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宣告錯誤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容齋三筆

    士大夫告命,間有錯誤,如文官,則猶能自言,書鋪亦不敢大有邀索。獨右列為可憐,而軍伍中出身者尤甚。予檢詳密院諸房日,有涇原副都軍頭乞換授,而所持宣內添注“副”字,為房吏所沮,都頭者不能自明。兩樞密以事見付,予視所添字與正文一體,以白兩樞曰︰“使訴者為奸,當妄增品級,不應肯以都頭而自降為副,其為寫宣房之失,無可疑也。”樞以為然,乃為改正。武翼郎李青當磨勘,尚左驗其文書,其始為“大李青”,吏以為罔冒,青無詞以答。周茂振權尚書,閱其告命十余通,其一告前雲“大李青”,而告身誤去“大”字,故後者相承,只雲“李青”,即日放行遷秩,且給公據付之。兩人者幾困于吏手,幸而獲直。用是以知枉郁不伸者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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