲者。故桑劉行均輸法,不加賦而國用足,史家美之,良非無由。今世交通之利大開,貨幣之用益溥。吾輩讀史,見其不憚煩為此,幾苦索解,而不知當時治事者之苦心孤詣,嗚乎其不可及也。(觀近世之漕運,則可以知均輸之妙用。如能用商運供京師之米而盡折南漕,則國庫興人民交受春利者,歲不以千萬計乎?均輸之意亦猶是也。夫漕米則亦以實物充租稅,而古代拙制至今蛻化未盡者也。)而當時議者囂然攻之何也?史稱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之故未言之,豈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漢平準,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實一種之專買法也。今記其緣起及其內容如下︰

    (宋史•食貨志)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為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易貨物給之,因命韶領其事。韶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文彥博、曾公亮、馮京、韓絳、陳升之皆以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古渭邊砦,便于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復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更闢荒士,異日可以聚兵。

    由此觀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荊公之殖民政策。蓋邊徼未開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長之,使趨于繁盛,其下手必在商務。然地既未開,商賈裹足,非以國力行之,莫為功也,此荊公之所以排群議而行之也。後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貨志)熙寧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于京師。先是有魏繼宗者,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蠰之,因收余息以給公上。于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滯于民而不得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听,欲市于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其後諸州皆設市易務。

    竊嘗疑當時均輸法,何以暫行之而遽廢?彼神宗與荊公決非搖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輸遂罷也。市易與均輸,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輸所及者,僅在定額之租稅;而市易所及者,則在一般之商務,故其範圍有廣狹之異。而既有市易,則均輸之效,已可並寓于其中也。考荊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蓋有二︰一則專注重于經濟學上所謂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豪富,保護貧民。蓋小農小工,有所獲殖制造,蠰之于市,往往為豪富聯行抑勒不予善價,則貧民之生產者病;豪商既以賤價得之,及其轉蠰也,又聯行而昂其值,則貧民之消費者又病。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而買之。其賣出亦隨時估價,不得過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一則更注重于經濟學上所謂生產之一方面,使金融機關得以流通,而母財之用愈廣。蓋小農小工之從事生產者,其資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產之貨物賣訖,然後能回復其資本以再從事于生產。則中間往往隔斷不相屬,而生產力緣此而萎微。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為之保證者,或以產業金銀抵當者,官可以貸以錢。(當時以銅錢及絹布等為貨幣,而金銀非貨幣,故得以充抵當品。)而以所借期限之長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廣生產之資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荊公之盡心于民事,亦可謂至矣。然則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論之,荊公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請言其故。由後之說,則市易務實一銀行也。(青苗與市易二法,皆與今世銀行所營之業相近。青苗則農業銀行之性質也,市易則商業銀行之性質也。)

    夫以荊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銀行為國民經濟最要之機關,其識固卓絕千古。雖然,銀行之為物,其性質宜于民辦而不宜于官辦。雖以今世各國之中央銀行,猶且以集股而成,不過政府施嚴重之監督而已,而其他之大小銀行,無一不委諸民辦,更無論也。今一一由政府躬親之,而董之以官吏,靡論其瑣碎而非治體也,而又斷不足以善其事,此歐洲各國皆嘗試之而不勝其敝者也。由前之說,則為一種專賣制度,夫其立法之本意,不過曰之貨之不售者,而官乃為收之耳。而及其末流,則必至籠天下之貨,而悉由官司其買賣。即不然,亦須由官估其價值,蓋非是而其所謂平物價之目的不得達也。夫籠天下之貨而司以官吏,此近世社會主義派所主張條理之一種,顧彼有與之相輔者焉。蓋從其說則以國家為唯一之資本家,為唯一之企業家,更無第二者以與之競爭,夫是以可行,然其果可行與否,猶未敢斷言也。若在現今社會制度之下,欲行此制,雲胡而可?現今之經濟社會,惟有听其供求相劑,而自至于平,所謂自由競爭者,實其不可動之原則也。今乃欲取營運之職,而悉歸諸國家,靡論其必不能致也,苟能致焉,而其危險,乃將愈甚。蓋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並者,而其結果,勢必至以國家而自為兼並者也。夫兼並者之病民誠烈矣。然有一兼並者起,不能禁他之兼並者不起,而與之相競,相競則可以漸底于平矣。若國家為唯一之兼並者而莫與抗焉,則民之憔悴,更安得甦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之理由也。且尤有一說焉,荊公欲以一市易法而兼達前此所舉之兩目的,而不知此兩目的非能以一手段而並達之也。銀行之性質,最不宜于兼營其他商務,而普通商業,又最忌以抵當而貸出其資本。今市易法乃兼此兩種矛盾之營業,有兩敗俱傷耳。故當時諸法中,惟此最為厲民,而國庫之食其利也亦甚薄,則荊公之意雖善,而行之未得其道故也。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者,變當時最病民之差役制以為募役制,而令民出代役之征以充募資,實近于一種之人身稅,而其辦法極類今文明國之所得稅,荊公救時惠民之第一良政也。吾儕生當今日,自本朝康、雍間實行一條鞭法以後,政府從無役其民之事。語及役法,往往莫解其為何物。而豈意數千年來,國民之宛轉以死于是者不知凡幾,自大政治家王荊公出,乃始啟其甦生之路,今日猶食其賜也。

    考差役之法,其源甚古,經傳所稱有力役之征,即所述先王之政,亦只言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準此以談,則力役之征,雖三代以前,未嘗免矣。蓋古代租稅之制未備,國家財政極微,有所興作,不得不用民力。揆以人民對于國家之義務,此亦未足雲厲。然君主每濫用之而無節制,故孟子稱奪其民時便不得耕耨以致凍餓離散,其水深火熱之狀,可以想見。秦漢以還,沿而勿革,逮宋而其敝益甚。今最錄當時士大夫所記事實與其所建議,以見荊公之改革,乃應于時勢之要求,萬不容已,而其法之完善而周密,亦以校諸前此之論者而可見也。

    仁宗皇興中知並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里正衙前。兵興以來,殘剝尤甚,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之意乎?英宗時,諫官司馬光言︰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加貧,貧者不敢求富。臣嘗行于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里已目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閭舍乎?臣聞其事,□焉傷心。安有聖帝在上,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者乎?

    及神宗即位,知諫院吳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官吏臨門,籍記懷杵匕箸,皆計資產,定為分數,以應須求。至有家貲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孫既沒,而鄰保猶逮。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上,無以為生,乞定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三司使韓絳亦言︰害農之弊,無過差役。重者衙前,多致破產;次則州役,亦須重費,向聞京東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自經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又有蠰田產于富戶,田歸不役之家,而役並增于本等戶,其餘戕賊農民,未易遽數。望令中外臣庶,條具利害,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患,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矣。

    凡此所稱述,十分未得其一端,然千載下讀之,猶使人膚栗鼻酸涕泗而不能禁。則當時躬遭斯厄者,尚得有人趣矣乎!此所雲衙前者,不過役之最苦累者耳。自餘名目,更僕難數。蓋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戶長鄉書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以給官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木舀等,不可悉紀。各以鄉戶等第定差,而命官、將、吏、僧、道皆得復役(復者免役。)。黠者或投身彼輩,為之佣奴,亦得隨免。民以得度牒出家為脫苦難,度牒之值,重于地契。而鄉氓賤族,應役愈繁數而生計愈窘,觀前所錄諸奏議,則當時國民經濟之困頓,岌岌乎不可終日,可以想見。而史家猶稱仁宗之世家給人足,此孟子所以不如無書之嘆也。而其致敝之根原,則莫甚于役法。前此範文正以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乃首廢河南府諸縣,將以次及他州。(然己為舊黨所攻,所廢者不久旋復。)韓魏公欲驗鄉之闊狹、役之疏密而均之,然此皆補罅漏,于根本救治咸無當也。司馬溫公言衙前當募民為之,其余諸役則農民為之,是亦五十步之與百步耳。而募之必有所酬,所酬將安出,溫公未及計也。及神宗立,荊公相,乃廓然與之更始,而募役法以起。《文獻通考》卷十二記其略雲︰

    熙寧二年,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條例司言︰考合眾論,悉以使民出錢雇役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也。願以條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盡眾議、奏可。于是條論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佔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無費。承符散從等舊苦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皆其條目也。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願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並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又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築室道謀,難以成就。欲自司農申明所降條約,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其法實便百姓,當特獎之,從之,于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以其府界所行條目奏上之。帝下之司農寺,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上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貧富之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並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升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闕。他縣仿此。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

    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業,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募法三人相任,(案任者保證也)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于是頒其法天下。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成丁單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而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闕,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嗚呼!吾讀條例司及司農寺所擬役法條目,而嘆荊公及其僚屬,真所謂體大思精,可以為立法家之模範矣!夫差役之病民,既已若彼其甚,則勢不能以不革明矣。然前此諸役,固有其煩苛而可以逕蠲之者,亦有其為國家所必需而不能蠲之者。今熙寧新法,于其可蠲者而既已蠲之矣,(即條例司原議所謂如部水陸運以下今當省使無費者是也。)其不可蠲者既不復以役諸民,又不能以不役民之故而廢其事,則不得不由國家募民之願充者以充之,此事理至易見者也。然既募充矣,則非復義務的性質,而變為合意契約的性質,非有報酬,而孰肯為之?然國家者,非能如私人之自有財產也,其有所需,則取諸民而已。而此等義務,人民本已負之者既數十年,徒以立法不善,故樸願而弱者益病,黠而豪強者幸免。今因其固有之義務而修明之,易征徭之性質為賦稅之性質,視前非有所增也。此免役錢所以為衷乎理也,而其征收之也,以財產之高下列為等第,富者所征較重,貧者所征愈微,其尤貧者,則盡豁免之,此與今世各

    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各國之收所得稅,凡人民之收入少而僅足以維持其生計者不稅,其有羨則稅之。(日本之法,所得在三百圓以下者不稅,以上則稅之。各國定限不同,意則同一。)而其稅之也,定其等級比例而累進之。(日本之法,所得三百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五。百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二。一千圓以上者,千分稅十五。如是凡分為十一等,直至十萬圓以上者,千分稅五十五,此其大較也。他國略類是。此實極均平之課稅法,而各國財政學家所最稱道也。乃荊公當數百年前各國未發明此法之時,而所定與之暗合,所謂計產業若家資貧富之上下,分為等第,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者是也。豪族僧侶,不供賦役,而國家一切負擔,盡責諸弱而無力之平民。此歐洲中

    世以來之弊政,而法國之大革命、與夫近百年來歐洲諸國之革命,其動機之泰半,皆坐是也。荊公痛心疾首于此等不平之政,不憚得罪于巨室,而毅然課彼輩以助役錢,此歐洲諸國流億萬人之血乃得之者,而公紆籌于廟堂,頃刻而指揮若定也。夫其立法之完善而周備,既若是矣,猶不敢自信,乃揭示一月民無異辭,然後著為令。而其行之也,又不敢急激,先施諸一兩州,候其成就,乃推之各州軍。所謂勞謙君子有終吉者非耶?自此法既行,後此屢有變遷,而卒不能廢。直至今日,而人民不復知有徭役之事,既語其名亦往往不能解,伊誰之賜?荊公之賜也。公之此舉,取堯舜三代以來之弊攻而一掃之,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也。吾儕生今日,淡焉忘之久矣!試一觀當時諸人所述舊社會顛沛杌隉之情形,又考歐洲中世近世之歷史,見其封建時代右族僧侶剝削平民之事實,兩兩相印證,則夫對于荊公,宜如何尸祝而膜拜者。而乃數百年來,一犬吠形,百犬吠聲,至今猶曰迂闊也,執拗也,苛酷也;甚者則曰營私也,僉壬也。嗚呼,我國民之薄于報恩,可以慨矣!

