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三) 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類別︰子部 作者︰不詳 書名︰唯識二十論

    【原文】

    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五分,俱為大失。所以者何?頌曰︰

    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三)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雲何成一?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才舉光照觸時,雲何余邊得有影現?以無余分光所不及。又執極微無方分者,雲何此彼展轉相障?以無余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譯文】

    又允許極微合或不合,他的錯處且如上所說。若是允許極微有分無分,兩者也都是大錯。這是什麼理由呢?頌曰︰

    極微有方面部分,

    按理不應當成為一。

    無方面部分,應當影障都無。

    聚不異極微,應當也無影障。(—三)

    論曰︰因一個極微既然六方面各有不同的部分,便是以多部分為其體,何以說他成為一個呢?若是每一極微沒有不同的方面部分,那麼,日輪才發光來照著的時候,何以其余的一邊得有影子現出來呢?因為此外沒有一部分是光所不能照及的,  (就不應有影子。)又有人執著,極微沒有方分的,何以彼此相望互相障礙?因為此外沒有一部分是其他所不能到的,而可說彼此相礙的道理。既不互相障礙,應當這些極微相望同在一處,那麼,這些色聚起來也還是一極微的分量,其過失如前所說。(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外)何以不允許影與障屬于聚色不屬于極微?”“(內)難道在極微以外可允許有聚色發影為障嗎?(聚由極微成,非有別外聚。)”“(外)不是這樣(意謂極微與聚質同)。”“(內)那麼,聚色也應當沒有影和障,這就是說聚色與極微沒有不同,影障既不屬極微,也就應當不屬聚色。”要知道這是人心思上分析安立布置的不同,立為極微,或立為聚色,都沒有一個而且實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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