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外篇三 修志十議  呈天門胡明府

類別︰史部 作者︰章學誠(清) 書名︰文史通義

    修志有二便︰地近則易核,時近則跡真。有三長︰識足似斷凡例,明足以決去取,公足以絕請托。有五難︰清晰天度難,考衷古界難,調劑眾議難,廣征藏書難,預杜是非難。有八忌︰忌條理混雜,忌詳略失體,忌偏尚文辭,忌妝點名勝,忌擅翻舊案,忌浮記功績,忌泥古不變,忌貪載傳奇。有四體︰皇恩慶典宜作紀,官師科甲宜作譜,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傳。有四要︰要簡,要嚴,要核,要雅。今擬乘二便,盡三長,去五難,除八忌,而立四體,以歸四要。請略議其所以然者為十條。先陳事宜,後定凡例,庶乎畫宮于堵之意雲。

    一,議職掌,提調專主決斷是非,總裁專主筆削文辭,投牒者敘而不議,參閱者議而不斷,庶各不相侵,事有專責。

    二,議考證。邑志雖小,體例無所不備。考核不厭精詳,折衷務祈盡善。

    所有應用之書,自省府鄰境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獻錄》、《一

    統志》、聖祖仁皇帝御纂《方輿路程圖》、《大清會典》、《賦役全書》之

    後,俱須加意采訪。他若邑紳所撰野乘、私記、文編、稗史、家譜、圖牒之類,凡可資搜討者,亦須出示征收,博觀約取。其六曹案牘,律令文移,有關政教典故、風土利弊者,概令錄出副本,一體送館,以憑詳慎銓次。庶能巨細無遺,永垂信史。

    三,議征信。邑志尤重人物,取舍貴辨真偽。凡舊志人物列傳,例應有改無削。新志人物,一憑本家子孫列狀投櫃,核實無虛,送館立傳。此俱無可議者。但所送行狀,務有可記之實,詳悉開列,以備采擇,方準收錄。如開送名宦,必詳曾任何職,實興何利,實除何弊,實于何事有益國計民生,乃為合例。如膽雲清廉勤慎,慈惠嚴明,全無實征,但作計薦考語體者,概不收受。又如卓行亦必開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開列著有何書,見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問經,何等著作有關名教,孝友亦必開明于何事見其能孝能友。品雖毋論庸奇偏全,要有真跡,便易采訪。否則行皆曾、史,學皆程、朱,文皆馬、班,品皆夷、惠,魚魚鹿鹿,何以辨真偽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遺漏,或生平大節,載不盡詳,亦準其與新收人物一例開送,核實增補。

    四,議征文。人物之次,藝文為要。近世志藝文者,類輯詩文記序,其體直如文選;而一邑著述目錄,作者源流始末,俱無稽考,非志體也。今擬更定凡例,一仿班《志》劉《略》,標分部匯,刪蕪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為他日館閣校讎取材,斯則有裨文獻耳。但藝文入志,例取蓋棺論定,現存之人,雖有著作,例不入志。此系御纂續考館成法,不同近日志乘,掇拾詩文,可取一時題詠,廣登尺幅者也。凡本朝前代學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業,無論經史子集,方技雜流,釋門道藏,圖畫譜牒,帖括訓詁,均得淨錄副本,投櫃送館,以憑核纂。然所送之書,須屬共見共聞;即未刻行,亦必論定成集者,方準收錄。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頁,及從無序跋論定之書,概不入編,庶乎循名責實之意。惟舊志原有目錄,而藏書至今散逸者,仍準入志,而于目錄之下,注一“亡”字以別之。