    當時立法者之言曰︰今所寬優皆村鄉樸願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並能致人言之豪右,知新法之行,不便彼輩,而撓之者必眾矣。果也當時所謂士君子者交起而攻之,而其所持之理由,則不外出于自利。今略舉一二︰

    甦轍之言曰︰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

    甦軾之言曰︰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絲麻,濟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終非天下所可常行。又曰︰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樂,此人之至情也。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

    神宗嘗與近臣論免役之利,文彥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嗚呼,當時之攻新法者,其肺肝如見矣!如二甦言,認鄉民之服役為天經地義而不可拔,此陷溺于階級制度之陋俗,以為天之生民生而有貴賤也。法國大革命時之貴族,俄國現今之貴族,皆持此論以自擁護其不正之權利,而不意吾國所謂賢者乃若此也!夫在今日,無論中國外國,皆無所謂役人,無所謂用鄉戶者矣。是得毋不以五谷而得食,不以絲麻而得衣耶?東坡見此,其將何說之辭!況東坡所痛恨于免役者,從以廚傅蕭然無以供從官于四方者之取樂雲爾。如其所言,以此飾太平之盛觀,夫盛則誠盛矣,曾不記吾民緣此,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棄田與人以免上等、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者乎?曾不記吾民緣此,而不敢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乎?夫以少數官吏取樂之故,而使多數人民離析凍餒祈死惟恐不速,是直飲人之血以為樂耳!是豺狼之言也!稍有人心者何忍出諸口?不意號稱賢士大夫者,然言之,而數百年之賢士大夫且附和焉!以集矢于為民請命之誼闢哲相,吾有以見中國之無公論也久矣!至如文潞公所言,尤有深可駭者,曰︰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信如後言,則盡戕奪百姓之生命財產,以求容悅于士大夫者,其得非郅治之極也耶?吾請正告天下後世之讀史者曰︰荊公當時之新法,無一事焉非以利民,亦無一事焉非不利于士大夫。彼士大夫之利害與人民之利害固相沖突者也。今吾輩所能考見者,則當時士大夫之言也,其人民之言,則無一而可考見者也。而欲摭一面之詞以成信讞,則其冤豈直莫須有雲爾哉!夫免役則其一端面已。

    當時造作言說以相謗訕者不可殫紀。據《文獻通考》載有同判司農寺曾布條奏辯詰之文,則夫謗者之虛構誣詞與夫不審情實而漫為揣測者,皆可以見。今錄其略雲︰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諭也。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常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為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為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為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廩,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余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余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為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輸緡錢七十萬耳。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財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余亦自無幾。言者則以為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觀此則知當時之謗者,皆務揚惡而隱善,又于變法前之利病,與變法後之利病,未嘗一比較而權其輕重,其言悉為意氣之私,而非義理之公。夫免役則其一端而已。及神宗殂落,司馬溫公執政,首罷募役法,復差役法。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範堯夫,則謂差役之事當熟講,不然,滋為民害矣。前此以差用鄉戶比諸絲麻五谷之甦子瞻,又極言役可雇不可差,雖聖人復

    起不能易。且謂農民應差,官吏百端誅求,比于雇役苦樂十倍矣。同是一人也,而前後十余年,其言論之相反如此,豈非前者駭于其所未經見,及成效卓著,乃始不得不從而心折耶?語曰︰非常之原,黎民懼焉。又曰︰凡人可與樂成,難與慮始。以堯夫子瞻之賢,而其識乃不過與黎民凡人同科,則荊公概目之為流俗,豈得曰誣。然堯夫子瞻,悟前說之非而幡然以改,終不失為君子之過。獨怪彼司馬溫公者,當荊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極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說。及其繼相,乃听一僉壬反覆之蔡京,以盡反故相之所為,且並棄前此己所持說而不顧焉,謂其惡功名之不出自我,而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溫公之賢,吾固不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也。

    第六其他關于民政財政諸法

    以上青苗、均輸、市易、募役四法,皆當時荊公特創之法之關于民政財政者也。(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荊公行之之意在整頓軍政,故以入次章。)其他就舊法而整頓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論焉。

    (甲)農田水利

    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于此業。史稱自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水利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

    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公之言唆黃河也曰︰北流不塞,佔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復澱塞。昨修二股,費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瀉鹵,俱為沃壤。時司馬歐陽二公皆沮之,歐陽之言曰︰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荊公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而民從之者。夫即此二說,而一為偷安,一為任勞,其孰

    賢蓋易見矣。清汴之議,則荊公早倡之。直至乞休後,元豐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兩事者,為利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證公之盡心民事而已。而當時甦軾上書詆之,謂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已盡,今欲鑿空訪尋水利,必大煩擾。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義者,當時之士風然也。夫中國直至今日,遺利猶且遍地。況宋代承大亂之後,而真仁間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謂曰已無遺利,抑誰欺哉!

    (乙)方田均稅

    方田均稅者,荊公整理田賦之政也。史記其始末如下︰

    熙寧五年八月,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項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因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此蓋當時調查土地整頓賦稅之一政策,雖非荊公所特創,然亦言理財者所首當有事也。方田法蓋如近世所謂土地台帳法,言地稅者稱此法最善焉。但其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煩數,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一季無訟,乃著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帳莊帳甲帖戶帖,雖其內容今不可考,然與今世文明國之法度,蓋甚有合矣。嚴禁越額增數,豁免瘠鹵及公利之地,惠民之意尤多,孰謂公之立法損下益上哉!

    (丙)漕運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東南,故漕運實為國家一大政,北宋時尤甚。前此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跡,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熙寧二年,荊公薦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余石而未已雲。此在荊公相業中,雖甚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綜核名實之效,蓋可見也。

    以上所列,皆荊公興舉民政財政之大略也。其條目班班可考,其本意無一不出于利民,烏有所謂損下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為乎?雖其時奉行不實,致有與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蓋亦有焉。然吾固言之矣,當交通未便之時代,而欲以干涉政策治大國,其事實難,然則是固不足為荊公罪也。況當時所謂廉潔之君子,莫肯為之助,則雖有用人不當,而其咎則所謂君子者當分之矣。吾故詳述當時財政之真相如右,俾後之讀史者省覽焉。

    【譯文】

    民政及財政

    俗人評說王安石,大概把他當做會聚斂的大臣一樣看待,這就大錯了。王安石的事業,確實一大半在理財,而他理財的目的並不只是在增加國庫每年的收入,實際是要解除國民的困苦而使他們富有,再從他們富有當中取得一些盈余,作為國家的行政費用。因此發展國民經濟,實際上是他的第一目的,而整理財政,是他的第二目的。而他所設立的諸多法令,和這兩者都有關系,因此不把它叫做“財政”,而叫做“民政和財政”。

    第一設立三司條例司

    設置三司條例司,這是王安石所設立的財政機關。王安石說︰

    周代設立有泉府這一官職,以制止兼並,救濟貧窮的人,變通天下的財物,後世只有桑弘羊、劉晏大略領會了這用意,學者不能明白先王立法的用意,反認為做君主的不能與百姓爭利,現在要理財,就應當編寫泉府之法。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于是設立該司。詔書上說︰

    朕認為要想達到天下大治,必須先富足然後才可有所作為。現在縣官的費用都不夠,而民財虧空嚴重,因此特地下詔給大臣們,在朝內置司,以改革這些弊端。事情認真地考慮,就能明白它的得失。現在將天下的財權,賦予有關部門,他們如果能認真考慮,則能夠得到的效果必定好,所說的也肯定通達。財富聚集滿足需要,這實在是富民的辦法。如果是用苛刻的辦法,剝削下面而使怨恨都指向朝廷,這是不可取的。命令三司判官各路監司和內外官,受詔後兩月內,都將財物的利害報上來。

    三司條例司成立後,王安石和陳升之主持。這時陳升之為宰相,王安石是參知政事。當今的各個立憲國,往往以總理大臣兼財政大臣,大概財務是各種政務的根本,王安石也深知這個道理。

    王安石的目的,在于制止兼並,救濟百姓的貧困,變動天下的財富,使百姓富足,使天下大治,設置三司條例司的職責就在于此。而之後所立的法,也都是按這樣的思路來施行的。史書上說王安石曾經與司馬光在朝廷上辯論,司馬光說︰“善于理財不過是按人頭征收苛刻的賦稅罷了。”王安石說︰“不是這樣,善于理財是不增加賦稅而使國家的用度充足。”司馬光說︰“天下哪里有這樣的道理?天地所生產的財物百貨,不在民手中就在官手中,如果設法從百姓那里奪來,這害處比增加賦稅還嚴重。”爭論不休(史書上的記載僅有這些。王安石反駁司馬光的話缺少了。想必他還有高見,可惜見不到了)。司馬光的話,能切中事理嗎?那些財物百貨,果真是天地所生產而終始不變嗎?還是人生產得法就可以增殖呢?財物百貨,本來就有既不在百姓手里也不在官手里的,只是被丟棄在地上的。如果增殖了,那麼增殖的那部分可以屬于百姓,也可以屬于官。現在歐美這些國家,在這方面效果明顯。王安石想要整頓財政,以發展國民經濟為入手的方法,孔子所說的“百姓富足了,君王還能不富足嗎”,中國自古論理財的人,見識沒有能達到這一高度的。

    王安石的意思,認為國民經濟之所以一天天地下滑,是因為國民不能發揮力量來從事生產。國民不盡力從事生產的原因,是因為富豪的兼並。國家的富豪少而貧民多,而富豪們都習慣了奢侈浪費,不把他們的收入用來投資,而貧民一點點的小本錢,又被人兼並一天天沒有了,使國家生產的投資匱乏,使百姓的生計無以為靠,于是要殫精竭慮尋求拯救的辦法,最急迫的是消除和抑制兼並。而誰能抑制兼並呢?只有國家。王安石想把所有的財權都收歸國家,然後由國家根據情況調度,使全國的百姓受益均衡,使他們都有從事生產的憑借。他在詩中說︰“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他的青苗、均輸、市易等法令,都是根據這個主張提出的。這種主張,近數十年來在歐美兩大洲很興盛,稱為社會主義。這種理論把國家作為大地主、大資本家、大企業家,而人民不能有私財。這就是王安石所說的“賦予皆自我,兼並乃奸回”。那些學者,往往夢想能建立一個大同太平盛世的楷模,而有見識的人則認為這事很大,不經過多少代是不可能做成的。憑歐美今天這樣都沒有能做成,而王安石想在數百年前的中國來實現,怎麼能辦到呢?雖然說他的目的不如人家那麼宏大,他的條目也不如人家的精細,施行程度也不如人家那麼徹底,然而最終還是不能完全適合于王安石所處的時間和環境,這是可斷言的。王安石所被蒙蔽的,只在于此。他常識的精深卓絕,規模的宏大,用心的仁慈,是千古無雙的,司馬光怎麼能了解呢?

