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一)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類別︰子部 作者︰不詳 書名︰唯識二十論

    【原文】

    雲何不成?頌曰︰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一一)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譯文】

    何以說極微在道理上不能成立呢?頌曰︰

    一個極微同另外六個極微相合,

    就應當有六個部分(方面)。

    假使說一個極微同另外六個極微同在一塊兒(沒有六方面),

    那末,聚合起來的東西也應當同那個原來極微一樣大。(一一)

    論曰︰若是一個極微六方面的各方面同其余的一個一個極微相合,就應成為六個部分,(不得謂之極微。)因為在每一方面不能再容有其他方面的緣故,所以要有六方面。假使就在一個地方有六個極微,那末,聚合起來的東西也應和極微一樣分量,互相看來總不超出那個分量的緣故,那麼,和合的東西(如山河大地)也就和極微一樣的不能看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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