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颂曰:
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四)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译文】
(外)现在可用不着议论极微聚色这些话,你对于外色等等的相可还不是没有破除了?(内)这又是怎样的呢?(外)是说眼等的境界,也就是青黄等实有的色等性(相)。 (内)这应当大家详细地想一想,这眼等境、青黄等实有的性,还是整个的呢?还是部分集合的呢? (外)假设是一是多,又有什么过失?(内)说一或多都有过失,说多的过失,如前已经说过(见第十颂以下),说一也不合道理。颂曰:
说是整个的一,
应当没有依次走路的道理,
应当没有同一时候会有走到有走不到的事。
又应没有许多象马合拢来中间有空隙的事。
并且应当没有难看见的微细东西。(—四)
论曰:若所有青黄等眼所能见到的境界,没有彼此部分的分别,执定他是一个整个的,应当没有渐渐依次在大地上走路的道理,因为走了一只足,就会到了一切的地方的缘故。又应当在同一个时候这个地方那个地方没有走到走不到的说法。一样东西在一个时候依理不应当有得未得的缘故。又,一块地方应当不得有许多象马等合拢来中间有空隙的事。假使那地方有一马,也就会是有那个象,有象的地方也就会有那个马,怎样可以说彼此还能辨出差别?或者这二种怎样可在一处有到有不到而中间见出空处来呢?又应当没有像小水虫那样难以看见的微细东西。因为那些和粗东西是同在一处,其分量应当相等的缘故。若是说从相一方面彼此有分别,所以就成了别的物件,并不是另外有道理,那么,就应决定允许这(相)分别不同的东西,就可以互相分析而成了许多微细。以前已经辨了极微不是一个实在东西,这样看来,若是离了识的眼等色等,或六根或六尘,都不得成立,由此就很好成立了“唯识”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