    社會主義之所以難以施行不是一個原因造成的,作為國家分管財政機關的人,是非常難選擇的,這里集中的權力太多,很容易滋生弊害,這是最重要的原因。那些倡導社會主義的國家,是施行于立憲的政治體制確立之後,還覺得難,更何況在專制的時代呢?本意是要抑制豪強,萬一施行得不好,而國家會反而成為兼並最嚴重的,那麼百姓向誰來訴求呢?而奸臣們就勢肥了自己,這就更不說了。因此王安石的政策,他在財政上收到的效果很多,而對國民經濟上收到的成果很少,肯定是因為這些了。

    宋代財政的弊病,到宋仁宗晚年達到了極點,前面已經說過了。神宗即位,先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等人籌劃裁減國家經費使用的制度,仍拿慶歷二年(公元1042年)的數目和現在支出的數目分析出來看。過了一些天,司馬光說國家經費不足的原因,是用度太奢侈,賞賜沒有節制,宗室人數繁多,軍隊不精,必須要陛下和兩府大臣以及三司的官吏好好想想糾正弊端的方法,多花些時間,或許能見效,這不是我一朝一夕能裁減下來的。到制置條例司設立,才查三司的賬目,對各項支出裁減的長遠調整進行商討。凡是一年的支出和郊祀費用,都要編成固定的規格,能省下的費用有十分之四(以上都是抄錄《宋史•食貨志》上之六的原文)。財政的弊端已經成了這個樣子,即使不去興利,能節省費用也算可以,司馬光也不是不知道;而還是含糊其辭地說“多花些時間,不能馬上裁減”,而只是想把這難辦的事推給皇帝,有這麼不負責任的嗎?況且司馬光所說不能辦到的,為什麼王安石一下就裁掉了十分之四,而沒有看到其他的變故呢?數十年相沿襲下來每年的費用,現在馬上減去十分之四,這實在是天下最難辦的事了,而制置條例司剛剛設立,就有了這樣的功績,那這個部門的領導者,他辦事的忠實和勤勞,他才識的聰明和機敏,他魄力之堅毅宏偉,是可以想見的(當時所裁減的多數屬于宮廷費,如果不是神宗賢明,王安石也是推行不下去他的政策的)。再看不負責任的司馬光,他做的怎麼這樣不同呢?(據《宋史》,神宗命司馬光討論裁減財政支出是在王安石入相之前,這兩人都是翰林學士,都應當擔當此命。而司馬光以敷衍的態度來回復上命,神宗不願和這樣不負責任的大臣來共商國是,不也是應當的嗎?)而後人評論王安石的,對這樣的功績,隱藏不說,是什麼用心呢?

    史書所說的“編著定式”,就是今天立憲國所謂的“預算案”。史書上又說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城每年增加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余緡,監察各州六十八萬九千余緡,省下的錢用來增加官吏的俸祿,這確實是整理行政的根本。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施行的好政策可能更多,史書上缺少因而不可考證,就是這零零碎碎的內容,也已經不是流俗之人所能達到的了。

    《文獻通考》二十四引元元年(公元1086年)甦轍的奏章 ,說熙寧初(公元1068年),在三司取天下所呈報的賬籍來看,甚至有到省三二十年沒有開封的。大概州郡所發來的文賬,隨賬都有賄賂,各有固定的數目。數目足的,都不開封。一旦有不足,就百般問難,至到要足才罷休。現在設立了賬司來核對文賬,而此前財政機關的腐敗,可見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很類似官辦的勸業銀行,是王安石惠民政策的一項。《宋史•食貨志》上之四記載它的緣起說︰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諸路常平倉、廣惠倉錢糧,粗略計算可以達到一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不適當不得法,所以利益不夠大。現在想用現有的糧食,遇糧價高時以適當低于市價的價格出售,遇糧價低時以適當高于市價的價格買進,轉運司所管青苗稅以及錢糧可以通融轉換使用的,也允許兌換使用。另外以現錢依照陝西借貸青苗錢的先例,百姓願預先借貸就貸給他們。隨稅繳納償還糧食,一半在繳納夏稅時償還,一半在繳秋稅時償還,內有借貸糧食償還時糧價貴而願繳納錢的,都听從借貸者的意願。如遇災害欠收,允許推遲到下次納稅豐收時繳納。不但足以消除災荒的患害,而且百姓既借貸到糧食,則兼並之家就不能乘青黃不接借出高利貸收成倍的利息。另外常平倉、廣惠倉的糧食,收藏積蓄停滯,一定等欠收年物價高然後出售,得到好處的不過是城市游手好閑的人,現今一路之內互通有無,糧價高時賣,低時買,用以增加貯蓄,平抑物價,使農民按農時進行農作,而兼並之家不能乘人之危。凡是以上所講都是為了百姓,而國家並不由此得到收入,這也是先王施恩惠興利于民,作為農業補助的意思。擬根據各路錢糧多少,分別派遣官員統管,每州選通判或幕職官一員,負責調撥和貸出追收,另外先從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試行,等待有成果後推廣到各路。廣惠倉糧食除適當留給年老殘疾貧窮的人外,其余一律按常平倉轉移法執行。”下詔可以。不久條例司又上言︰常平、廣惠倉法令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推行,據了解民間多願借貸,請求下令讓全國各路轉運司全面施行。

    這是青苗法的大概和它施行的起因。命名為“青苗”,大概是當時陝西轉運使李參,以所管轄的區域兵多而糧食儲備不足,讓百姓自己想辦法來度過青黃不接的時候,先貸給他們錢,等谷熟後把借的錢還給官吏,稱為“青苗錢”。過了幾年,庫里就有了余糧,到現在仿照此法施行,因而沿習了這個名稱。王安石心中有這樣的想法已經很久了,他少年時所作的《寓言詩》,就有了這樣的意思(詩見第六章 ),等做了鄞縣的縣令,又施行而很有效。等他執政,就把這個法令放到天下來推行。我私下想,無論是哪個國家,無論是什麼時候,那些用力種田的人,能一年到頭辛苦勞動的,如果不是有水旱災害,則收入足可以贍養自己;而這樣能持續數年,就肯定有剩余,用來作為冠禮、婚禮、喪事、祭祀的用度。然而往往不是這樣的原因,就是因為開始時本錢不充足,耕牛種子的投資,以及青黃不接時的需要,不能不向有錢的大戶借貸;如果遇到災害還要借貸,遇到喜事喪事又要借貸;而有錢的大戶乘他們急需而要挾,于是一年的收入,被利息用掉的有一多半,等到來年,又不能不和過去一樣去借貸了。債一天天地多,利息一天天地加,而一年的勤勞,都是為有錢人當牛做馬了。這就是百姓一天天貧窮,國民經濟一天不如一天的原因。在西方的希臘羅馬,富人往往貸金或谷物給貧民,之後貧民負債逐漸增加,無法償還,就賣身為奴。西方古代奴隸多,可能就因此而起。經歷了數千年,這種制度始終沒有改變。西元一千五百年以來,各國政府紛紛用法律來規定索要利息的比率,利息超過規定的有罪,而仍然和過去一樣不能禁止。到近代銀行制度興起,這種弊病才稍為好轉,只是它的效用還不能惠及農民。數十年來,有所謂的勸業銀行、農工銀行、信用組合等,好處逐漸多起來,而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好處。因而貧富不均的問題,實在是數千年來各國都受其害而最終沒能解決的老問題,而要解決它,就非得國家解決它的關鍵才能達到目的。圓滿解決的方法,就如我國古代所說的井田制,如西方近代所說的社會主義,使人民不能有私財。不能圓滿解決的次一些的辦法,就是國家設置借貸的機關把握主動,使有錢人乘人之危的那些伎倆,無法實現。王安石所計劃的就是這樣。我國在王安石之前這樣做的也有,景公在齊、子皮在鄭、司城子罕在宋,都用這種方法取得民心,王安石就是學習他們的用意。

    當時甦轍也曾論說道︰“天下的人,做農民沒有田地,做商人沒有本錢,不借貸給他們,不免會死于野外。讓富人借貸給他們,就會用不仁的辦法,收取一大半的利息。無法償還時,也不免將衣物住所當做抵押,百姓受了困,而官府得不到利。周代時官府的做法,是讓要借貸的百姓,和官府商量具體的辦法,而用賦稅作為利息。現在可使郡縣都放貸,而讓當地人充任此事。”按甦轍的這種說法,正和王安石的青苗法相吻合,不知他是不是听到了什麼,還是自己的創見?而甦轍最終因為攻擊青苗法而自求罷官,難道他只是文士的那種只是說、並不是想那樣做的做派嗎?