    五,議傳例。史傳之作,例取蓋棺論定,不為生人立傳。歷考兩漢以下,如《非有先生》、《李赤》諸傳,皆以傳為游戲。《圬者》、《橐駝》之作,則借傳為議論。至《何蕃》、《方山》等傳,則又作貽贈序文之用。沿至宋人,遂多為生人作傳,其實非史法也。邑志列傳,全用史例,凡現存之人,例不入傳。惟婦人守節,已邀旌典,或雖未旌獎,而年例己符,操守粹白者,統得破格錄入。蓋婦人從一而終,既無他志,其一生責任已畢,可無更俟沒身。而此等單寒之家,不必盡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縉紳,或在窮鄉僻壤,子孫困于無力,以及偶格成例,今日不予表章,恐後此修志,不免遺漏,故搜求至汲汲也。至去任之官,苟一時之政績卓然可傳,輿論交推,更無擬議者,雖未經沒身論定,于法亦得立傳。蓋志為此縣而作,為宰有功此縣,則甘棠可留;雖或緣故被劾,及鄉論未詳,安得沒其現施事跡?且其人已去,即無諛頌之嫌,而隔越方州,亦無遙訪其人存否之例。惟其人現居本縣,或現升本省上官及有統轄者,仍不立傳;所以遠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議耳。其例得立傳人物,投遞行狀,務取生平大節合史例者,詳慎開載。縴瑣,凡屬浮文,俱宜削去。其有事涉怪誕,義非懲創,或托神鬼,或稱奇夢者,雖有所憑,亦不收錄。庶兔鳧履羊鳴之誚。

    六,議書法。典故作考,人物作傳,二體去取。均須斷制盡善,有體有要,乃屬不刊之書,可為後人取法。如考體但重政教典禮,民風土俗,而浮夸形勝,附會景物者,在所當略。其有古跡勝概,確乎可憑,名人題詠,卓然可紀者,亦從小書分莊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厘正史體,別于稗乘耳。蓋志體譬之治室,廳堂甲第,謂之府宅可也。若依岩之構,跨水之亭,謂之別業可,謂之正寢則不可。玉麈絲絛,謂之仙服可,謂之紳笏則不可︰此乃郡縣志乘,與臥游清福諸編之分別也。列傳亦以名宦鄉賢,忠孝節義,儒林卓行為重。文苑、方技有長可見者次之。如職官而無可紀之跡,科目而無可著之業,于法均不得立傳。蓋志同信史,非如憲綱冊籍,一以爵秩衣冠為序者也。其不應立傳者,官師另立歷任年譜,邑紳另有科甲年譜,年經月緯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辭填入。即其中有應立傳者,亦不必更于譜內,注明有傳字樣,以昭畫一。若如近日通行之例,則紀官師者,既有職官志,以載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載歷任政績;而于他事有見于生祠碑頌、政績序記者,又收入藝文志。記邑紳者,既有科目志,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與一生行業為兩志。而其行業有見于志銘傳誄者,則又收入藝文志。

    一人之事,疊見三四門類,于是或于此處注傳見某卷,于波處注詳見某志,字樣紛錯,事實倒亂,體裁煩碎,奠此為甚。今日修志,尤當首為厘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議援引。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實,非尚文辭。苟于事實有關,即胥吏文移,亦所采錄,況上此者乎?苟于事實無關,雖班揚述作,亦所不取,況下此者乎?但舊志藝文所錄文辭,今悉散隸本人本事之下,則篇次繁簡不倫,收入考傳方幅之內,其勢不無刪潤。如恐嫌似剿襲,則于本文之上,仍標作者姓名,以明其所自而已。至標題之法,一仿《史》、《漢》之例。《史》、《漢》引用周秦諸子,凡尋常刪改字句,更不識別,直標“其辭曰”三字領起。惟大有刪改,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別之,若賈長沙諸疏是也。今所援引,一皆仿此。然諸文體中,各有應得援引之處。獨詩賦一體,應用之處甚少。惟地理考內,名勝條中,分注之下,可載少許,以證靈杰。他若抒寫性靈,風雲月露之作,果系佳構,自應別具行稿,或入專主選文之書,不應攙入史志之內,方為得體。且古來十五《國風》,十二《國語》,並行不悖,未聞可以合為一書。則志中盛選詩詞,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

    倘風俗篇中,有必須征引歌謠之處,又不在其例。是又即《左》、《國》引諺征謠之義也。

    八,議裁制。取藝文應載一切文辭,各歸本人本事,俱無可議。惟應載傳志行狀諸體,今俱刪去,仍取其文裁入列傳,則有難處者三焉︰一則法所不應立傳,與傳所不應盡載者,當日碑銘傳述,或因文辭為重,不無濫收。

    二則志中列傳,方幅無多,而原傳或有洋洋大篇;全錄原文,則繁簡不倫;刪去事跡,則召怨取譏。三則取用成文,綴入本考本傳,原屬文中援引之體,故可標作者姓名及“其辭曰”三字,以歸征引之體。今若即取舊傳,裁為新傳,則一體連編,未便更著作者姓名。譬班史作《司馬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序雲爾”一句,標清賓主。蓋史公《自序》,原非本傳,故得以此句識別之耳。若孝武以前紀傳,全用《史記》成文者,更不識別;則以紀即此紀,傳即此傳,贊即此贊,其體更不容標司馬遷曰字樣也。

