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教為因。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此教非因,有別意故。頌曰︰
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七)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譯文】
有佛說的話可以作理由。這是說,假如但有識像那些色等顯現在識以外,並沒有別的色等,那麼,佛就不應當說實有色等“處”種類的法門。這種佛說,不成這里的理由,因為那里面含有別的意思的緣故。頌曰︰
佛依著他所教化的眾生,
含著深密的意思,
說有色等“處”種類的法,
如同(說)“變化所生的眾生”一樣。(七)
論曰︰像佛說有“化生眾生”,這不過依著心的相續不斷能往到後世去的密意來說,並不是說實有那化生眾生。因為常說“沒有眾生,但有各樣的事”的緣故。說“色等‘處’種類的法”的經文,亦是這樣,佛依著他所教化的眾生應當受那樣的教,就含了深密意思而說,不是另外實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