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

類別︰子部 作者︰不詳 書名︰唯識二十論

    【原文】

    若爾,應許彼捺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于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剛鐵林刺,或低或昂,非事全無。然不應理。頌曰︰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于識何不許?(五)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譯文】

    照這樣說,我就可說這是從前所做地獄的行為的力量,生出特別的物質,成功特別的形狀顏色質量能力的生物,就說這些就叫做獄卒等。因為要使一般地獄眾生生恐怖,變現出種種動手動足等不同的作用。也像那羝羊山忽然離開忽然並攏,又像鐵刺林的刺忽然的低下去忽然的高起來。這種事情也是有的,但是在這里,道理上說不去。頌曰︰

    假如允許是由行為的力量,

    而有不同的物質,

    生起這樣的變化,

    為什麼不就許是識的變化呢?(五)

    論曰︰為什麼緣故不就許是地獄生物的心里由行為的力量而有這樣的變化,卻要一定執著那些物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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