    今若遽同此例,則近來少見此種體裁,必有剿襲雷同之謗。此三端者,決無他法可處,惟有大書分注之例,可以兩全。蓋取彼舊傳,就今志義例,裁為新傳,而于法所應刪之事,未便遽刪者,亦與作為雙行小字,並作者姓厭,及刪潤之故,一體附注本文之下。庶兒舊志證實之文,不盡刊落;而新志謹嚴之體,又不相妨矣。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台謹嚴之例者,一仍其舊,以見本非好為更張也。

    九,議標題。近行志乘,去取失倫,蕪陋不足觀采者,不持文無體要,即其標題,先已不得史法也。如采典故而作考,則天文、地理、禮儀、食貨數大端,本足以該一切細目。而今人每好分析,于是天文則分星野、佔候為兩志,于地理又分疆域、山川為數篇。連編累牘,動分幾十門類。大《史》、《漢》八書十志之例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訪人物而立傳,則名宦、鄉賢、儒林、卓行數端,本不足以該古今人類。而今人每好合並,于是得一逸才,不問其行業如何超卓,而先擬其有何色目可歸;得一全才,不問其學行如何兼至,而先擬其歸何門類為重;牾牽強,以類括之。夫歷史合傳獨傳之文具在,曷嘗必首標其色目哉?所以然者,良由典故證據諸文,不隸本考而隸藝文志,則事無原委,不得不散著焉,以藏其苟簡之羞。行狀碑版諸文,不隸本傳而隸藝文志,則人無全傳,不得不強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數。

    故志體壞于標題不得史法,標題壞于藝文不合史例︰而藝文不合史例之原,則又原于創修郡縣志時,誤仿名山圖志之廣載詩文也。夫志州縣與志名山不同。彼以形勝景物為主,描摩宛肖為工,崖顛之碑,壁陰之記,以及雷電鬼怪之跡,洞天符檢之文,與夫今古名流游覽登眺之作,收無子遺,即征奧博,蓋原無所用史法也。若夫州縣志乘,即當時一國之書,民人社稷,政教典故,所用甚廣,豈可與彼一例?而有明以來,相沿不改。故州縣志乘,雖有彼善于此,而卒鮮卓然獨斷,裁定史例,可垂法式者。今日尤當一破夙習,以還正史體裁者也。

    十,議外編。廿一史中,紀、表、志、傳四體而外,《晉書》有載記,《五代史》有附錄,《遼史》有《國語解》;至本朝纂修《明史》,亦于年表之外,又有圖式。所用雖各不同,要皆例以義起,期于無遺無濫者也。邑志狠並錯雜,使同稗野小說,固非正體。若遽以國史簡嚴之例處之,又非廣收以備約取之意。凡事屬瑣屑而不可或遺者,如一產三男,人壽百歲,神仙蹤跡,科第盛事,一切新奇可喜之傳,雖非史體所重,亦艱速議刊落。當于正傳之後,用雜著體,零星紀錄,或名外編,或名雜記,另成一體。使縴夥,先有門類可歸,正以厘清正載之體裁也。謠歌諺語,巷說街談,苟有可觀,皆用此律。

    甲申冬抄,大門胡明府議修縣志,因作此篇,以附商榷。其論筆削義例大意,與舊《答甄秀才》前後兩書相出入。而此議前五條,則先事之事直,有波書所不及者。若彼書所條,此議亦不盡入,則此乃就事論事,而余意推廣于纂修之外者,所未遑也。至論俗例拘牽之痛,此較前書為暢;而藝文一志,反覆論之特詳。是又歷考俗例受病之原,皆不出此,故欲為是拔本塞源之論,而斷行新定義例,初非好為更張耳。閱者取二書而互考焉,從事編纂之中,庶幾小有裨補雲。自跋