    王安石既然想施行這項法令,然而施行是不能沒有資本的;由國庫撥給資本,又是國庫的力量所達不到的。正好有常平廣惠倉,各路和各州縣都有,而它所儲存的糧食,實際上都沒有什麼用場。王安石于是把這些無用的糧食派上用場,用它來做資本,他用意的周詳,眼光的敏銳,是很令人佩服的。而司馬光卻說︰“常平倉是三代的好規矩,放青苗錢的害處小,廢常平倉的害處大。”然而常平倉沒有什麼實惠能給百姓的,如條例司原來奏書中敘述的,司馬光能為它辯護嗎?即使能也是強詞奪理而已。

    青苗法一施行,整個朝廷都議論紛紛,群起攻擊王安石,沒完沒了。這些人和他們所講就不都敘說了,只有王安石的《答司馬諫議》這封信,抄錄下來就可以看到當時議論的一斑,而王安石之所以堅定地施行這個法令的原因也就能看出來了(司馬光給王安石的原信三千多字,多處引用經傳和漢唐遺文,他集中有這封信)。

    昨天承蒙您來信指教,我認為和你長期交游相好,卻每每討論問題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見,是因為我們所持的政見多有不同的緣故。我雖然想強辯,但考慮到怎麼樣也不會被理解,因而只是簡單地回答你,不再一一自辯了。又想到您對我的厚待與重視,因此在來往書信中不宜草率冒失,故而現在我詳細地說一說事情的原委,希望您能夠原諒我。大概儒者所爭論的事情,最突出的就是名稱與實際的問題了。一旦名稱和實際的問題明了了,天下的是非曲直之理也就把握住了。您現在用來指教我的觀點是︰認為我侵犯了官員的權力,生事擾民,與人民爭奪財物,拒絕納諫,因此招致了天下人的怨恨和誹謗。但我卻認為︰接受了皇帝的命令,在朝廷之上議論法律和制度並且修改使之完善,然後交給有關部門去執行,不是侵犯官員的權力;運用和施行古代賢君的政策,以使有利的政策得到施行;去除弊端,不是擾民滋事;為天下理財,不是爭奪人民的利益;批評不正確的言論,駁斥小人,不是拒絕納諫。至于怨恨和誹謗很多,那是我事前就已經想到的。人們習慣于因循苟且並不是一天了,士大夫們大都不體恤國情,並且以合于流俗和取悅眾人為行事之道。因此皇上想改變這種情況,而我也不考慮政敵的力量有多麼大,只是想著出力幫助皇上來反抗這種勢力,因此,眾人怎麼會不窮凶極惡地攻擊我呢?盤庚遷都之時,有怨言的是老百姓,不僅僅是士大夫們。盤庚沒有因為有人埋怨就改變自己的想法,考慮是合乎道義的然後就行動,因此看不到有什麼值得後悔的。如果你責怪我在這個位子上很久了,卻還沒能幫助皇上大有作為,以使人民受到恩澤,那麼,我已經知罪了。如果說現在我們應該什麼事都不做,只是墨守前代的陳規就行了,那麼我就不敢接受了。沒有機會和您見面,但我仍對您十分仰幕。

    這封信雖然很短,然而他做事的堅定和忠貞,自信執著的樣子躍然紙上,千載之後讀這篇文章 ,好像能見到王荊公的神采,由此就可見國家會興盛。按當時的制度,借貸青苗錢的,官取二分的利息,因此議論王安石的人把這作為他聚斂的證據,王安石有《答曾公立書》中說︰

    來信談到了青苗法的事。正確的治國之道實行後對奸邪的人會不利,一旦奸邪之人提出不同的言論,大批不明事理的聾子就會起來附和他,他們的目的不在法度的合理與否。孟子說過,有利是什麼呢?就是有利于我們的國家和利于我們自己而已。至于富貴之家的豬狗吃人吃的食物就要嚴加禁止,鄉野里有了餓死的人,就要開倉賑濟,這就是所謂國家政府的工作。政府的工作之所以包括財務管理,因為財務管理就是合于道義的事。一部《周禮》,關于理財的內容就佔了一半,難道周公是為了利嗎?奸邪的人,因為現象的相似,就想混淆視听,來蒙弊皇上和人民,他們又是如何理解和對待人們的願望呢?開始的時候,以為農民不會申請青苗的貸款,而後來發現來的人多得不得了,開始以為農民不會交回貸款,可後來交回貸款的人多得很,想不收都不行。大概是因為按照老百姓的利益去使他們有利,就不會不出現這樣的情況了。說到貸款的利息,二分利就不如一分利好,一分利就不如不要利息貸給他們,貸給又不如送給他們。然而為什麼不給了他們而要取二分利呢?是為了使這項工作以後還能繼續下去,如果不能繼續下去,那麼這件事就只是對老百姓的一種恩惠而不是一種政策了,那麼這個政策就不再是既給老百娃好處又不用多少花費的事了,因此一定要貸款給他們。而且還要支付做這件事的官吏的俸祿,再加上運輸費、水旱災害和老鼠麻雀的消耗,所以只有擴大積累才行,這樣才能在他們有了饑荒的時候給予他們,這沒有二分利行嗎?並且二分利是很正常合適的利息,並不高,為什麼還要更改呢?您再和深入了解聖人之道的人去討論這件事就會知道,我所說的事,沒有一個字不合乎法度的,而世人喋喋不休地亂說,是不必理會的。

    這封信差不多可以說是解釋變法用意的信。當時整個朝廷鬧嚷成一片,除了與王安石共事的幾個人外,幾乎沒有一個不對他的青苗法進行攻擊的,多次彈劾他,而王安石不為所動,宋神宗也不為所動的原因,並不只是因為王安石的自信和皇帝對他的信任,實際上是當時的反對者,沒有一句話能批到王安石變法的要害之處。他們只說他聚斂錢財,損害百姓以利朝廷,而王安石立法的本意,正好與他們所說相反。他立法的本意,實際上是要利民,沒有一點借這些法令來幫助國庫斂財的心意。條例司原來上奏的話,沒有修飾,表達的是真意。而評論的人把他們說成是桑弘羊和孔僅的用心,這就是所謂的無的放矢,別說王安石不服,就是宋神宗也只是一笑置之罷了。王安石有關名稱和實際的分辨,不就是說這個的嗎?他說治道的興起,奸邪的人出來反對,而持異議的人他們的用意不在于新法。唉!他這真是一語破的,同時言辭中有一種沉痛啊!過去羅馬偉人格力加士為執政時,倡導限民名田的制度,全國人民歡聲雷動,而議院幾乎是全數反對,最後被眾人毆打而死在院中。大概那時也有不利于治道興起的人,而他們的用意也不在法。王安石初執政時,裁去冗費十分之四,那些朝廷大臣們大半是靠這些冗費來吃穿的,他們反對王安石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而青苗法的本意,就是要抑制有錢大戶的兼並;而朝廷中的這些大臣們,又都是有錢的大戶,他們的力量都足以進行兼並,他們反對王安石,也是很自然的事。當時鬧著反對王安石的,怎麼能保證他們沒有此私心?即使有兩三個賢明的人,未必有此私心,然而他們也像聾子一樣附和罷了。況且他們所謂的賢者,都是習慣了苟且偷懶的,將生出事由視為大戒,不管事情的善還是惡,有利還是有害,只要有人來添麻煩就起來對他叫嚷恐嚇,他們與王安石與宋神宗格格不入也就很正常了。而數百年後的今天,社會的情形,就和王安石當時的情況一樣,王安石的話,就不止為當時而說的了,悲哀啊!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既然它有這樣的美好願望,那麼它可行嗎?回答是︰“它不一定可行。”好卻不可行,這是為什麼呢?況且王安石在鄞縣時行之有效,為什麼還懷疑它不可行呢?回答是︰“一縣不是全國可比的。一個縣,是王安石可以自己操作的;全國,不是王安石一人可以控制的。因此當時就有禁止強行借貸,而官府把全部借貸出去當做功勞,即使不想強行借貸也做不到。法令中有遇到災年在第二年要補繳所借貸的錢數,而每年是豐收還是災年是無常的,災年的數目還很多,這樣官府就可以玩弄手法,即使不想使借貸的錢累年積壓也不可能。”這兩個弊端,只有韓琦和歐陽修的奏議說的很詳細,他們可以說是王安石的諍臣(韓琦、歐陽修的文章 很長,不抄錄在此。這段舉出它的大意)。

    問的人說︰“韓琦、歐陽修兩人所說的既然切中它的弊端,而王安石不醒悟,那麼即使說他執拗,怎麼能說為過呢?”回答說︰“不是這樣。” 當時這些人攻擊新法,有弊端的自然攻擊,無弊端的也要攻擊,而無弊端的也攻擊,正像王安石所說,他們的用意不在于法。為王安石打算,只有一件事都不做,靜靜地和那些人同流,這樣才有可能免于被指責,而不管王安石的本意怎樣,這是為什麼呢?況且法既然很好,出現弊端,那麼就不是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就如青苗法,王安石在鄞縣時能行之有效,李參在陝西能行之有效,如果每個縣都能有像王安石這樣的人來做縣令,那麼每個縣都會和鄞縣一樣;即使不能那樣,如果每一路都能用如李參這樣的人來做轉運使,再加上用考核審計的辦法來督查,那也就每一路都和陝西一樣了。根據條例司所核定,全國共設置提取官四十一人,憑當時這麼多的賢才,想要找如李參這樣的四十一個人,估計不是什麼難事,而王安石又不是不想和這些君子共事,而無奈這些君子們,一听說王安石要發表意見,就把耳朵掩起來不听,不問他所發表的是什麼見解;見到一封詔書是王安石所起草,就閉目不看,根本不問他所起草的是什麼詔書。要求他們去做事,不是以賢者長者的名義對抗,就是彈劾王安石之後離去。這些君子們既然不屑于幫助王安石,而王安石也不能違背情理一事不辦而向這些君子們賠罪,也不能靠自己把天下的事都做了,而在這些君子之外另求那些能幫助自己的人,又怎麼能得到呢?何況這些君子們非但不幫助王安石,還在一旁煽動、唆使和阻撓,看到新法的弊端滋生,施行沒有成效而幸災樂禍,本來青苗法可以施行沒有弊端的,而因為這些君子們的緣故,想要沒有弊端,怎麼能辦到呢?其他的事也是這樣的啊!

