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頌曰︰
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二)
論曰︰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譯文】
迦濕彌羅國的毗婆沙師說,並非這些極微有相合的道理,因為沒有方分的緣故,可以免了上面的過失。但是這些聚色就有相合的道理,因為有方分的緣故。此樣說法也是不對的。頌曰︰
聚極微既然沒有相合,
聚色之有相合是怎樣來的呢?
或者,相合的不成功,
不是因為沒有方分。(—二)
論曰︰現在應當問他,所說的道理,既然離了極微沒有特別的聚色,極微沒有相合,那麼聚色的相合又怎成功呢?若是轉過來辯護說,聚色相望也沒有合的意義,那麼,不應說“極微沒有相合,因為沒有方分的緣故”。因為聚有了方分也不見得就可以相合,所以極微的無相合不因為沒有方分。是故一個實在的極微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