    【 譯文】

    編修方志有兩條便利︰地域近就容易核實,時間近就事跡真實。有三條長處︰見識足夠決斷凡例,明智足夠決定舍棄和采取,公正足夠杜絕請托。有五條困難︰清楚周天度數難,考查判定古時地界難,調和各種意見難,廣泛征集藏書難,預先杜絕是非議論難。有八條忌諱︰忌諱條理混雜,忌諱詳略不當,忌諱偏愛文辭,忌諱裝飾名勝,忌諱任意翻舊案,忌諱虛浮記載功績,忌諱泥古不變,忌諱貪圖記載傳奇。有四種體裁︰皇恩慶祝典禮應當作紀,職官、科舉等第應當作譜,典籍制度應當作考,名宦、人物應當作傳。有四要︰要簡,要嚴,要核,要雅。現在打算利用兩條便利,用盡三條長處,去掉五條困難,排除八條忌諱,而設立四種體裁,來趨向四要。我請求大致談論這樣說的原因,列出十條,先述說事宜,後確定凡例,差不多有在牆壁上畫出房屋結構的意思。

    一、議職掌。提調專門主管決斷是非,總裁專門主管刪改文辭,呈送文辭的人敘述而不議論,參加校閱的人議論而不決斷,期望各不侵擾,事情有專門責任。

    二、議考證。縣志雖小,體例沒有什麼不具備的,考核不嫌精細周詳,調和種種說法務必追求極度完善。所有應該使用的書,從省、府、鄰縣諸志以外,如二十二史、《 三楚文獻錄》 、《 一統志》 、聖祖仁皇帝御纂《 方輿路程圖》 、《 大清會典》 、《 賦役全書》 之類,都必須加意搜集尋訪。其它像縣里紳士所撰寫的野史、私家記載、文編,稗史、家譜、圖冊之類,凡是可以憑借來深入探討的,也必須出告示征收,廣泛閱覽而采取要點。那六曹的文書、法令、公文,有關政治教化故實、風俗利弊的,一概讓抄寫出副本,一並送縣志館,以便憑借它周詳審慎地編定。期望能大小都不遺漏,永遠傳下真實可信的歷史。

    三、議求實。縣志特別重視人物,采取和舍棄貴在辨別真假。凡是舊志人恤列傳,按例應當有改動不刪除。新志人物,一概任憑本家子孫寫出行狀投人專櫃,經過核實沒有虛假,送縣志館立傳。這都沒有可議論的。只是送來的行狀,務必有可記載的事跡,詳盡開列,用來預備選用,這才準許收錄。例如開列呈報名宦,必須詳細說明曾任什麼官職,確實興辦過什麼有利事業,確實消除過什麼弊病,確實在什麼事上有益國計民生,才是符合規則。假如僅僅說清白廉潔,勤勉謹慎,仁愛嚴明,完全沒有確實驗證,只是作官員年終考核評語格式的,一概不接受。又例如卓行也必須開列行為怎樣突出,文苑也必須開列著有什麼書在文人群中受到推許,儒林也必須核實那人對哪部經書有功績,什麼著作有關禮教,孝友也必須開列清楚在什麼事上表現出那人能對父母孝敬能對兄弟友愛。品行雖然不論平常還是奇特,偏重還是全面,總之有確實事跡,就容易搜集尋訪。否則行為都是曾參、史鮑,學問都是程子、朱子,文章都是司馬遷、班固,品格都是伯夷、柳下惠,堂堂正正,用什麼辨別真假呢?至于前志所收人物,果真有遺漏,或者生平大節記載得不完全詳細,也準許這些和新收人的人物一律開列呈送,核實增補。

    四、議征集文章。人物的下面,藝文是重要的。近代記載藝文的人,按類收集詩、文、記、序,體制簡直像文選,而一縣著述的目錄,作者的源流始末,都不查考,不是志的體制。現在打算修訂凡例,完全仿照班固《 漢書• 藝文志》 、劉欲《 七略》 ,劃分部類,刪除雜亂,摘取精華,作跋說明始末,單獨寫成一篇考,可以被以後館閣校傲采用,這就有益于文獻事業。不過藝文收人方志,慣例要求蓋棺論定,現在生存著的人,即使有著作,照例不人志。這是御纂《 續文獻通考》 館的既定方法,和近來的方志不同,搜集詩文,可以采取當時的題詠,廣泛地登載文章。凡是本朝前代的學士文人,確實有卓越地成為一家,可以流傳不朽業績的,無論經史子集,方技雜流,佛教道書,圖畫譜碟,科舉文章,注釋文字,都可以抄寫清潔的副本,投入專櫃送方志館,以便依靠它核實編纂。但是所送的書,必須屬于人們共同見到听到的,即使沒有刻印流行,也必須編排確定而成集的,才準許收錄。如果是摘抄的稿本,零星篇頁,以及從來沒有序跋編排確定的書,一概不人編,差不多有依照名稱要求實際的意旨。只是舊志原來有目錄,而藏書現在己經散逸的,仍然準許寫入志,而在目錄下面注一個“亡”字來區別。