    由此來說,我所說的青苗法雖好但不一定可行的道理,就很明顯了。假如縣令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就確實可行,而不是這樣,就不可行。退一步說,如果提舉能人,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就還可以施行,否則不可行。再退一步說,如果執政者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樣,那麼在不可行中還有可能行,如果得不到,那就不可行了。

    然而青苗法的弊病,果真如那些君子們所說的嗎?王安石新法的良好用意,而百姓真的一點都沒有得到好處嗎?回答是︰“這又不是那樣。” 歷史寫成于誹謗王安石的人手中,他們的目的是揚惡而隱善,凡是可以表彰王安石功績的,刪除唯恐不盡。即使這樣,還是有些他們沒有刪除的。王安石《與曾公書》中說︰“開始以為人們不會來借貸,而來借貸的擋都擋不住,最後以為他們會不還,而來交還的人都無法推卻”,當時人們歡欣鼓舞的場面是可以想見的。在他的《上五事札子》中說︰(熙寧五年,即公元1072年)“過去貧困的人,從有錢人那里借貸,現在貧困的人,從官府借貸,官府的利息少而百姓得到救濟,這事執行了多年並有成效。”在他的《謝賜元豐敕令格式表》中說︰“在苗頭出現之前創立新法,在反對者的聲音落下後取得成績。”可以說在王安石被罷免丞相之後它的效果更加顯著了。然而這還是王安石自己說的不一定可信,請容我用旁觀者的話來證實。河北轉運使王廣廉上奏,說百姓都歡呼感激朝廷的恩德。李定到京師,李常見到他,問他︰“你從南方來,百姓認為青苗法怎麼樣?”李定說︰“百姓感到方便,沒有不高興的。”李常說︰“整個朝廷都在爭論這事,你不要這樣說!”李定說︰“我只知道根據實情說,不知京師不讓隨便說話。”說明當時的輿論,有想按住人的舌頭而沒有達到目的的。而還有人說這是為了依附王安石而希望得到寵信才這樣說的,並不可信,請容我再用反對黨的話來證實。朱熹的《金華社倉記》中說︰“憑我觀察前輩賢人的論述,而用今天的事來說,則青苗法,它立法的本意,本來並不是不善。”程頤曾評論王安石,而不免後悔對他有些偏激,他晚年知道自己攻擊青苗法是錯誤的,而朱熹尚且歌頌過它。甦軾《與滕達道書》中說︰“我們這些人在新法施行當初,動不動就抱守偏見,以至有了同黨異黨的說法,雖然出于耿耿忠心,出于憂國之情,而所說的差錯和謬誤,很少符合道理的。當今皇上的品德日益更新,眾化有了大成果,回顧當時自己所持觀點,越來越覺得有疏漏。”甦軾晚年深深懺悔,而他感嘆新法取得的成果,他的話和王安石所說的“在反對者的聲音落下後取得成就”是相吻合的。所說的“眾化”,大概是說新法,而青苗法是其中之一。以程頤、甦軾兩人,是當時反對王安石的主力,而都是這樣,如果不是確有成效,而能說這話嗎?以此來推測,與程頤、甦軾的想法一樣,而他們的言論不為後世所流傳的,應當還有。不僅是這些,元初,新法全被廢除。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廢除青苗法,三月,範純仁以財政費用不足為理由,請求恢復青苗法。八月,司馬光上奏請求散青苗本錢來利民,只是應當禁止強行借貸。這些都是寫在奏折中,記在正史里的。難道司馬光、範純仁不是帶頭攻擊青苗法的人和攻擊最用力的嗎?為什麼在十八年後,又對青苗法如此津津樂道?由此看來,可知當時的青苗法,確實取得了顯著成效;而百姓蒙受這種恩惠時間長了,即使強要埋沒它的好處而辦不到。然而當初那些吵吵嚷嚷的人,他們是怎麼做的呢?論語上說︰“不可能和小民一起考慮開始時的決策,而可以和他們一起享受成果。”而這些君子們,不也成了凡人百姓了。我們這些人現在來討論,還覺得青苗法是那樣的難以施行,而王安石當年施行它,雖說它的弊端不能夠避免,而它的效果已經很明顯,我于是更加佩服王安石的才干無人能及,而詆毀當時奉行新法的人都是小人的話,我最終也不敢信。

    再平心來討論一下,青苗法,不過是一個銀行業罷了,想要靠它來抑制兼並,它的作用可以說是很小的。而銀行作為一個行業,它的性質適于民辦,而不適于官辦,但如果國家為它詳細制訂條例,使放貸者和借貸者都能受利而不是相互禍害,而國家再設立一個國家銀行,作為各私立銀行的樞紐,而不必和人民直接借貸,那麼這樣的方法就能行得通了。王安石所做的,是代替匠人來砍削,很容易傷了自己的手。即使如此,這只是立足于現在來說的。如果在當時,人民既沒有設立銀行的能力,全國也沒有一個金融機關,百業因此而凋敝,王安石能察覺產生這一切的原因,而創立此法來救治它,沒有過人的見識而能做到嗎?中國人知道金融機關是國民經濟命脈的,自古至今,只有王安石一人罷了。

    後來有暗地竊取青苗法的實際而明著又避開它的名稱的,就是朱熹的社倉。他的方法是取息十分之二,夏天放出貸,冬天收回來,這與青苗法有什麼不同?朱熹在崇安施行而奏效,而想把這施行到天下,也就像王安石在鄞縣施行後而因行之有效而要施行到天下一樣。朱熹平日本來是非常詆毀王安石的,說他是急于得到財利,使天下攪擾不堪,鬧得人都不想活了。等他倡導社倉,有反對他的,他奮然說︰“王安石就只有施行青苗法一事是對的!”(都見于《朱子語類》)王安石果然是急于求取財利嗎?王安石所做正確的事,果然只有青苗法這一件事嗎?也不過是他的說法罷了。

    第三均輸法

    均輸法,是用來流通天下貨物的方法,其中規定了物資買進和賣出的方法,使運輸者方便,而有的和沒有的人之間可以貿易,也是一種惠民的政策。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書說︰(按︰此文是王安石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刪去了其中許多主要語句,今根據《本集》全抄錄在此)

    我觀察先王的法令,在京畿之內,賦稅按照精粗,以一百里為差距,而京畿之外的各個諸侯國,各自拿出自己的出產進貢,又制訂了經用通財的辦法,根據貿易不斷遷移。管理市場上的財物,讓沒有的人擁有,為害者要除去;在集市上售不出去,貨物積壓阻礙了百姓的使用,官吏把這些貨物收集起來,等待其他時候來購買的人,像這些都不是專利。聚集天下人,不能沒有財物;管理天下的財物不能不講道義。通過道義管理天下的財物,輾轉運輸時的辛勞或安逸,不能不保持平均,用度的多少不能不全盤掌握,貨物的有無不能不加制約,而輕重聚散的權利不能沒有方法使用。如今天下的財物用度困窘急迫沒有余額,主管的官員受到蹩腳法律的限制,內外不能互相了解,充盈空虛不能互相補充。各路供應的東西每年都有限定的數額,豐收的年代和方便的地區可以多進貢,又不敢不留剩余;年成不好物價變貴,難以供應完備,卻又不敢不供給充足。遠方運輸是兩倍五倍的成本,在京城只能按半價出售。三司轉運使按照文書催促到期聚會而已,在中間對于貨物增損不置可否。等遇到軍國祭祀大事花費巨大,就派人鏟除粉刷,幾乎不再有多余的儲備,各部門財政用度往往自我掩飾,不敢說實話以防備有急事。又擔心年度預算不足,就多方拆挪變賣,從百姓手中收取,繳納的租稅甚至超過成本一倍。而朝廷所用的,往往要求進貢不出產的東西,而且不按季節索要,富有的大商人趁著公私的急難,掌握了輕重聚散的大權。我們認為發運使總管六路的賦稅收入,但他的職責只是管理茶、鹽、礬的稅收,軍事儲備和國家用度都依賴他,應該借給他錢財貨物,補充他的用度不足,使他普遍了解六路財稅的有無,再調配使用。凡是購買進貢的物品都要買賤的不買貴的,用近處的不用遠處的,命令在京城倉庫中收藏和每年定量支出的應當供辦的數額,能夠在方便的時候變賣,以等待上面的命令。逐漸收回輕重聚散物資的職權,歸入官家,而是制約有無以便輾轉運輸,省去勞務費用,去除沉重的賦稅,使農民寬松,差不多國家用度充足,百姓的財力不會匱乏。所有本司都應該設立下屬。允許他們舉薦,等有了應該執行的事情,令他們根據條例上奏,皇上再下令命制置司參照執行。

    《宋史•食貨志》記載均輸法施行的始末大略如下︰

    詔令發運司擬定實施方案上報,而命令發運使薛向負責均輸平準事務,擬給內藏庫錢五百萬貫、上繳的米為三百萬石。當時議論者顧慮實行均輸法會造成麻煩,多認為不妥。薛向既然主管此事,便請求設機構委任官員,神宗讓他自己委任官員,薛向于是舉薦劉恍、衛琪、孫、張穆之、陳倩為下屬官員,又請求有關部門提供六路每年應當上繳的數目、京城每年耗用物品及現存物品估計能滿足供應的時間,總共應當置辦的有多少等,都預先下達給有關部門。神宗同意他的請求。之後侍御史劉琦、侍御史里行錢 、條例司檢詳文字甦轍、知諫院範純仁、諫官李常等多次上書說這法不應施行,並彈劾薛向。神宗一律不听,還下詔獎勵薛向,可均輸法最終也沒有施行成功。

    均輸法,開始于漢代的桑弘羊,到唐代劉晏而更加完善,王安石實際上是學習了他們的制度,並不是自己的創造。古代貨幣的使用不完備,百姓用實物來交換,國家征租稅,也是用實物,因為道路的遠近,輸送的辛勞和閑逸不均衡;因為年景的不同,供求的關系也不相同,下面的百姓大受其害,而朝廷也得不到利益,確實有條例司所上奏的情況。因而桑弘羊和劉晏施行均輸法,不加賦稅而國家的開支充足了,史家贊揚他們,並不是沒有理由。現代交通的便利大開,貨幣使用也很廣泛,我們讀歷史,只看到他們不怕煩瑣,苦苦尋求解決的辦法,而不知當時治理國家的人的苦心孤詣,是我們遠遠地趕不上啊(看現在的漕運,就可以知道均輸的妙用。如果能把商運供應京城的米都折合成南方的糧食,那麼國庫與人民所收到的利益,每年不也以千萬來計算嗎?均輸的意思也是這樣。漕米也是用實物來充租稅,是古代拙劣的方法到今天還蛻化完畢)。而當時轟然群起攻擊新法是為什麼呢?史書上說它最終不能成功,它不成的原因並沒有說,難道是因為攻擊它的人多才終止的嗎?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本是漢代的平準法,是用來平抑物價而使貨物流通的,實際上是一種專賣法。這里記錄它興起的原因和內容如下︰

    (《宋史•食貨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軍節度使推官王韶首先提倡沿邊界地區實行市易法的方案,請求借官錢做成本。詔令秦鳳路經略司用四川交子買貨物撥給他,于是任命王韶為本路帥司擔當公事兼管市易事。當時想把公署遷移到古渭城,李若愚等認為聚集很多貨物會誘發戎人奪搶之心,又妨礙秦州、小馬、大馬的民間貿易,不同意。文彥博、曾公亮、馮京、韓絳、陳升之都心存疑慮。王安石于是說︰“現在蕃族人富裕的,往往儲蓄現錢二三百貫,他們尚且不怕搶劫,難道朝廷威望,反而衰弱到怕人搶奪的地步?現在想聯合生羌(羌,古代居住在中國西部的部族),則形勢應當擴張,接應應當靠近羌族。古渭邊寨,便于接應聯絡,商人聚集,居民越來越多,以此立為軍,增駐兵馬,選擇將領把守,則形勢就擴張了。而且蕃族能與官方貿易,邊境百姓不再有欠賬,足以使蕃族有歸向之心,以貿易取利來補助軍費,再開闢荒地,將來可以聚集軍隊。”

