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 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類別︰子部 作者︰不詳 書名︰唯識二十論

    【原文】

    復次頌曰︰

    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三)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應理故;且此不應捺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捺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  恆燒燃苦,雲何于彼能逼害他?非捺落迦,不應生彼。

    【譯文】

    又頌曰︰

    那一切(四層)的事理如在地獄里,

    大家同時同地方同看見獄卒等,

    能作許多逼害他們的事情,

    故四層義理都能發生。(三)

    論曰︰應當知道,這里是拿一個地獄的譬喻,來顯明限定地方、時間等一切道理都能成立。如在地獄里這一句話,是表白在地獄中受逼害痛苦的那些眾生(生物),這是說地獄當中雖然沒有真的看管地獄的獄卒等等生物,可是生在地獄中間一般生物,因為同樣行為所得果報的力量,所以同一個地方,同一個時間,大家都看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東西來到他們的地方作那些逼害他們的事情。由這樣情形,雖然沒有離開識的實在境界,可是限定地方等等四層義理都能成立。為什麼不承認獄卒等是實在的生物呢?這是因為不合道理的緣故。第一層,這些獄卒就不應算是地獄一類,因為他們並沒有受像地獄里所受的那樣的苦。第二層,  (要是算在地獄里呢,)那互相逼害的事實就應當不能成立,因為那些是地獄的生物,這些是獄卒等,兩者形體大小能力既然相等,應當沒有個會怕,也沒有個能使他怕。並且獄卒亦應當自己就忍不了鐵地上的熱和大火常燒燃著那樣的苦等,又怎樣會在那里逼害其余的生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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