    五、議傳的體例。史傳的寫作,慣例要求蓋棺論定,不為活著的人立傳。逐一考察兩漢以後,如《 非有先生傳》 、《 李赤傳》 等,都把傳當作游戲文章;《 污者王承福傳》 、《 種樹郭聚駝傳》 等,借傳發議論;至于《 何蕃傳》 、《 方山子傳》 等,又充當贈送序文的用處。相沿到了宋人,于是大多為活著的人作傳,實際上不合作史方法。縣志列傳,完全使用史書體例,凡是現在活著的人,慣例不人傳。只有婦人守節,已經迎來匾額,或者雖然沒有受到表彰獎賞,而已經符合年歲規定,操守純潔的,都可以破格收入。大概婦女從一而終,既然沒有其它志向,她一生應該做的已經完成,可以不再等她去世。而這一類低微的人家,不一定完全像文苑、卓行那樣在士大夫範圍,有的在窮鄉僻壤,子孫在沒有力量的困境中,還有偶然受到已定規則阻礙的,如現在不給予表彰,恐怕以後修志不免遺漏,所以搜集很急切。至于離任的官員,如果一段時間的政績卓越可以流傳,輿論都推許,再沒有議論的,雖然沒有經過去世論定,在準則上也可以立傳。大概志是為這縣作的,作長官對這縣有功,就恩惠可以遺留;即使有人因事被彈幼,以及鄉里評論不清楚,怎麼能埋沒他當時實施的事跡?況且那人已離開,就沒有奉承贊美的嫌疑,而遠隔州郡,也沒有遙遠詢間那人是否生存的例子。只有那人現在居住本縣,或者現在升任本省上級官員及有統轄的,仍然不立傳,用來避開迎合的嫌疑,杜絕是非議論。那按例可以立傳的人物,投送行狀,務必取生平大節符合史書體例的,周詳審慎地開列記載,細微瑣屑,羅列堆砌,凡是虛浮的文辭,都應當刪除。那有事情涉及怪誕,主旨不是警戒,或是假托神鬼,或是稱述奇夢的,即使有依據,也不收錄,期望避免產生對鞋變野鴨、羊說人話那樣怪事的責問。

    六、議撰寫體例。對典章、掌故作考,對人物作傳,兩種體裁的舍棄和采用,都必須決斷達到完善,有主體有綱要,才屬于不能刪改的書,可以被後人效法。例如考體只重視教治教化、制度禮儀、民情風俗,而浮夸山川勝跡,附會景物的,都應當省略。那有古跡美景,確實可以依據,名人題詠,卓越可以記載的,也依從小字分注的慣例,酌量附入正考的下面,用來改正史書體裁,和稗史區別開。大概方志體裁譬如建房屋,有廳堂的上等宅第,叫作府宅是可以的。如果是依傍山岩的建築,跨越水面的亭子,叫作別墅可以,叫作正屋就不行。玉柄崖尾、絲帶,叫作仙服可以,叫作官服就不行。這就是州縣方志和游記、享清福等書的區別。列傳也把名宦、鄉賢、忠孝、節義、儒林、卓行當作重要方面;文苑、方技,有長處可見的,次之。如果官員沒有可記載的政事,舉人、進士沒有可記錄的學業,在準則上都不能立傳。大概方志屬于真實可信的史書,不像官場名冊,一律按官爵、品級、服色排順序。那不應該立傳的,官員另外立歷任年譜,縣內紳士另外有科舉年譜,以年為經以月為緯的譜里只注姓名,不可以再有虛浮文辭填人。即使其中有應該立傳的,也不必再在譜里注明“有傳”字樣,用這顯示整齊一致。如果像近來通行的慣例,那麼記載官員的,既有職官表來記載任職年月,又有名宦志來記載歷任的政績,而對其它事,有在生祠碑頌、政績序記中見到的,又收人藝文志。記載縣內紳士的,既有科舉志,又有人物志,也分及第年份和一生德行事業作兩種志;而那人德行事業在墓志、墓銘、傳、誅中見到的,就又收人藝文志。一個人的事情,在三四個門類里重復見到,于是或者在這里注“傳見某卷”,或者在那里注“詳見某志”,詞語紛繁錯雜,事實顛倒混亂,結構復雜瑣碎,沒有比這更嚴重的了。現今編修方志,特別應當首先對這整治改定,完全破除平庸的慣例。