    由此看來,市易法的施行,本出于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在邊境沒有開發的地方,而想用人力使它發展,使它繁盛,必然要從商務下手,然而本地上不開放,商人們就不來,如果不以國力施行,就達不到目的。這就是王安石力排眾議所施行的。後來這種辦法有了成效,就推廣到內地。

    (《宋史•食貨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便詔令撥給內庫錢帛,在京城設市易務。在此之前,有個叫魏繼宗的,自稱平民百姓,上書說︰“京城百貨沒有固定的價格,現在的富人大姓,趁百姓有急需,取好幾倍的利息,財利既聚集于少數人手中,國家經費也來源不足。請求借給榷貨務錢,設常平市易司,選擇精通財務的官員負責,找來好的商人經營貿易。讓他們確切地掌握市場貨物的價格,賤則提價購買,貴則減價出賣,從中取利,以供給公家需要。”于是中書上奏在京城設立市易務官。凡是貨物可以交易以及積壓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價收購,願意換官方貨物的準許。如果向官方購買,則根據他抵押財產數量貸給他錢,限期讓他償還,半年交利息十分之一,到一周年加倍。凡各部門購買物品,全都靠市易務供給 之後各州都設立了市易務。

    我私下懷疑當時的均輸法,怎麼能施行的時候緩慢而廢除時那麼快,宋神宗和王安石,絕不是能被人所左右的人。原因是市易法的施行而使均輸法被廢。市易法和均輸法,它們建立的用意差不多,只是均輸法所涉及的,僅是定額的租稅,而市易法所涉及的,是一般的商務,因而它們的範圍有廣闊和狹窄的分別。既然已經有了市易法,則均輸法就可以並到市易法之中了。考查王安石之所以要施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概有兩點︰一是針對經濟學上所謂的分配這一方面,用來抑制豪富,保護貧民。 小農小工這些人,能夠制造財物的,到市場上出售,往往被富豪們聯手抑制和勒索,不給他們應有的價格,使貧民中的生產者受害;豪強商人用賤價買到,等他們轉賣,又聯手提高價錢,于是貧民的消費者又受害。王安石考慮救濟他們的方法,所以在這法令中,遇到客人的貨物,不能出賣而願意賣給官家的,允許到相關部門出賣,行人、中間人和客人們用平價來買;出賣時也隨時間而估價,不能過分要價,這都是求得分配的均等。一來是更注意經濟學上所謂生產的一方面,使金融機關能得以流通,本錢的使用越來越廣。 小農小工從事生產的人,他們的資本大都很有限,必須等所生產的貨物賣完了,才能收回本錢再來從事生產,這中間往往中斷而跟不上,生產力也就因此而萎縮。王安石思考改變這種情況的辦法,因此在這法令中,凡平民能有五人以上作保證的,或者以金銀抵押的,官府可以貸給錢(當時以銅錢和絹布為貨幣,而金銀不是貨幣,因此可以充做抵押品),而根據所借期限的長短,而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這些用來增加生產的資本。

    市易法的本意是這樣,王安石對民事的盡心,也可以說是到了極點。然而這法可行嗎?回答是︰依我來看,王安石諸多新法中最不可行的,沒有超過這個的了。讓我說出它的原因︰從後面的那種說法,則市易這個業務實際上是一個銀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銀行經營的業務相近,青苗法是農業銀行的性質,市易法是商業銀行的性質)。憑王安石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銀行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機關,他的見識可以說是千古卓絕,即使這樣,銀行這一存在,它的性質適宜民辦而不適宜官辦。即使現在的各國中央銀行,還都是集股資而建成,不過是政府進行了嚴格的監督罷了,而其他的大小銀行,無一個不是讓百姓來辦的,這更不用說了。現在一一都讓政府親自來辦,還任命官吏來管理,不說它是怎麼的瑣碎,並不是治理的機關,這些人又肯定不擅長做些事,這是歐洲各國都嘗試過而受不了它的弊端的。由前面的說法,這是一種專賣制度。他立法的本意,不過是貨賣不出去的,官府來收購。而最終的結果,是把天下所有的貨物,都由官府來買賣。即使不是這樣,也要由官府來估量它的價值,不這樣他所說的平抑物價的目的就會達不到。收集天下的貨物而讓官吏來管理,這是近代社會主義派所主張的條理之一,只是它有與之相輔相成的內容。如果按這種說法,那麼國家就成了唯一的資本家,成了唯一的企業家,更沒有第二個和他競爭的,這可以施行,而它的結果怎麼樣,還是不敢斷定的。如果在現在的社會制度下,想要施行這種制度,怎麼不可以?現在的經濟社會,只要听從它供求之間的相互調濟,而自然會達到平等,所謂的自由競爭,這是不可動搖的原則。現在想要把營運的職責,都讓國家來承擔,別說它達不到,如果能辦到,而它的危險,也將越來越厲害。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並,而它的結果,勢必會使國家自己成為兼並者。兼並者對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個兼並者出現,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並者不起來與他競爭,競爭的結果就是逐漸達到平等。如果國家成為唯一的兼並者,而沒有人與它抗爭,則百姓的窮困,怎麼能夠得到解救呢?這都是市易法不可施行的理由。況且還有一種說法︰王安石想要用這一個市易法來達到前面所說的兩個目的,而不知道這兩個目的是不能用一個手段來達到的。銀行的性質,最不適于兼營其他的商務,而普通的商業,又最忌諱用抵押典當而貸出它的資本。現在的市易法兼有這兩種矛盾的營業性質,結果會兩敗俱傷。因而當時的新法中,只有這種是傷害百姓,國庫從中得到的好處也最少,王安石的用意雖好,只是沒有找到解決辦法。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改變當時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度而成為募役制,讓百姓出代替勞役的稅款來充當募兵的資本,這近似于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很類似。 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我們生在當今這個時代,自本朝康熙、雍正年間實行一條鞭法之後,政府從來不再有役使百姓的事,說到役法,人們往往不知道是什麼東西。而怎麼能想到數千年來,國民宛轉死于這役法上面的不知有多少人,自從大政治家王安石出現,才打開了它求生的路,今天我們仍然得到它的好處。

    考證差役法,它的源頭很遠,經書上說有“力役之征”,說的就是先王的政策,也只說用民力每年不超過三天。如果這種說法可信,那麼從民間征力役,即使是三代之前,也不曾避免。大概古代租稅制度不完備,國家財政很可憐,有一些事情的時候,不得不使用民力。就人民對國家的義務來說,這也不能說嚴重;然而君主經常濫用它而沒有節制,因此孟子說它影響了百姓按時耕種以至于凍餓離散,這種水深火熱的情形,是可以想見的。自秦漢以來,延續下來而沒有改變,到宋時它的弊端更加嚴重。現在抄錄當時士大夫們所記的事實和建議,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順應了時勢的要求,不能不這樣了;而這項法令的完善和周密,也可以印證前面這些人的議論。

    仁宗皇年間(公元1049年~1053年)知並州韓琦上疏說︰“州縣百姓的痛苦,沒有比里正衙前更深重的了。有的寡母改嫁,親族分居,有的放棄田產給別人,以避免為上等戶,有的無病無禍求死,以使親人成為單丁戶,千方百計用盡心思,以求避免慘死溝壑的禍患。每鄉被差役的疏密,與財力高低不公平。假如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資財有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資財有五十萬;輪番休息及服役,則甲鄉十五年輪一遍,乙鄉五年輪一遍。富的休息有余,窮的一個接一個地敗家破產,這難道是朝廷為民父母的本意?宋英宗時,諫官司馬光說︰“設置鄉戶衙前以來,百姓更困乏,什麼都不敢經營,富有的人還不如貧民,貧窮的人不敢求富。我曾在村落中行走,見到百姓賴以生存的東西很少,問他們原因,都說什麼都不敢做。”今天想多種一棵桑樹,多買一頭牛,存兩年的糧食,存十匹帛,鄰里已經看做是富戶了,指定他到衙前,何況敢于增加田地修蓋房屋的呢?我听到這事,心中很傷痛。怎麼會有聖明的君主在上,四方沒有戰事,而設立法令使百姓不敢做長久生存的打算呢?

    到神宗即位,知諫院吳充也上書說︰衙前被差的日子,官吏到門前,就連杯子、舂米的木棒、羹匙和筷子,都計入資產中,定為分數,來應需求。有人家里的東西都沒有了,還有拖欠的賦稅沒有交完;子孫都死了,而鄰居和保人仍然被逮。因此民間逃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免增加丁等,骨肉不敢聚在一處而怕人多了無法生存。希望早定鄉間差役的新規定,早日施行。

    三司使韓絳也說︰傷害農民的弊端,沒有比差役更厲害的了。重的是衙前,大多都導致破產;次等的是州役,也要重重的花費。過去听說京東有父子二人,將要被征為衙前,父親告訴兒子說︰“我要自殺,使你免于凍餓之苦。”于是上吊自殺而死。又听說江南有將祖母嫁出和與母親分開居住以逃避差役的,這是違背人倫,讓人不忍听說。又有賣田產給富戶,田地都到了不用服役的人家,而差役都增加給了本等戶。其他迫害農民的,都數不過來。希望朝中朝外的大臣,把差役的利害羅列清,送給相關的部門去商議,考查古代制度的辦法,使百姓服勞役沒有偏重的禍患,那樣百姓就能想辦法謀生,能安居樂業。

