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復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頌曰︰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四)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辨差別?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譯文】
(外)現在可用不著議論極微聚色這些話,你對于外色等等的相可還不是沒有破除了?(內)這又是怎樣的呢?(外)是說眼等的境界,也就是青黃等實有的色等性(相)。 (內)這應當大家詳細地想一想,這眼等境、青黃等實有的性,還是整個的呢?還是部分集合的呢? (外)假設是一是多,又有什麼過失?(內)說一或多都有過失,說多的過失,如前已經說過(見第十頌以下),說一也不合道理。頌曰︰
說是整個的一,
應當沒有依次走路的道理,
應當沒有同一時候會有走到有走不到的事。
又應沒有許多象馬合攏來中間有空隙的事。
並且應當沒有難看見的微細東西。(—四)
論曰︰若所有青黃等眼所能見到的境界,沒有彼此部分的分別,執定他是一個整個的,應當沒有漸漸依次在大地上走路的道理,因為走了一只足,就會到了一切的地方的緣故。又應當在同一個時候這個地方那個地方沒有走到走不到的說法。一樣東西在一個時候依理不應當有得未得的緣故。又,一塊地方應當不得有許多象馬等合攏來中間有空隙的事。假使那地方有一馬,也就會是有那個象,有象的地方也就會有那個馬,怎樣可以說彼此還能辨出差別?或者這二種怎樣可在一處有到有不到而中間見出空處來呢?又應當沒有像小水蟲那樣難以看見的微細東西。因為那些和粗東西是同在一處,其分量應當相等的緣故。若是說從相一方面彼此有分別,所以就成了別的物件,並不是另外有道理,那麼,就應決定允許這(相)分別不同的東西,就可以互相分析而成了許多微細。以前已經辨了極微不是一個實在東西,這樣看來,若是離了識的眼等色等,或六根或六塵,都不得成立,由此就很好成立了“唯識”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