    七、議援引。史志引用已成文字、期望說明事實,不是愛好文辭。如果對事實有關,即使是小吏的文書,也采集記錄,何況超過這一類的呢?如果對事實無關,即使是斑固、揚雄的著述,也不采用,何況不如這一類的呢?只是舊志藝文部分所記錄的文辭,假如全部分散歸屬本人本事的下面,就篇章繁多和簡略不相當;收入考、傳書冊里,那情勢不能不刪改潤色。如果恐怕有抄襲的嫌疑,就在本文上面仍然標出作者姓名,用來表明那來源而已。至于標明開端的方法,一律仿效《 史記》 、《 漢書》 的例子。《 史記》 、《 漢書》 引用周、秦諸子,凡是平常刪改字句,完全不加標記區別,徑直標出“其辭日”三字領起。只是有很大刪改,不再沿用那篇幅的,才用“其略日”三字區別,像賈長沙諸疏就是。如今援引文字,一律仿照這。然而各種文體中,各有應當援引的地方,唯獨詩賦這體裁,使用的地方很少。只是地理考內,名勝條中,分注的下面,可以登載少許,用來證實山川景物的靈秀奇異。其它像抒發性情,描摩風雲月露一類景物的作品,果真是好作品,自然應該另外準備傳布文稿,或者收人專門選文學作品的書,不應該混雜進史志里,才是得體。況且古來十五國《 國風》 ,十二國《 國語》 ,同時存在而不沖突,沒听說可以合成一部書,那麼方志中大量選詩詞,也是平庸慣例中不可不瓜待改變的。倘若風俗篇中有必須征引歌謠的地方,又不在那慣例當中,這又就是《 左傳》 、《 國語》 征引謠諺的意旨。

    八、議剪裁。取藝文部分應該登載的所有文辭,各自歸屬本人本事,都沒有可議論的。只是應該登載的傳、志、行狀諸體,如今都刪除,仍然取那文章剪裁進列傳,就有難處理的三個方面︰一就是按規則不應立傳,和傳不應全部記載的,當時碑文、墓銘、傳、行述,或許因為重視文辭,不是沒有無限制地收人的情況。二就是志中列傳篇幅不多,而原傳有時有洋洋長篇,如果全部抄錄原文,就詳略不當,刪除事跡,就招致怨恨遭受指責。三就是采用已成文字,寫進本考、本傳,本來屬于文中援引的體例,所以可以標出作者姓名及“其辭日”三字,來歸屬征引的體例。現在如果取舊傳,剪裁成新傳,就一同編結,不便再寫出作者姓名。譬如班涸《 漢書》 作《 司馬遷傳》 ,全部用《 史記• 自序》 ,就用“司馬遷的’《 自序》 這樣說”一句,標明賓主。大概太史公的《 自序》 ,原來不是本傳,所以能用這句話區別開來。像孝武帝以前的紀、傳,全部用《 史記》 己成文字的,完全不加標記區別,就因為紀就是這紀,傳就是這傳,贊就是這贊,那體制完全不容許標出“司馬遷日”的字樣。現在如果突然依照這例子,那麼近來少見這種方式,必然有抄襲、雷同的指責。這三個方面,一定沒有其它辦法可處理,只有正文大字下加注的體例,可以顧全雙方。大概是取那舊傳,就著新志的體例,剪裁成新傳,而按規則所應當刪除的事,不便立即刪除的,也把它們寫成雙行小字,連同作者姓名以及刪改潤色的原因,一同附注在本文的下面。期望舊志求實的文字,不完全剮掉,而新志謹嚴的體例,又不互相妨礙。那原文不太零碎,還算符合謹嚴體例的,完全沿用那原來的,以顯示本來不是喜歡任意改變。