    這里所敘述,總共不到實情的十分之一,而千年之後來讀,還使人渾身顫抖,鼻酸淚流不止,那麼當時親身遭此厄運的人,活得還像人一樣嗎?這里所說的衙前,不過是差役中最苦最累的一種,其他的名目,數不勝數。大概衙前是看管官物;里正、戶長、鄉書手是征收賦稅的;耆長、弓手、壯丁是追捕盜賊的;承符、人力、手力、散從是供官府使喚的。從縣曹司到押錄,從州曹司到孔目官,下到雜職,虞侯、揀掏等,不能都記下來,都以鄉戶和等次定差,而命官、將、吏、僧、道,都可以復役(復役就是免役)。狡猾的人有的投靠那些人,他們做佣奴,也得以免除差役。百姓得到度牒出家可脫離苦難,度牒的價值,比地契還高,而普通的百姓賤民,服役越多生活就起窮困。看前面所抄錄的奏議,則當時國民經濟的困頓情況,一天到晚岌岌可危的情況可以想見。而史家還說仁宗時家給人足,這就是孟子所說的“都相信書上寫的,就不如無書”的感嘆啊。而造成這種弊端的根源,沒有比役法再狠的了。在此之前範仲淹說天下的縣多,因而差役多而百姓貧瘠,于是首先廢除了河南省的一些縣,都並到了其他的州(然而已經被舊黨攻擊,所廢除的縣不久就恢復了)。韓琦想要衡量每個縣的大小、差役的疏密而使它平均,而這都是彌補事情的漏洞,對從根本上救治沒有什麼作用。司馬光說衙前應當招募百姓來充任,其它各種勞役由農民來做,這也是五十步和百步的關系。而募人必定要有酬勞,酬勞的費用從哪里出呢?司馬光沒來得及想。到神宗即位,王安石為相,才大刀闊斧地進行革新,提出了募役法。《文獻通考》卷二記載事情的大略說︰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下詔讓制置條例司籌備立役法,條例司說︰綜合眾人的意見,都認為讓百姓出錢雇使差役為好,就是先王之法中用百姓的財物來供養在官的平民的用意。希望把法令條目派人送到天下各處,盡量廣泛听取意見。奏請的事被允許。于是給各路發文說︰衙前這一職務,是繁重和艱難的,凡酒坊所抽的稅,原來用以酬勞衙前的,讓官府自己賣,用這錢和役錢分給衙前;鹽鐵的專賣機構,過去酬勞獎勵衙前不讓百姓出售的,就用過去所定的數額作為報名為衙前的人酬勞。在水陸運、驛站、鹽鐵、倉庫等地方的衙前,過去因被攪擾而要預備的,現在當省去不再花費。承符、散從等過去苦重差役還沒有償還的,現在應當改變法令消除弊端使他們不再為難。凡是有產業物力而過去沒有勞役的,現在應當出錢來助役。這都是其中的條目。過了一段時間,司農寺說︰所得到實惠的,都是鄉村中不能向上面傳達心意的窮困百姓,所裁取利益的,是做官和有錢之家,能使人為他們說話的人,如果法令一定,那麼衙司、縣吏這些人,就無法施行取巧舞弊的勾當,因此新法的施行,尤其不方便。盲目听從別人的,難以取得成就。想要從司農講明所要頒布的條令,先從一兩個州開始,等他們成功後,再讓各路都仿效施行。如果他們的法令果真方便百姓,應當特別獎勵。上面允許這樣做。于是提點府界公中趙子幾把他府界所施行的條目奏上,皇上將此下達到司農寺,讓判寺鄧綰、曾布再商量。鄧綰上奏說︰京畿內的鄉戶按產業家資如貧富的不同分為五等,每年在夏秋,按等交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交。兩縣有產業的,上等各隨縣中等並到一縣上交,分家的隨所分戶而升降等次。像官戶、女戶、寺觀、沒有成丁的都減半交,都用這些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根據差役的輕重決定祿數。開封縣有戶二萬二千六百多,每年交錢一萬二千九百緡,以一萬零二百為差役的祿錢,余下二千七百防備凶荒欠收的年景。其他的縣也模仿來施行。然而交錢是按戶等的高下來區別的,而戶等的判斷,過去因為有人弄巧而失實,于是下詔責令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在農閉時聚集眾人,核查百姓的物業,考查他們的貧富,察出他們的欺詐和偽裝,將戶等升降。如果故意改變等級的,以違制論處。募法是三人互相作保,衙前仍然將物產作為抵押。弓手試武藝,典史試書法和計算,三年或二年更換一次。法令編寫成後,公布了一個月,百姓沒有反對的,就修著為令,于是頒布天下。天下各地風俗不同,差役的輕重不一樣,百姓的貧富也不等,都根據其不同而形成法令。凡應當派差役的戶根據戶等出錢,稱為“免役錢”。坊郭等級的戶,以及成丁單女戶、寺觀、有品級的官吏之家,過去沒有差役而要出錢的,稱為“助役錢”。凡要收錢,先要看州或縣應該雇用多少人,而隨戶等均取。雇人的錢數夠用後,又按這個數增加二分,以防備水旱欠缺之年,即使增加也不得超過二分,叫做“免役寬剩錢”。

    唉!我看條例司和司農寺所草擬的役法條目,而感嘆王安石和他的僚屬們,而所謂體大思精,可以做立法家的楷模了!差役對百姓的傷害,既然已經是那樣的厲害,就不能不改變。而之前的差役,固然有的煩瑣苛刻而可以直接除去的,也有是國家必需的而不能除去的,現在的熙寧新法,對可以除去的都已經除去了(即條例司原議中所說的如部水陸運以下,現在當省去不再有費用所指的就是這些),那些不可以除去的,既然不能再讓百姓服役,而又不能因為不可役使百姓而廢了事情,就不得不由國家招募百姓願意充當的來充任,這道理是很容易看明白的。然而既然是招募,就改變服義務的性質為合同契約的性質,沒有報酬,而誰肯來呢?而國家並不像私人的私有財產,它所需要的一切,都是從百姓那里取得的。而這些義務,人民本來已經負擔了數十年,只因為立法不善,使淳樸而貧弱的更加窮困,狡猾而豪強的得以幸免。現在根據它本來應有的義務來闡明,變征徭役的性質為賦稅的性質,比之前沒有增加。這就是免役錢合乎道理的原因。而在征收的時候,根據財產的多少分為等級,富有的人所征收的較多,貧窮的人所征收的越來越少,那些特別貧困的,就全部免除,這與當今各文明國收所得稅的法律正相同。各國收所得稅,凡是人民收入少而僅夠維持生活的不交稅,那些有余的就收稅(日本的法律,所得在三百圓以下的不交稅,以上的交稅。各國所定的數額不同,大意都差不多)。而收稅時,核定等級,按比例進行累加(日本的法律,所得三百圓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稅,百圓以上的,交百分之十二的稅,一千圓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稅,如此分為十一等,至到十萬圓以上的交千分之五十五的稅。這是它的大概,其他國家大體也是這樣)。這實際是極為均衡公平的課稅方法,也是各國財政學家所稱道的。王安石在數百年前,在各國還沒有發明此法的時候,所定的法度和他們的暗暗相合。所謂的按產業如家資的貧富上下分等級,根據戶等交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用交錢的辦法,就是這樣。豪族和僧侶,不用服役,而國家一切負擔,全都由弱小而無力的平民負擔,這是中世紀以來歐洲各國的弊政。而法國的大革命,和近百年來歐洲各國的革命,其動機的大半,都是因為這個。王安石痛心疾首于這些不公平的政策,不怕得罪于豪強大戶,而毅然去向他們要助役錢,這是歐洲各國流億萬人的血才得到的結果。而王安石在廟堂中籌劃一番,頃刻間指揮若定。他立法的完善和周備,既然是這樣,還不敢自信,于是公示了一月,百姓沒有反對,然後才寫成命令。而施行時,也不敢急促,先在一兩個州施行,等它的結果,才把它推廣到其他各州。所說的謙虛恭敬的君子最終有好的結果,難道不是嗎?自從此法施行,後來又多次變遷,而最終也不能廢,直到今日。而人民不知道有徭役這件事,就是說出它的名字來也常常不理解,這是誰的恩賜呢?是王安石的恩賜。王安石此舉,將堯舜三代以來的弊政一掃而去,在國史上、世界史上是最有名的社會革命。我們這些人生在當今,已經將這些淡忘很久了,試著看一看當時的一些人所講述的舊社會顛沛流離的情形,再考查一番中世紀歐洲的歷史,看一看封建時代的豪族僧侶剝削平民的事實,兩兩相印證,則對于王安石,應該對他怎樣地頂禮膜拜?數百年來,,一只狗見到影子而叫,百只狗听聲而叫,直到今天還說王安石迂闊、執拗、苛刻、冷酷,甚至說他營私、斂財。唉!我國國民的不善于報恩,真使人感慨。

    當時立法的人說︰現在所得到實惠的,都是鄉村中不能向上面傳達心意的窮困百姓,所裁取的,是做官和有錢之家,知道新法的執行,不利于那些人,而阻撓的人必定很多。果然當時所謂的士君子們相繼起來攻擊新法,而他們所持的理由,也不外乎自利。現在略舉一二︰

    甦轍說︰“差役不能不用鄉戶,就像官吏不能不用士人。”

    甦軾說︰“自古差役一定要用鄉戶,就像吃東西一定要吃五谷,穿衣一定要用絲麻,過江河一定要用舟船,在地上行走要用牛馬,雖然有時會用其他的東西充當,但終究不是天下所常行的。”又說︰“士大夫放下親人到遠方做官,在出力之余,也應當得到歡樂,這是人之常情。如果像廚子那樣可憐,那就如同瀕臨危亡的國家的風俗,恐怕不是太平盛世所應當看到的。”

    宋神宗曾與近臣說起免役法的好處,文彥博說︰“祖宗法制都在,不應改變從而失去人心。”皇上說︰“變更法制,士大夫們確實是不高興,然而對百姓有什麼不方便的呢?”文彥博說︰“皇上與士大夫們共同治理天下,並不是與百姓共同治理天下。”

    唉!當時攻擊新法的人,他們的肺肝如同見到一般。如二甦所說,讓鄉民服役,是天經地義而不可去除的,這就陷入了階級制度的丑陋習俗,以為天下的人民生來就有貴賤之分,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貴族,俄國現代的貴族,都持這樣的論調來維護他們不正當的權利,想不到我國的所謂賢者也都是這樣。凡在今天,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都無所謂役使別人,無所謂用鄉戶,難道就是不用五谷而能吃飯、不用絲麻而能得到衣服嗎?甦東坡見到這種情況,他將說什麼呢;況且甦東坡是痛恨免役的,只說“如廚夫般可憐,無法使在四方做官的人來取樂”這種話,如果真是那樣,用這來粉飾太平盛世,就不曾想到百姓因此而孀母改嫁,新族分家,把田地送給別人以免成為上等,非正常地去死以求得能成為單丁家庭這些事嗎?就不記得百姓因此而不敢于多種一棵桑樹,多買一頭牛,存二年的糧食,藏十匹的帛嗎?就因為少數官吏取樂的原因,而使多數百姓分崩離析、凍餓、求死唯恐不及,這簡直是飲人的血來取樂啊,這是豺狼的言論啊,稍有人心的怎麼能忍心說出口?想不到號稱賢士大夫的人,恬然說了出來,而數百年的賢士大夫們都相附和,而把矛頭指向為民請命開闢新局面的一代宰相,我從這就看出中國沒有公論已經很久了。至于像文彥博所說,尤其有令人深為驚駭的,他說︰“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如果確實如他所說,那麼把百姓的生命財產全都殺害奪取,以示是取悅于士大夫,難道不是大治的極點嗎?我請正告天下後世讀史的人︰王安石當時所推行的新法,沒有一件事不利于百姓的,也沒有一件事是利于士大夫;那些士大夫們的利害和百姓的利害本來就是相沖突的。今天我們能考查到的,只是當時士大夫們所說的話;而百姓所說的,沒有一點是可以考查到的。而想拿一面之詞而成為確鑿的材料,那其中的冤屈難道只如莫須有這樣簡單嗎?免役只是其中的一項罷了。

