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之卒也,所積古器,寡婦孤兒不知其值,乞其友估之,友故高其價,使久不售,俟其窘極,乃以賤價取之。越二載,此友亦卒,所積古器,寡婦孤兒亦不知其價,復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取之去。或曰︰天道好還,無往不復,效其智者罪宜減,余謂此快心之談,不可以立訓也。盜有罪矣,從而盜之,可曰罪減于盜乎?
【譯文】
某公死後,所積蓄的古玩器物,家中寡婦、孤兒不知道它們的價值,求某公的朋友估價。朋友故意抬高它們的價格,使得她們長久不能出售。等到他們困窘到了極點,然後用賤價取得。過了兩年,這個朋友也死了,所積蓄的古玩器物,他家中的寡婦、孤兒也不知道它們的價值,又有相好的朋友仿效地原來的計謀,取之而去。有人說︰“天道循環,報應不爽,沒有往而不返的。仿效她的計謀的,罪應當減輕。”我說這是稱快于心的說法,不可以立為準則。偷盜是有罪的,從而又去偷盜他,可以說罪輕于盜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