    九、議標題。近來流行的方志,舍棄和采取沒有條理,雜亂淺陋不值得觀看采擇,不僅文字不切實簡要,就是那標題,先已經沒有得到史學方法。例如采用典章制度作考,那麼天文、地理、禮儀、食貨幾個大方面,本來足夠包括所有小項目。而現在的人總喜歡把它們分開,于是天文就分成星野、佔候兩篇志,對地理又分成疆域、山川幾篇,連篇累贖,動不動分成幾十個門類、《 史記》 八書、《 漢書》 十志的例子都在,何嘗作這樣的煩瑣呢?例如尋訪人物而立傳,那麼名宦、鄉賢、儒林、卓行幾個方面,本來不夠包括古今人物類別。而現在的人總喜歡把它們合並,于是得到一個出眾的人才,不問他德行事業怎樣卓越,卻先思量他可以歸屬什麼名目,得到一個全面人才,不問他學問德行如何同時達到極點,卻先思量把他歸屬哪個門類重要,矛盾牽強,用門類包容人物。史書里合傳、獨傳的文字都在,何嘗必定首先標出那名目呢?所以這樣,確實由于典章制度、證據等文字,不隸屬本考而隸屬藝文志,就事情沒有本末,不得不分散記載,用來掩藏自己草率簡略的羞恥;行狀、碑文等,不隸屬本傳而隸屬藝文志,就人沒有全傳,不得不勉強合在一起,用來湊足項目的數額。因此方志的體制壞在標題沒有得到史學方法,標題壞在藝文志不符合史書體例;而藝文志不符合史書體例的根源,就又源于創始編修州縣志的時候,錯誤地仿效名山圖志的大量登載詩文。為州縣作志和為名山作志不同。名山的志以優越地形、景物為主,描摹相像為精巧,崖頂的碑,石壁背面的記,以及雷電、鬼怪的痕跡,洞天符篆的文字,和古今名人游覽、登高遠望的作品,收集沒有遺留,就證明深奧廣博,大概本來用不上史學方法。至于州縣方志,就是古時一國史書,百姓、社櫻、政治教化典章制度,用處很廣泛,難道能和名山的志一樣?而明代以來,互相沿襲不改變,因此州縣方志雖然有那個比這個好的,而終于少卓越地獨自決斷、斟酌決定史書體例、可以流傳法式的。今天特別應當一破舊習慣,以便恢復正史體制。

    十、議外編。二十一史中,紀、表、志、傳四種體裁以外,《 晉書》 有載記,《 五代史》 有附錄,《 遼史》 有《 國語解》 ,到本朝纂修《 明史》 ,在年表以外,又有圖式。用途雖然各不相同,總之都是體例根據主旨產生,期望不遺漏不多余。縣志內容眾多錯雜,讓它和小說、‘軼聞相同,本來不是正體,如果用國史簡要嚴謹的體例處置,又不是廣泛收集以備采取要領的意思。凡是事情屬于瑣碎而不可遺棄的,例如一次生產三個男孩,人長壽百歲,神仙蹤跡,科舉盛事,所有新奇可喜的傳說,雖然不是史書所重視的,也難以就商議把它們刪掉。應當在正傳的後面,用雜著的形式零星記錄,或者叫作外編,或者叫作雜記,另外形成一種體裁,使細微而眾多、堆疊著的材料,先有門類可以歸屬,恰好用它清理正編的體裁。歌謠諺語,街談巷議,如果有可觀賞的,都用這法則。

    甲申年冬末,天門胡明府商議編修縣志,因而寫了這篇,以便附上商榷意見。這篇談論作史的主旨和體例,大意和以前答甄秀才前後兩封信有不同處也有相同處。而這篇議的前五條,是作史前的事,應當有那信所不涉及的;至于那信所分條陳述的,這篇議也不完全寫入,這是就事論事,而推廣到纂修以外的其它意思,沒有閑暇談。至于談論平庸體例拘泥的弊病,這篇比前一封信通暢,而對藝文志,反復談論特別詳細。這里又一一考察平庸體例產生弊病的根源,都不出這方面,所以想要發出這拔去根本堵塞源頭的議論,而果斷實行新定的主旨和體例,本來不是喜歡任意改變。讀者取那兩篇書信而與本篇互相考察,從事編纂的時候,或許可以有一些益處。自跋


如果你對文史通義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文史通義》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