    當時制造言論對王安石進行誹謗的不能都記下來。據《文獻通考》記載,有同判司寺曾布上奏他們辨論情況的文章 ,其中誹謗者虛構誣蔑和不審核實情而妄加揣測的言論,都可以看到。這里抄錄它的大略︰

    京城地區上等戶完全免除往日衙前役,所以現在所繳的錢比舊日服役時,其花費減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戶過去充當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現在讓上等戶以及坊郭戶、寺觀、單丁戶、官戶都出錢助役,所以他們的花費減少十分之六七;下等戶完全免除以前繁雜役種,而專充壯丁,而且不繳一錢,所以他們的花費減少十分之八九。大抵上等戶所減的花費少,下等戶所減的花費多。上言的人講優待上等戶而虐待了下等戶,誹謗新役法是聚斂錢財,這是我所不明白的。提舉司因為各縣戶等劃定得與事實不符,所以首先制定衡量升降的辦法,開封府、司農寺初上奏議定方案時,大約不知己曾增減舊日數額。然而舊日敕書規定每三年一次造戶簿,戶等曾有升降,則現在衡量升降戶等也不為錯;又況且立即向民戶公布說明,假如有不適當的地方,都可以改正,則所講戶等升降,實際尚未曾實行。批評的人則因此講衡量確定戶等的事,大抵是想多收雇役錢,提升一些戶為上等戶是為了補足役錢的數目。至于祥符縣等,將許多上等戶都減低為下等戶,卻偏偏掩蓋不講,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凡州縣徭役,沒有不能雇募人的道理。現在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管理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役法都許雇人,實行很久了;僅有耆長、壯丁,按照今天所規定的役法是最輕的役,所以僅輪流指派鄉戶充當,不再雇募人。批評者則因此講衙前雇人,就會損壞流失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以消除;又因此講靠近邊境有奸細應募,則會焚燒倉庫,或者把守城門,則恐怕暗地里通外國,這些是我所不明白的。免役或者繳現錢,或者繳糧食,都听從百姓方便,制定役法到這種地步,也可算想得很周全了。批評者則講直接讓百姓繳錢,則絲帛粟麥必定跌價,如果用別的物品計價折錢,則又挑揀拒收敲詐勒索,必將危害百姓。如此說來則應當怎樣施行?這又是我所不明白的。過去徭役都是百姓所承擔,即使是災荒饑餓,也未嘗停止服役;現在役錢必須要稍有盈余,是為了作為災年減免的後備,其余又專門用以興修農田水利、增加吏人俸祿。批評者則因此講助役錢不像賦稅那樣有擱置不征和減免的時候,我不知道過去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也曾擱置減免嗎?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繳役錢七十萬貫罷了;而京城地區內戶十六萬,役錢也是十六萬貫。就是說兩浙路百姓每戶平均所繳役錢是京城地區內百姓的一半,然而京城地區內所征役錢用以雇募服役者,所余也沒有多少。批評者則因此講官吏利用新役法,多算雇募支出增收役錢,如兩浙路,想用結余的錢討好上司以求獎賞,司農寺想用結余來邀功,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

    看到這些就知道當時的誹謗者,都是力求揚惡而隱善,又對變法前的利弊和變法後的利弊,不曾比較而權衡輕重,他們所說的都是為私利的意氣之語,而不是為公眾,免役法不過是其中的一部分罷了。到宋神宗駕崩,司馬光執政,首先去掉的就是募役法,恢復差役法,而之攻擊新法最用力的範堯夫,則說差役的事應當仔細商量,不然,將滋生為民害了。原來把差用鄉戶比為絲麻五谷的甦軾,又極力說差役可雇不可差,即使聖人再出現也不能更改,而且說農民應差,官吏百般誅殺敲詐,比雇役苦又多十倍。同一人,而前後十余年,他的言論如此相反,難道不是開始時他害怕看到他沒有見過的東西,等成效卓著,就開始不得不從心里折服嗎?古語說︰“不平常的措施,百姓害怕。”又說︰“百姓可與他們共享成果,不能與他們去策劃。”以範堯夫、甦軾的賢能,而他們的見識不過與平民百姓同等水平,那麼王安石把他們一概看做是流俗,難道是“誣蔑”他們嗎?然而範堯夫、甦軾,悟出原來的錯誤而翻然醒悟,最終不失為君子所犯的過錯。只怪司馬光,在王安石還沒有行這法令的時候,已經極力言說差役的弊端,首先倡導募役的設想,等到他繼為丞相,于是听從這個反復無常的蔡京,將原丞相的所作所為全反轉過來,而且放棄了自己當初所持論點,難道他不是恨功名不是自己所建,而有把別人弄倒才感到快樂的私心嗎?憑司馬光的賢德,我本不敢這樣來懷疑,然而除了這個以外,我又不能知道他的居心到底何在。

    第六其他關于民政財政的新法

    以上青苗、均輸、市易、募役四法,都是當時王安石創設的有關民政財政的法(保甲法也是民政的重要法令,因為王安石施行保甲法的用意在于整頓軍政,因此放入下一章 ),其他就舊法而整頓改良的還有很多,今略論如下︰

    (甲)農田水利

    王安石才執政,就分別派遣各路常平官使專門領導管理農田水利,使官吏百姓能知土地種植的方法,池塘、堤岸、圩壩、溝渠的利與弊都要親自說明,行之有效,根據功勞的大小酬賞。之後在位之日,始終積極地在這方面盡心盡力。史書上說自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至九年(公元1076年),京城所轄以及其他各路所興修水利田共一萬七百九十三處,造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

    王安石所開水利,不能數清,大的如疏通黃河、清汴河。王安石提到疏通黃河,說︰“向北流不通,加上水到處漫流,時間長了就沉澱堵塞。去年修了兩條渠,花費很少,而公私的田都露出來。原來淹沒的地方,都成了肥沃的土地。”當時司馬光、歐陽修兩人都阻止他。歐陽修說︰“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費民力,不如不開。”王安石說︰“勞民以除害,就是所說的治理天下,百姓跟隨。”就這兩種說法,一是偷安,是一任勞,誰更有賢德就很容易看出了。有關清汴河的議論,王安石是早就倡導了,直到乞求退休後,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才開始施行,共用四十五日而完成。這兩件事,是利是害我不能說。重要的是這足以證明王安石盡心于民事罷了。而當時甦軾上書詆毀這事,說“天下久平,百姓的物資滋生,四方的遺利已經用盡,現在想鑿空尋求水利,必將生出大的煩擾”。這都是以一切不事事為主義的,當時的士風就是這樣。中國直到今天,遺失的利益遍地都是,況且宋代剛處于大亂之後,而真宗、仁宗年間的凋敝,又如前面所敘述,說沒有了遺利,這是欺騙誰呢?

    (乙)方田均稅

    方田均稅,是王安石整理田賦的政策,《宋史》記錄它的始末如下︰

    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詔令司農將《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布全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相當于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作為一方;每年九月,縣委任令、佐分地計算丈量,隨坡地平原沼澤而確定這些土地的土質,按紅色淤地黑色堅硬的土地分辨土地的顏色。丈量結束,按土質和顏色參考確定肥瘠而分為五等,用以訂立稅收規章 。到第二年三月結束,張榜告示百姓,一個季度沒有引起訴訟,就寫在戶帖上,和莊賬一起付給他們,作為土地憑證。均稅的辦法,每縣各自以其租額稅數為限,以前曾經將零數按整數征收,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絹不滿十分便按一寸收之類,現在不許按這樣的數額平均攤派增加,致使超過原來的數額,凡是超過定額增加數量的都禁止。如果是貧瘠鹽堿不毛之地,以及百姓受益的山林、池塘、溝路、墳墓,都不定稅。凡是方田的角上,堆上土堆,種植其土壤適宜種的樹木來封住。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戶帖,凡是分家析產、典賣割讓轉移,官府給地契,縣襄作賬簿,都按現在丈量的土地為準。法令已經具備,于是令濟州巨野尉王曼為指導官,先從京東路推行,各路效法。

    這是當時調查土地,整頓賦稅的一項政策,雖然不是王安石所獨創,然而也是理財的人所首先應當做的事。方田法大概如近世所謂的土地台賬法,講地稅的人稱贊這種法是最好的,但它每年要定一次,未免太煩瑣,不能堅持持久。先發榜以示民,一季度沒有人提出意見,才形成公文,這又是最仁德的行政了。方賬、莊賬、甲帖、戶帖,雖說它們的內容今天不可考,而這些與現代文明國的法度,大概有很多相同之處。嚴禁超額增加數目,豁免貧瘠鹽堿的不毛和用于公利的土地,惠民的用意很多,誰說王安石的法令損下益上呢?

    (丙)漕運

    歷朝建都北部而靠東南方的糧食,因此漕運實為國家的一件大事,北宋時尤其是這樣。這之前的漕運吏卒,上下一起盜取貿易,嚴重的甚至借風水沉沒來滅跡,官府的貨物丟失折損,每年不下二十萬斛。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舉薦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開始招募私人的船只和官船分運貨物,互相檢察,舊的弊病才得以消除。每年要運的貨物足數,招募的商船運到京城的糧食,有二十六萬余石而不止。這在王安石的政績中很是微小,但他知人善任,考核官吏名實的效果,差不多是可以看出的。

    以上所列,都是王安石變法中有關民政財政的大的方面,相關的條目都可考證,他的本意沒有一個不是出于利民,哪里有所謂的損下益上,如俗吏聚斂財物的所作所為呢?雖然當時有施行不到位,致使有和立法者的本意相違背的,而收效也不如所期望,這也是有的。然而我已經說過了,在那個交通不便的時代,想要用干涉的政策來治理大的國家,那是非常困難的。然而這也不足以成為王安石的罪過。況且當時所謂廉潔的君子,沒有肯幫助他的,那麼雖然用人不當,那麼這責任應當是那些所謂的君子承擔。我因此用上面詳細的篇幅來敘述當時財政的真相,待後來的讀史者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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